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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中法师:止观禅修之三十七菩提分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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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中法师:止观禅修之三十七菩提分法2

 

实质内容:

《俱舍论》卷25(大正 29,132b8~23):此有几种,名义云何?

颂曰:此实事唯十,谓慧勤定信,念喜舍轻安,及戒寻为体。

论曰。此觉分名虽三十七。实事唯十。即慧勤等。

谓四念住、慧根、慧力、择法觉支、正见,以慧为体。何缘于慧立念住名?慧由念力持令住故,理实由慧令念住境。如实见者能明记故。四正断、精进根、精进力、精进觉支、正精进,以勤为体。何故说勤名为正断?于正修习断修位中,此勤力能断懈怠故。或名正胜。于正持策身语意中此最胜故。四神足、定根、定力、定觉支、正定,以定为体。何缘于定立神足名?诸灵妙德所依止故。定果名神。欲等所生等持名足。信根、信力以信为体。念根、念力、念觉支、正念,以念为体。喜觉支以喜为体。舍觉支以行舍为体。轻安觉支以轻安为体。正语、正业、正命,以戒为体。正思惟以寻为体。

如是觉分,实事唯十。即是信等五根力上,更加喜舍轻安戒寻。

将一切道品总合起来,解脱道的主要项目,不外乎十类:

1、信──信根,信力。

2、勤──四正勤,勤根,勤力,精进觉支,正精进。

3、念──念根,念力,念觉支,正念。

4、定──四神足,定根,定力,定觉支,正定。

5、慧──四念处,慧根,慧力,择法觉支,正见。

6、寻思──正思惟。

7、戒──正语,正业,正命。

8、喜──喜觉支。

9、舍──舍觉支。

10、轻安──轻安觉支。

《大毘婆沙论》卷96(大正27,496a22~b14),《大智度论》卷19(大正25,198b8~13),

四念住

四念住;或者说「四念处」,鸠摩罗什法师翻「四念处」。玄奘法师是新的翻译,翻「四念住」。「处」就是所住之处,念所居住的地方。

云何为念?

念:谓依身﹙受心法﹚增上受持正法,思惟法义,修习作证。于文、于义、修、作证中,心无忘失。

唯识论三曰:「云何为念?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

大乘义章十二曰:「守境为念。」

云何念住?

《瑜伽师地论》卷第二十八,T30,p.440.1

谓依身﹙受心法﹚增上闻思修慧﹙正见正念﹚。由此慧故于一切身﹙受心法﹚,一切相,正观察、正推求,随观、随觉念。谓依身﹙受心法﹚增上受持正法,思惟法义,修习作证。于文于义修作证中心无忘失。若审思惟。我于正法为正受持为不尔耶。于彼彼义慧善了达为不尔耶?善能触证彼彼解脱为不尔耶?如是审谛安住其念,名为念住。

又为守护念,为于境无染,为安住所缘,名为念住。

为守护念者。谓如说言先守护念。若常委念。

为于境无染者。谓如说言,念守护心,行平等位,不取其相不取随好。广说乃至守护意根,修意根律仪。

为安住所缘者:谓如说言于四所缘安住其念,谓于遍满所缘、净行所缘、善巧所缘、净惑所缘。

由此三相善住其念故名念住。

《瑜伽师地论》卷第二十八T30,p.442.1

问念住何义?答若于此住念,若由此住念,皆名念住。于此住念者,谓所缘念住。由此住念者:谓若慧若念摄持于定,是自性念住。所余相应诸心心法,是相杂念住。又由身受心法增上所生善有漏无漏道皆名念住,此复三种:一闻所成、二思所成、三修所成。闻思所成,唯是有漏;修所成者,通漏无漏。

一、修习四念处的重要性

佛陀临涅盘时,弟子问佛灭度后,应依何而住,佛答曰:「佛在世时,依佛而住,佛灭度后,依四念处而住。」

如佛般涅盘时,于俱夷那竭国萨罗双树间,北首卧,将入涅盘。尔时,阿难亲属爱未除,未离欲故,心没忧海,不能自出。尔时,长老阿泥卢豆语阿难:「汝守佛法藏人,不应如凡人自没忧海!一切有为法,是无常相,汝莫愁忧!又佛手付汝法,汝今愁闷,失所受事。汝当问佛:佛般涅盘后,我曹云何行道?谁当作师?恶口车匿,云何共住?佛经初作何等语?如是种种未来事,应问佛。」

