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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华:佛教学 第七章 佛教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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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华:佛教学 第七章 佛教僧人

 

  佛教僧人是信奉佛教,出家专门从事弘传佛教活动,并按照佛教戒律生活及进行修行的职业佛教徒,是佛教的“三宝”之一,没有僧人也就没有佛教。

  第一节什么是僧人?

  《魏书·释老志》有如下这样的记述:“诸服其道者,则剃落须发,释累辞家;结师资,遵律度,相与和居,治心修净,行乞以自给,谓之沙门,或曰桑门,亦声相通,总谓之僧,皆胡言也”。这条记载,说明了什么是僧人,并指出成为僧人的两个必备的条件,一是“剃落须发,释累辞亲”,也就是“出家”;再一个就是“结师资,遵律度,相与和居,治心修静”,也就是“受戒”。一个普通的人只有经过出家和受戒这两个必备的过程,才可能成为佛教僧人。

  一、僧人的称谓

  “僧”是一个通称,是梵文音译“僧伽”(Sangha)的略称,意译为“和合众”,即众多出家人和合相处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僧似乎是一个集体的称谓,然而,如《大宋僧史略》所说:

  若单曰僧,则四人以上方得称之,今谓分称为僧,理亦不爽。如万二千五百人为军,或单已一人亦称军也,僧亦同之。

  就是说,如同军人这个称谓,僧人既是僧人集体的称呼,也是僧人个体的称谓。当然,僧人作为个体是不能随意离开僧人集体的,这就如同军人不能离开军队一样。作为一名僧人要和合相处在僧人集体中。“和合”有两种含义,一称“理和”,是指僧人有共同的追求,都希望通过修行达到断除一切烦恼而归于清净寂灭的境地,所谓“同证译灭”。二称“事和”,指僧人有着共同的生活与喜乐,表现为六个方面:(1)遵守戒律,依律修行;(2)共同的见解;(3)共同和睦相处;(4)在集体中利益均等;(5)没有利害冲突,所以没有争执;(6)因为思想相通,所以有共同的喜乐。这就是“戒和同修,见和同解,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无净,意和同悦”。

  僧人的另一个称谓叫“沙门”。沙门是梵文Sramana的音译。在最初还被译作“桑门”。沙门在佛教创立的时代,本是印度婆罗门教以外的其他出家修行者的总的称呼,而后则成为佛教僧人特有的称谓。我国东汉初年翻译的最早的一部佛经《四十二章经》中就有这样的话:“佛言:辞亲出家,识心达本,解无为法,名曰沙门”。沙门的意译有两种函义,一为止息一切恶行;二为善调身心。也就是说,通过勤苦的修行,止息一切恶行的出家修行者称“沙门”。在古代印度沙门与苦行往往联系在一起,传至中国后有所变化。

  僧人最重要的一个称谓是“比丘”。比丘是梵文Bhiksu的音译,又译作苾刍等,意译为乞士。佛教对比丘的解释一般包含三种意义:(1)乞士,即以谦下自卑,乞求施主获得食物的行为修清雅之德;(2)破恶,即通过持戒禅定等修行,破除烦恼恶见;(3)破魔。魔,在佛教教义中不是指魔鬼,而是指妨害修行人成就佛道的邪妄杂念和种种外界干扰。破魔,即比丘能够排除这些干扰。比丘还有另外两种意义:出家人和净持戒者。比丘不是指一切僧人,是出家后受具足戒的男性僧人的称呼,女性受具足戒者称“比丘尼”。

  和尚,又称“和上”、“和阇”,也是佛教僧人的一个重要称呼。在我国,和尚似乎是男性僧人的通称,这是一个误会。实际上和尚是有学问而堪为僧师的僧人的称谓,不是随便一个普通僧人都能称和尚的。和尚还被鸠摩罗什译为“力生”,即和尚具有为僧人之师的能力。佛教认为,少年僧人非师教不能成就学业,要归依和尚而称弟子,而和尚要为弟子受戒并亲授经文。

  与和尚相近的一个称谓是“阇梨”,是梵文Acarya的音译阿阇梨的略称,意译为教授、轨范正行等,即熟悉律仪,能纠正僧人行为的一类有学识的僧人。阇梨在僧人集体中起着重要作用,僧人的出家、受戒、讲经等重要活动,阇梨都要担当一定的职事。阇梨与和尚的区别在于和尚的资历比阇梨深。据《翻译名义集》讲,和尚“多以十夏者为之”,即要有10年以上受具足戒的历史,而阇梨“多以五夏者为之”。

