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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宏:《瑜伽师地论》提要 |
 
郑伟宏:《瑜伽师地论》提要
《瑜伽师地论》 (梵Saptada? abhūmi ??stra yog?c?rya) 弥勒(Maitreya)著法相宗和一般的传说都认为授本论给无著的是天上的弥勒菩萨,日本学者宇井博寿认为,除传说的天上的弥勒外,历史上亦实有其人(约270—350年)。吕澂认为,本论是否为无著、世亲以前的一批瑜伽师托名弥勒所著,还难于断言。 释名 瑜伽有相应、一致、和合等义。本论说三乘行者(即瑜伽师)所观的境、所修的行、所证的果位(即瑜伽师地),互有方便善巧、相应的意义,故总以瑜伽师地为名。本论共100卷,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本地分》是主要部分(从第一卷到第五十卷),把瑜伽师所依、所行的境界区分为十七地,故本论旧有《十七地论》之称,后面四部分是对《本地分》的释论。 因明内容 在本论第十三卷后半卷到第十五卷之间论述了因明问题。本地分“十七地”中的第十地“闻所成地”专讲应学习什么,提出菩萨应学的五明之说,亦名“五明处”,即:内明、医方明、因明、声明和工巧明。五明是佛家对教外学问的分类。本论以正理学派的正理学说为基础,广泛搜集当时各派的逻辑学说。佛家逻辑源于正理,但又不完全同于正理,大概由此之故,被弥勒称为因明。本论给因明下了定义:“谓于观察义中诸所有事。”意思对于所观察的事物建立一种意见,其中关于能立与能破的一切论证的历程便是因明。“观察义”即所建立法,指组成宗的谓项。“诸所有事”即能随顺法,包括宗、因、引喻、同喻、异喻、现量、比量、圣教量八个部分,前五个部分是论式,前五个部分是论式,后三个部分是知识的来源。在第十五卷中还论述了七因明: 第一,论体性,关于辩论中所用语言的体性。分为六种:①言论,一般的谈论和语言;②尚论,分众认为适合道理的言论;③诤论,违理捣乱的言论;④毁谤论,怀愤恨者粗恶不逊的言论;⑤顺正论,宣说正法,令得清妆知见的言论;⑥教导论,令人获得真实智慧乃得解脱的言论。言论是对其余五种的概括,尚论是需要加于区别的,诤论和毁谤论是要加于舍弃的。顺正论和教导论是应当提倡的。 第二,论处所,关于辩论的地点,证人所在的场所,也分六种:①于王家;②于执理家;③于大众中;④于贤哲者前;⑤于善解法义的沙门婆罗门前;⑥于爱乐法义者前。 第三,论所依,关于辩论的采用的具体方法,这是因明的中心内容,大分为所成立义和能成立二种。所成立义分为:①自性,组成宗的主词,论证的对象;②差别,组成宗的宾词,反映对象的性质。 能成立义分为八种:①立宗,依照自性、差别二种所成立义所建立起来的宗义即论题。立宗是能立三支或五支中的一支。陈那、商羯罗主把宗支当作能立三支中的一支。弥勒既把自性、差别当作所成义即论证的对象,又在能成立义中别立宗支,表明弥勒对论证的对象究竟是概念还是判断还认识不清楚。直到陈那才确定所立即论题为宗体(判断)。陈那并且区分“能立”二义,与能破和似能立相对,能立包括宗、因、喻三支;在包括宗、因、喻三支的能立内部,宗又为所立,而因、喻为证宗的理由,称为能立。 弥勒规定立宗的原则有十条:一、摄受论宗;二、依自己的辩才;三、轻蔑他;四、从他闻;五、觉真实;六、为成立自宗;七、为破坏他宗;八、为制服于他;九、为摧屈于人;十、为悲悯于他。这十条非常繁琐,条理不清,陈那立宗唯取随自意乐即摄受论宗以避免相符极成过。 ②辩因,因是证宗的理由,但本论对因的证宗作用未特别加于解释,只说它和引喻包括同类、异类的实例、现量、比量以及圣教量一起来成立宗义。 ③引喻,④同类,⑤异类,引喻和因一样是证宗的理由,起到类比的作用,分同类的例证和异类的例证两种。 同类的例证又分为五种:相状相似、自体相似、业用相似、法门相似、因果相似。比量即以此五种相似分为五种。 本论能成立法中只说了宗、因、喻,却没有明说合与结,似乎采用三支作法,但是以本论为根据的《杂集论》和《阿毗达磨集论》都以合、结替代同类、异类,其他一些后出的注释书也都在解因、喻时含有合、结,可见,本论在论式上仍为五支。 ⑥现量,感觉知识,分三种:一、非不现见现量;二、非已思应思;三、非错乱境界。陈那以“无分别”即没有达到名言(概念)的阶段作为现量的标准,并反对正理派关于非错乱境界的观点,而法称则以“无分别”和“非错乱”两条来定义现量。弥勒还进一步把现量分成色根现量、意受现量、世间现量、清净现量(瑜伽现量),为陈那和法称所继承。 ⑦比量,是已思应思的境界,推论的知识。又分为相比量、体比量、业比量、法比量、因果比量五种,因和所立法的不相离性以现象间的相属关系为根据。后来法称从经验事实出发,简单明了地限定为自性的和果性的两类。本论还没有为自比量和为他比量的说法。 ⑧正教量,亦名圣教量,指一切智者所说的言教,或从他闻,或随彼法。 第四,论庄严,关于辩论者应具备的条件。有五种:善自他宗(熟悉立敌双方经典),言具圆满,无畏,敦肃,应供(演说时注意调节)。 第五,论堕负,关于被击败的论点。有三种:一、舍言,自已反驳了自己;二、言屈,立论者对敌方的屈状;三、言过,立论者说不相干的话。三种堕负的条件是印度各派所共有的,每一种都还有详细的分析。 第六,论出离,关于辩论之前先观察论端,以定是否立论,分三种:观察得失,观察时众,观察善巧不善巧。 第七,论多所作法,关于辩论者的信心,立论前要表示不会败负。要有三条:善自他宗,勇猛我畏,辩才无碍。 七因明中论所依部分是有关逻辑的内容,陈那的新因明就着重发展了这一部分,其余部分都是辩论术的内容。 在本论第二在部分《摄决择分》菩萨地之七论述了“证成道理”(用种种量能证明和道理),也是属于因明的内容,与逻辑关系密切。证成道理有五种清净相(现见所得相、依止现见所得相、自类比喻所引相、圆成实相、善清净言教相)和七种不清净相(此余同类可得相、此余异类可得相、一切同类可得相、一切异类可得相、异类比喻可得相、非圆成实相、非善清净言教相)。五种清净相是关于了现量、比量和圣教量的知识,七种不清净相是七种过失,其中此余同类可得相及有一切异类相是新因明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因过之所本,此余异类可得相及有一切异类相又是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因过之所本,异类比喻所得相则为法自相相违过之所本,非圆成实相,发展为新因明的四不成因过等等。 本论是陈那新因明之前最重要的著作,比《方便心论》(一般认为是小乘著作)更注重逻辑的形式,最早使用了因明的名字,提出了五明之说并对因明下了定义,在佛家因明发展史上有重要意义,但是本论的重点仍放在辩论术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