阿难闻是事,闷心小醒,得念道力助,于佛末后卧床边,以此事问佛。

佛告阿难:「若今现前,若我过去后,自依止,法依止,不余依止。云何比丘自依止、法依止、不余依止?于是比丘内观身,常当一心智慧,勤修精进,除世间贪忧;外身、内外身观,亦如是;受、心、法念处,亦复如是。是名比丘自依止、法依止、不余依止。< href="http://xmwk.zgfj.cn/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3196&id=64172#_ftn1">[1]

从今日,解脱戒经即是大师;如解脱戒经说身业、口业,应如是行。

车匿比丘,我涅盘后,如梵法治<[2];若心濡伏者,应教《删陀迦旃延经》,即可得道。 href="http://xmwk.zgfj.cn/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3196&id=64172#_ftn3">[3]

复次,我三阿僧祇劫所集法宝藏,是藏初应作是说:『如是我闻一时,佛在某方某国土、某处树林中。』何以故?过去诸佛经初皆称是语,未来诸佛经初亦称是语,现在诸佛末后般涅盘时亦教称是语。今我般涅盘后,经初亦应称如是我闻一时。」

《大智度论》卷2 初品总说〈如是我闻释论第三〉(大正25,66~67a)

杂含六二九经中,尊者阿难和跋陀罗比丘谈说多修习、勤修习四念处,能令行者得不退转。杂含六三一、六三二、六三八三经说四念处精勤方便,正智、正念,调伏世间贪爱,未度者得度彼岸,令修习者得阿罗汉圣果位。正如『念处经』所特别提出的四种奋发提起醒觉念处观照的方法,决定是「净众生、度忧悲、灭苦恼、达正道和证涅盘」的一道坦途,这可说是修会通三乘共修证的法门了。杂含五四二、六三五两经说:「云何修习多修习,于此法律,得尽诸漏,无漏心解脱、慧解脱﹐现法自知作证,我生已尽,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后有者,当住四念处。」(大正2、141a)「若比丘于四念处修习多修习,未净众生令得清净,已净众生令增光泽......如净众生,如是未度彼岸者令度,得阿罗汉、得辟支佛、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大正2、176a)

(1)有一乘道,净诸众生,令越忧悲、灭恼苦,得如实法,所谓四念处。(六○七)

(2)修习四念处是名,自洲以自依,法洲以法依,不异洲、不异依。(六三八、九)

(3)所说一切法,一切法者谓四念处,是名正说。  (六三三)

当知如来所说无量无边,名、句、味、身亦复无量,无有终极,所谓四念处。 (六一二)

(4)离四念处者,则离如实圣法;离如实圣法者,则离圣道;离圣道者,则离甘露法;离甘露法者,不得脱生老病死、忧悲恼苦,我说彼于苦不得解脱。

(六○八)

(5)得阿罗汉,所作已作,心善解脱,亦修四念处故,不得者得,不到者到,不证者证,乃至现法安乐住。  (五四三)

二、修习四念处的功德

(1)除恶聚善:

1.究竟灭尽贪想、恚想、害想,贪觉、恚觉、害觉及种种不善。 (二七二)

2.善法聚、纯一满净聚。 (六一一)

3.纯善满具。 (六一三)

(2)处父母境界。 (六一七、六二○)

(中译注:根本境界,本份境界)

(3)身诸苦痛能自安忍。 (五四○)

身诸苦痛,渐得安隐。 (五四一)

身诸苦患,时得休息。 (一○三八)

(4)自护护他。不恐他,不违他,不害他,慈心哀彼,是名护他、自护。(六一九)

(5)贤圣出离。 (六三四)

(6)得不退转: (六二九)

1.上求安隐涅盘心住。 (五四二)

2.顺趣、浚输、向于远离;顺趣、浚输、向于出要;顺趣、浚输,向于涅盘。 (五四五)

3.未净众生令得清净,已净众生令增光泽。……如净众生。如是未度彼岸者令度.得阿罗汉.得辟支佛.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亦如上说。 (六三五)

4.未度彼岸众生得度彼岸。 (六三一)

(7)超越诸魔。 (六二五)

(8)成就大德大力大神通。

1.于小千世界,少作方便,能遍观察。 (五三七)