  头陀也是人们熟悉的一个称谓,是梵文Dhuta的音译,是指抛弃一切人世拖累,没有住所,云游天下,修苦行的“苦行僧”。有12头陀行之说,即:在阿兰若处;常行乞食;次第乞食;受一食法;节量食;中后不得饮浆;着弊衲衣;但三衣;冢间住;树下止;露地坐;但坐不卧。这类僧人今天已不多见。

  僧人的名称中还有大德、长者、上人、上座等称号,这是依据僧人在僧众中的资历而给与的尊称;又有法师、经师、论师、讲师、律师、禅师等称号,这是根据僧人的学识和通晓不同三藏典籍所给与的称谓。

  除此之外,在藏传佛教中,僧人还有一些特殊的称谓,如喇嘛、活佛等。喇嘛,意为“上师”,是对有地位有学问的高僧的尊称,类似于和尚。一般把藏区僧人统称为喇嘛,这是一种误会。活佛是藏传佛教教派首领的一种称呼;在黄教,活佛也是教阶的最高层位。活佛地位的继承往往采用“转世”的办法。在南传佛教中,比丘(都)之上有长老(祜巴),这是一种僧职。

  二、出家

  关于出家,道宣有这样的解释:

  真诚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厌三界之无常,辞六亲之至爱,舍五欲之深着。能如是者名真出家。(引自《翻译名义集》)。

  就是说,一个信奉佛教,真心愿意出家成为僧人的人,首先要舍弃父母妻子间的亲情;同时断除对人世间财、色、饮食、名利等一切欲望的追求。根据清初读体的《毘尼止持会集》的记载,除以上必具的真心归于佛门的思想条件外,出家人还要达到如下几点要求:(1)必须是一个能够自主的自由人。如为人子女,出家要得到父母的同意;身有官职要辞官;身为奴仆要解除主奴的契约;已结婚的,要解除婚姻关系等等,总之,必须摆脱世间生活中的一切拖累;(2)必须是一个身体健康、能够忍耐僧人清苦生活的正常人,即“诸根具足,人相非亏,六无残缺”。盲人、聋哑人、四肢残缺者、阉人、两性人以及精神不正常的人,总之一切有损于僧人形象,有生理缺陷的人都不具备出家的条件。同时还特别指出有以下疾病的人也不具备出家的条件、即癞、痈疽、白癞、癫狂、干瘠等5种病;(3)犯有重罪的人不能出家,指杀母、杀父、杀阿罗汉、破和合僧及对佛祖大不敬者这5种重罪;(4)必须改变俗人的形象,剃落须发,穿着僧服。这是僧人区别于世俗人的标志,不接受这一条件也不能出家。

  对于出家人的年龄没有严格的规定,但最小应在7岁以上,有所谓“七岁解知好恶,与出家”;而年过70,起居均须照顾的老人也不行。这样,7岁至70岁就成为出家者的年龄大限。佛教认为,对于7岁以上又不满20岁的青少年,还不具备忍耐寒、热、风、雨、饥、渴、持戒、一食、忍恶言及毒虫等1O种困苦事情的能力,需要在成为正式僧人前有一个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时期,出家者称“沙弥”(女性称“沙弥尼”)。沙弥的意译为“息慈”、“勤军男”等,意思是,初入佛门的人,还保存着许多俗人的感情,要通过沙弥这个阶段,渐渐息灭这种情感,进入僧人的境界。

  根据上述的要求,出家者要履行如下手续:(1)在一位和尚处接受是否符合出家条件的问话。如果条件符合,被认为是“遍净”之身,就可被接受出家;(2)受三归五戒。三归即归依佛、法、僧三宝,表示已归依佛门;五戒即戒杀、戒盗、戒YIN、戒妄语、戒酒;(3)僧众集会,由问话和尚说明情况,征得众僧的同意;(4)请师,即请一位和尚收出家者为弟子;(5)剃除须发,进行澡浴,由师父亲自授衣钵。经过这样一些程序,要求出家者就成为一名僧人。

