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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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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戒相
  /明法比丘 整理
  本文参考律藏比丘、比丘尼戒的四波罗夷法(灭摈,不共住)即四根本戒,以及《优婆塞五戒相经》,使戒相清楚明白,以便利受持,受戒律的保护及获得利益。若在家人受持五戒而违犯根本重戒,《优婆塞五戒相经》主张“不可悔罪”,但弘一法师主张可以忏悔,关于这一点,似乎应由各宗派各自裁定。除了本文所列重罪罪相之外,另有无数中罪、下罪可悔罪,另作整理。若有疑惑有犯无犯、重罪轻罪,请查阅律藏以释疑。
  一、杀戒
  犯相:1. 对象是人?。
  2. 认定是人。
  3. 起杀心。
  4. 有图谋、行动?。
  5. 彼人死。
  无犯:1. 以为对方不是人,或以为他是非人。
  2. 若杀非人时,以为是人。
  3. 一切无杀心的误杀。
  4. 精神失常或情绪失控时杀。
  说明:人包括“似人”(受精卵在子宫著床四十九日中)、胎儿。
  符合有图谋、行动之杀罪有以下各项:
  自手杀,或对方因此堕死,或隔一段时间才死。
  教人杀,而自己旁观。
  遣使杀。遣使去杀某人,或被遣者辗转遣他人去杀。
  悬赏杀人,或唆使人悬赏杀人。
  自劝人去死,或教人劝人去死,或写书信劝死。
  给人毒药或杀具,此人因此自尽;或下毒在眼、耳、鼻、身上、疮中;或给堕胎药。以咒术杀。
  非人即非人类,天龙八部,即天人(胜过人间之果报)、龙(蛇类,有神力,能兴云雨)、夜叉(恶鬼)、乾闼婆(乐神,以香气资养身体)、阿修罗(由嗔、慢、疑三因而生)、迦楼罗(金翅鸟,以龙为食)、紧那罗(乐神,头上有角)、摩糇罗迦(乐神,大蟒神,人身蛇首)。
  二、盗戒
  犯相:1. 有主物。
  2. 认定是有主物。
  3. 起盗心。
  4. 偷盗有价物品。
  5. 有图谋、行动。
  6. 举离原处。
  无犯:1. 以为是自己的东西。
  2. 自信物主会乐意给予。
  3. 暂时借用。
  4. 弃物、畜生物。
  5. 精神失常或情绪失控时的不与取。
  说明:偷盗有价物品,包括逃漏税在内,而在偷盗或逃漏税后,会被当地法律处罪、罚款。佛陀时代摩揭陀国以偷五“摩沙迦”(masaka)以上判处死刑。在律注中有人换算五摩沙迦等于20颗米粒大的黄金,约1/24英两(ounce,约0.333钱)值台币370元(1997年)。但今由于时代变迁,要考虑因素很多,
  难以换算。目前泰国比丘戒以偷1铢(约台币1元),算是犯不可悔罪。
  ?对于非己物之有价值物品,未经同意,也非暂用心态,自手取、教人取、遣人取,然后据为己有,就是“不与取”(adinnadana),等于偷窃。
  必须符合五个条件,才自信(vissasagaha)物主会乐意给予:?朋友,亲戚,人还活著,已答应给予,或拿走后物主不会生气。
  弃物:弃置于垃圾堆之物。若弃置路边之物需小心辨识,如弃置之机车、汽车不可任意取用。
  畜生物:即在畜生巢穴发现的有价物品。
  三、邪YIN戒
  犯相:
  1. 对象非配偶。
  2. 有YIN欲心。
  3. 触境(男之肛门、口及女之阴道、肛门、口)。
  4. 与境合(乃至入一点点)。
  5. 若为怨逼?,接纳乐受?。
  无犯:
  1. 睡眠或昏迷中无觉知。
  2. 没有YIN意。
  3. 没有接纳乐受。
  4. 精神失常或情绪失控。
  说明:
  《优婆塞五戒相经》主张付钱嫖妓无犯戒,但本人认为不甚合理。又现代人的婚姻观较过去自由,故本人主张除了“配偶”之外,若未婚男女,应该要有感情基础,才能有性关系,若分手,需等半年以上才能另有新伴侣。这是依照婚姻分居六个月后,无法再复合来判定。无感情对象包括妓女、非熟识之对象。YIN欲对象不限于男女人类,包括黄门(阉人)、二形(具男女根),未腐坏之尸体、动物、非人。
  怨逼,指强怨,如:王、贼胁迫;软怨,指前妻、情侣爱染缠绵。
  接纳乐受,如身动、配合、享受。
  四、妄语戒
  犯相:1. 对象是人。
  2. 认定是人。
  3. 有欺骗心。
  4. 自无实知、见、证上人法。
  5. 骗说自知、自见、自证上人法。
  6. 明白地说。
  7. 对方清楚明白。
  无犯:
  1. 增上慢。
  2. 说是业报因缘,不说修得。
  3. 实得上人法?。
  4. 说上人法,不自称已得。
  5. 开玩笑。
  6. 独处时自言自语。
  7. 梦中说。
  8. 说溜嘴。
  9. 向非人或畜生妄言。
  说明:上人法(uttarimanussa-dhamma)是超越凡夫境界,即禅定(jhana,初禅、第二禅、第三禅、第四禅)、解脱(vimokkha,离系缚,得自在)、三摩地(samadhi,等持,心离掉举、不散乱)、三摩钵底(samapatti,至,伏昏沉、掉举,致力于身心安和)、见道(banadassasana,三明,即宿命明、天眼明、漏尽明)、修道(mahabhavana,四念住、四正断、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觉支、八正道)、证果(phalasacchikiriya,证预流果,一来果,不还果、阿罗汉果)、断烦恼(kilesapahana,断贪、嗔、痴)、心解脱(vinivaranata cittassa,心离贪、嗔、痴而解脱)、乐静处(sunnagara,乐独居于无人静处)。
  增上慢(adhimana):高估自己,未实证自以为已实证。
  若实得上人法,妄说不得,犯可悔罪。
  五、酒戒
  犯相:1. 酒。
  2. 无重病。
  3. 饮入咽喉。
  无犯:1. 以酒调药治病。
  2. 以药酒涂抹皮肤或伤口以疗伤。
  说明:饮酒于比丘、比丘尼戒中犯一咽一波逸提罪,可忏悔。而受持五戒之居士,犯酒戒,亦可忏悔。律中说,酒有十过:一、颜色恶。二、少力。三、眼视不明。四、现嗔恚相。五、坏业资生。六、增疾病。七、益斗讼。八、无名称(声誉)。九、智慧少。十、命终堕三恶道。故应努力受持此戒。
  酒包括酒糟、酒麴(含酵素、酿酒用),有酒精成份,饮入喉能醉人,无论是否有酒色、酒香、酒味。若不是酒,虽有酒色、酒香、酒味,而无酒精成份可饮。
  饮酒时,作无酒想、空想、或其他名目想(如:般若汤),皆犯。
  若有病,以酒和合汤药,只为增强药效,无犯,但需告白。(《嘉义新雨杂志》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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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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