2.于千须弥山,以少方便,悉能观察。 (五三八)

3.以净天眼过天人眼,见诸众生死时、生时,好色、恶色、上色、下色、善趣、恶趣、随业受生,皆如实见。 (五三九)

(9)证果得解脱:

1.当得四果、四种福利。云何为四?谓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罗汉果。 (六一八)

2.四念处满足已,七觉分满足。七觉分满足已,明、解脱福利满足。

(二八一、八一○)

三、修习四念处之前方便

 

根据阿含

(1)正信非家,出家学道。 (六三六、六三七)

(2)住于静处。 (六三七)

(3)习贤圣戒:

1.六触入处律仪。 (二八一)

2.摄受波罗提木叉律仪。 (六三七)

3.正其身行,护口四过,正命清净,习贤圣戒,守诸根门。 (六三六)

4.尊者优陀夷语尊者阿难:「何故如来、应、等正觉所见,为诸比丘说圣戒,不断、不缺乃至智者所叹、所不憎恶?」尊者阿难答:「为修四念处故…」 (六二八)

(4)行处具足。 (六三七) 南传汉译为「具足行所行」,也就是具备一个比丘行所当行的本份。(另行处亦作业处--禅思时观察思惟的对象)

(5)于微细罪生大怖畏。 (六三七)

(6)先净其戒 (六二四),学戒成就。 (六三七)

(7)直其见。 (六二四) 闻思佛法,成就正见,明记不忘。

(8)具足三业 (六二四),三妙行满足。 (二八一)即十善。

(9)修四念处。

根据《瑜伽师地论》卷第二十二初瑜伽处出离地品第三之一:

嗢柁南曰:自他圆满善法欲,戒根律仪食知量;悎寤正知住善友,闻思无障舍庄严。谓若自圆满、若他圆满、若善法欲、若戒律仪、若根律仪、若于食知量、若初夜后夜常勤修习悎寤瑜伽、若正知而住、若善友性、若闻正法、若思正法、若无障碍、若修惠舍、若沙门庄严。如是等法是名世间及出世间诸离欲道、趣向资粮。

 

根据本论《修所成地》出世间一切种清净之入圣谛现观(善安住五因、二十相):复有五因,二十种相之所摄受,令于爱尽寂灭涅盘,速疾多住,心无退转,亦无忧虑。谓我我今者,为何所在。

由摄受方便:受持三藏,亲近和上及阿阇梨,能受教诫,加行思惟,加行方便(依他师教、读诵作意)、正加行作意思惟(尸罗清净所有作意);

由摄受资粮:修习随念,远离非处,喜足少欲,乐断乐修,安住圣种(前三即修四圣种

由入境界门:不正寻思扰乱,修阿那波那念(五停心观);于所知事心颠倒,修四念住。

由所依:思惟入住出相,思惟止举舍相。

由通达作意:谓由如是通达作意无间,必能趣入正性离生,入谛现观,证圣智见。

如是五因,当知依谛现观逆次因说,非顺次因。依最胜因,如先说事,逆次说故。

《大毘婆沙论》卷96﹙大正27,499a14~15﹚:有作是说。前三圣种无贪善根以为自性。第四圣种即是精进。乐断乐修精进摄故。若作是说。第四圣种亦是觉分。分别论者立四十一菩提分法。谓四圣种足三十七。

 

四、四念住建立

《瑜伽师地论》卷第二十八p.441.3 ~ p.442.1:又为对治四颠倒故,世尊建立四种念住。

依四倒明对治相):谓为对治,于不净中计净颠倒,立身念住。以佛世尊于循身念住中宣说不净相。应四憺怕路。若能于此多分思惟。便于不净断净颠倒。

为欲对治于诸苦中计乐颠倒。立受念住。以于诸受住循受观。如实了知诸所有受皆悉是苦。便于诸苦断乐颠倒。

为欲对治于无常中计常颠倒。立心念住。以能了知有贪心等种种差别。经历彼彼日夜剎那瞬息须臾非一众多种种品类心生灭性。便于无常断常颠倒。

为欲对治于无我中计我颠倒。立法念住。由彼先来有有我见等诸烦恼故。无无我见等诸善法故。于诸蕴中生起我见。以于诸法住循法观。如实了知所计诸蕴自相共相。便于无我断我颠倒。