  三、受戒

  出家和受戒是不可分割的两个过程,出家就要受戒。僧人一生主要受二次戒,一称沙弥戒,一称比丘戒。我国汉地僧人还要受菩萨戒,合称“三坛传戒”。

  沙弥戒共10条:不杀生、不偷盗、不YIN、不妄语、不饮酒、不非时食、不涂饰香鬘、不歌舞作乐、不用高广大床、不受蓄金银。受沙弥戒一般在出家剃发后的第二日进行,仪式大体如下:(1)鸣钟集僧众于法堂,出家者依次向佛行礼,向教师和尚和阿阇梨行礼,然后诵念愿文;(2)由阿阇梨传授十戒。这一授戒仪式的完成,受戒人还不能算是正式僧人,故不计算受戒年数。

  比丘戒,又称“具足戒”。它是成为一名正式僧人的根本戒律,比丘有250戒,比丘尼则有348戒。“具足”是一切具备、满足的意思,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这些戒条已遍及世间一切境界,持此戒人可远离世间一切罪业;二是在受戒时,要满足以下条件:(1)受戒人必须受过沙弥戒,必须年满20岁;(2)主持授戒的大德僧人必须足数。在中国汉地是“十师”,即“三师七证”。三师即授戒和尚和两名阿阇梨师;七证即七位受过比丘戒的僧人在旁为证;(3)资缘具足,即衣钵等僧人必用物必须齐备;(4)仪式具足。比丘戒一般在戒坛举行。其授戒仪式比沙弥戒更为严格和复杂,大体有这样几个程序:(1)鸣钟集僧众于戒坛,十师登坛就坐;受戒沙弥在坛下礼佛、礼十师及众僧,跪诵愿文;(2)教授阿阇梨下坛向受戒人问话,如果一切条件满足,如年满20,衣钵齐全,自言“遍净”等,就可进入表决程序,称“白四羯磨”。白即向僧众说明问话的情况,表白后请众僧表态,连说三遍称“三羯磨”,合“白”总称“白四羯磨”。众僧表示同意后,即可授戒;(3)由授戒和尚传戒。比丘戒是僧人的根本戒,受戒后的僧人称“比丘”。比丘受戒的日期要牢记,以此计算僧人的法龄,称“夏腊”。

  菩萨戒又称“三聚净戒”,包括三方面内容,一称“摄律仪戒”,即律仪规定的一切戒律都要奉持;二称“摄善法戒”,一切善法都要奉行;三称“摄众生戒”,即做一切有利于众生的善事。

  第二节僧人的衣、食、行及基本戒律

  僧人有着区别于普通人的特殊的生活方式,这首先表现在衣、食、行几个方面。

  一、僧人的衣

  “剃落须发”,“变服异俗”,这是僧人首先要做到的,即是其他条件都具备,如果不愿意作到这两条,也是不允许出家受戒的。所以道宣曾说:“变俗易服为入道之初门”(《释门章服仪》)。佛教规定,不管是男是女,僧人自出家始都要剃光头发,之后“半月一剃,此是恒式”,因特殊原因也不得超过二个月。此称“净发”。其次就是按照规定穿僧人的服装,所谓“剃发、割截染衣是其相”,“三衣者,贤圣沙门之标志”。

  佛教对僧人服装的样式、颜色、制作的方法及面料都有严格的规定,“割截染衣”、“三衣”就是僧人的基本服饰。佛教认为,僧人的衣着只是为了达到御寒的最低要求,同时也要体现断除一切贪欲,超越凡心的目的。所以,僧衣以轻贱为标志,有“三贱”说:(1)体贱,即穿被世人遗弃的衣服,称“粪扫衣”。在古代印度,把被火烧坏、牛嚼过、鼠咬过及死人的衣服视同粪秽之物,称粪扫衣。僧人将这些衣服拣回来,经过洗浣缝治穿用;(2)色贱,即僧人衣服的颜色只能用染色。这种颜色为社会俗人轻贱,因此,僧服又称“染衣”;(3)刀贱,即僧服是用剪刀将整块布剪成许多零碎的小块,再缝合起来。这一方面表明与世间种种贪欲割断的决心,也是僧服区别于其他外道服装的特征。这就是“割截染衣”。

  僧服总的名称叫“袈裟”,又称“法服”。“袈裟”是梵文Kasaya的音译,意为“不正色”、“坏色”。就是说袈裟是从颜色方面规定僧服的一种名称。佛教认为:青、黄、赤、白、黑五色是纯色,称“正色”;绯、红、紫、绿、硫黄五色是“五间色”,这些颜色为俗人所喜爱,“皆非道相”。僧服只许用调染过的颜色,即破坏了正色的颜色,一般指铜青色,皂色、赤黑色。但这种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我国历史上曾流行过紫黑色为主的僧服,称“缁衣”;后来又流行黄色的僧服,称“黄衲”。