依五蕴明对治相):复有差别。谓诸世间多于诸蕴,唯有蕴性,唯有法性。不如实知,横计有我,依止于身。由依身故受用苦乐。受苦乐者由法非法有染有净。为欲除遣我所依事愚故。立身念住。为欲除遣我所领受事愚故。立受念住。为欲除遣于心意识执我愚者我事愚故。立心念住。为欲除遣所执我心能染净事愚故。立法念住。

依造作诸业明对治相):复有差别。谓若依此造作诸业。若为此故造作诸业。若造业者若由此故造作诸业。为总显示如是一切立四念住。

依染净明对治相)复有差别:谓若依此有染、有净,若为此故起染、起净,若染、净者,若由此故成染、成净,总为显示如是一切,立四念住。当知此中依止于身,有染、有净;为求受故,起染、起净;心染、净者;由诸法故,成染、成净。

五、如何修习四念处

俱舍论二十三卷一页云

依已修成满胜奢摩他,为毗钵舍那修四念住。如何修习四念住耶?谓以自共相,观身受心法。身、受、心、法各别自性,名为自相。

一切有为皆非常性,一切有漏皆是苦性,及一切法空非我性,名为共相。

身自性者,大种造色。受、心自性,如自名显。法自性者:除三余法。

法界次第初门:念即能观之观,处即所观之境也。谓诸众生于色受想行识五阴起四颠倒,于色多起净倒,于受多起乐倒,于想、行多起我倒,于心多起常倒,为令众生修此四观,以除四倒,故名四念处也。

一、观身不净:身有内外,己身名内身,他人之身名外身。此内外身,皆揽父母遗体而成;从头至足,一一观之,纯是秽物。众生颠倒,执之为净,而生贪着,故令观身不净也。

二、观受是苦:领纳名受,有内受、外受;意根受名内受,五根受名外受。一一根有顺受、违受、不违不顺受。于顺情之境则生乐受,于违情之境则生苦受,于不违不顺之境则生不苦不乐受。乐受是坏苦,苦受是苦苦,不苦不乐受是行苦。众生颠倒,以苦为乐。故令观受是苦也。

乐受是坏苦者,乐坏则苦生,即乐极悲生也。苦苦者,于苦身上更加苦受,故名苦苦。行苦者,虽是不苦不乐,念念心有生灭,是故名行苦也。

三、观心无常:心即第六识也。谓此识心,体性流动,若麤若细,若内若外,念念生灭,皆悉无常。众生颠倒,计以为常,故令观心无常也。

四、观法无我:法有善法恶法。人皆约法计我,谓我能行善行恶也。善恶法中,本无有我。若善法是我,恶法应无我;若恶法是我,善法应无我。众生颠倒,妄计有我,故令观法无我也。

< href="http://xmwk.zgfj.cn/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3196&id=64172#_ftnref1">[1] (Lamotte,p.85,n.1)《长阿含经》卷2,大正1,15b;《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36,大正24,387b。

< href="http://xmwk.zgfj.cn/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3196&id=64172#_ftnref2">[2] (Lamotte,p.86,n.1)《五分律》卷30(大正22,192a)所载之处罚更为严厉:「一切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不得共汝来往交言。」。

< href="http://xmwk.zgfj.cn/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3196&id=64172#_ftnref3">[3] (Lamotte,p.86,n.2)《杂阿含经》卷12,第262经,大正2,66b~67a;《杂阿含经》卷12,第301经,大正2,85c~86a;《别译杂阿含经》卷8,第151经,大正2,489b;《瑜伽师地论》卷36,大正30,489b;《大乘掌珍论》卷2,大正30,276c。另参印顺法师,〈佛陀最后之教诫〉,《华雨集》(第三册), pp.128~131;《性空学探源》,pp.58~59;《空之探究》,pp.41~42;《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pp.278~284。

《维摩经略疏》卷1,大正38,568 a13~19:「恶口车匿梵法治者。其自恃王种轻诸比丘,僧法事时即轻笑言:『如似落叶旋风所吹聚在一处,何所互论?』佛去世后犹自不改,佛令作梵坛,谓默摈也。亦云彼梵天治罪法别立一坛,其犯法者令入此坛诸梵不得共语。若心调伏为说《那陀迦旃延经》者。令离有无即入初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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