  具体说,僧衣又分三种,这就是“三衣”:(1)僧伽梨,是梵文 Sanghata 的音译,意译为“大衣”、“重衣”、“杂碎衣”,是僧人出入王宫,升堂说法等场合所穿的僧服。此服有9条至25条布缝合而成,每条布又截成三长一短,依三长一短,一短三长的顺序缝合;(2)郁多罗僧,是梵文Uttarasanga的音译,意为“七条衣”、“入众衣”等,是僧人礼佛、诵经、坐禅及一切众僧集会的场合所穿的僧服。此服有7条布缝合而成,每条布割截成二长一短三块,依二长一短,一短二长的顺序缝合起来;(3)安陀会,是梵文Antaravasaka的音译,意为“五条衣”、“下衣”等,是在寺中执劳服役,外出时穿的僧衣,由5条布缝合而成,每条布再截割成一长一短二块,依一长一短,一短一长的顺序缝合起来。三衣缝合后,于“四周安缘”,即锁边;在四角“安揲”,即钩和纽。在身前的是钩,身后的是纽。三衣没有领和袖,是靠钩和纽披搭在身上。披搭时,将衣搭于左肩,坦右肩右臂,然后用衣前的钩与身后的纽相挂即成。

  三衣之外,还有一种“缦衣”,是用5条和7条布缝合而成的两种僧衣,不再割截。这种僧衣为沙弥服。

  僧服的面料一般是棉布和麻布,而丝绸织物为“非法”。

  三衣是古代印度特定环境下形成的。佛教传入中国后,虽然依照戒律坚持三衣的制度,但中国的气候条件下,仅三衣是无法维持僧人生活的,这样三衣就成为只在正式法会上穿用的“法衣”,而在平时的穿戴已与俗人相仿,即穿一种圆领大袖的袍服,遇有法事活动,在这种衣服外再披搭袈裟。

  二、僧人的饮食

  佛教也认为人的生命是靠食物来维持的,因此对僧人的饮食是十分重视的,并有着显然是区别于常人的特殊的制度。

  佛教把僧人的食分为三种,一称“受请食”,即受施主邀请,到施主家就食;二称“众僧食”,即僧人在僧众中共同进食;三称“常乞食”,即身着僧服,带着钵盂,到村落埃门乞食。在佛教初传时代推崇乞食,认为“受请食”和“众僧食”都是被动的进食,都会产生烦恼,而常行乞食才是清净的“正命”,即正确的维持生命的方法。佛教认为乞食有四种好处:(1)福利群生,即通过乞食,使施食者生慈悲心,从而增长善根;(2)折伏骄慢,即通过乞食这种被认为是下贱的行为,使骄慢心得到克服;(3)知身是苦,即通过乞食体验人生的痛苦,从而断除贪爱等欲望;(4)除去滞着,即乞食只为保持身命,知足而乐道,从而不为世情所累。

  在关于僧人饮食的制度中,还有一条更为重要的规定,那就是“过午不食”,即日过正午就不能再乞食和进食,一天只进食一次。佛教戒律规定,那怕“午时日影过一发一瞬”也是“非时”。如果在非时乞食和进食就是犯戒。据《舍利弗问经》,如果有施主在非时向僧人供食,或僧人在非时乞食,就是破戒,就如同盗窃;施主也不会得到任何福德。还讲,在非时进食那怕“一团、一撮、片盐、片酢”,死后将“堕焦肠地狱,吞热铁丸”,“从地狱出猪狗中,食诸不净”。佛教认为“过午不食”有“五福”,所谓“一少YIN,二少睡,三得一心,四无有下风。五身得安隐”。

  乞食和过午不食是佛教初创时代的两项重要规定。然而,在以后的佛教发展史上,这两项规定因不能适应僧人生活的实际需要,并没有得到切实的遵行。“乞食”一条仅仅成为极少数苦行僧的行为,而广大僧人则过着以寺院为中心,以寺院经济为基础的稳定生活。在古代印度亦是如此,如《法显传》所记载:

  自佛般泥洹后,诸国王、长者、居士为众僧起精舍,供给田宅、园圃、民户、牛犊、铁券、书录。后,王王相传,无敢废者,至今不绝。僧众住止房舍、床蓐、饮食、衣服都无缺乏,处处皆尔。

  唐朝,玄奘赴印度求法,其情况也是这样。当时,佛寺林立,每座寺院都占有很多的田产和供役使的农民。像玄奘这样的“三藏法师”,不仅日供充足,而且有专人侍奉,出门有象舆代步,何劳乞食。佛教传入中国后,乞食也极为少见。

  应该说,“过午不食”一条还被普遍地坚持着,特别是南传上座部佛教一支。佛教在中国,过午不食一直到唐朝初年还有相当的影响。但自禅宗兴起,提倡生产劳动,特别是怀海提出“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主张后,每日一食已难以负担僧人的体力消耗,故《白丈清规》作了新的规定,所谓“斋粥随宜,二时均遍者”,即每日两餐,所有的僧人无一例外。

  还有一条即素食。这是中国僧人的一个独特的规定。佛教的律仪中并没有禁止食鱼肉的戒条,所以今天的南传佛教、藏传佛教的僧人以及北传中的日本僧人都允许吃鱼肉。我国僧人食素与梁武帝有直接关系。梁武帝写了四篇《断酒肉文》,并在皇宫“凤庄门”集僧尼一千余众,宣唱此文。此文第一次提出禁止僧尼“食一切肉”的主张,并以“王法治问”的强制措施严加管制,从而形成汉地僧人吃素的制度,并一直坚持至今。

  僧人不得饮酒是佛教通行的一条根本大戒,五戒、十戒及具足戒都有戒酒一条。这表明,无论是在家的居士、还是沙弥、比丘都不准饮酒。据戒律规定,饮一滴酒也是犯戒;甚至手拿酒器请别人饮酒都不可以。佛教认为饮酒有十大过失:(1)颜失常态,没有善相;(2)威仪不整,为人轻贱;(3)眼视不明,昏昧不辨色境;(4)恣意忿怒,现瞋恚之相;(5)破费产业,散失资财;(6)饮酒过度,致生疾病;(7)酒醉发狂,与人争斗;(8)弃舍善法,丑名恶声;(9)昏迷愚痴,智慧减少;(10)恶业日增,终堕地狱。

  佛教对饮水一事也十分重视。佛教把饮用未过滤的水视为犯戒,称“饮虫水戒”。正因为这样,每位僧人要像“三衣”一样,必须备有一件滤水器,外出时随身携带,以便过滤饮用水。佛教律仪还规定,如果僧人不带滤水器,外出不得超过20里。

  僧人必备的用品称“六物”,即三件法衣,再加钵、滤水器和尼师坛(坐具)。钵是钵多罗的略称,是僧人特有的食器,佛教律典称:“三乘圣人皆执瓦钵,乞食资生”。我国明朝的名僧紫柏真可曾着《钵说》一文,说钵“翼三宝,备六德”。六德是“能清、能容、能俭、能广、能尊、能古”。钵呈圆形,稍扁,底部也呈圆状,故说“钵盂无底”;钵规定为泥制和铁制,颜色为黑色和赤色。

  三、僧人的行

  行,一般指走路,但这里是指僧人行、住、坐、卧等举止行为的规定。佛教有“四威仪”说,要求僧人“行如风、坐如钟、立如松、卧如弓”。佛教认为,僧人不可有任何放纵或非礼的行为。

  (1)行,即行走。道宣在《教诫律仪》一书中说:僧人进入寺门要“缓行直视”,“不得垂手,当有所畏”;进入塔殿要“右绕”;进入师门应“旁门颊行”。在寺中行走“不得左右顾视,须长视,看地七尺,勿令踏虫蚁”;不得“着木挟(木拖鞋)在尊宿前行走”。在廊下行走“不得当其中道”,不得“高声语笑”和歌唱呤咏;不能在师前行走。在寺外,不得与女人共行;不得在途中与尼及女子共语等。

  (2)住,即站立。据《教诫律仪》,在师前站立,应站在距师额角七尺左右的地方;向师问学要“合掌曲躬”。不能随意在某处站立。不能在大门间、屠宰处、祠祀处、桥下、桥头、十字路口、空闲处等七个恶鬼出没的地方住立说法等。

  (3)坐。僧人坐时,须“端身安住”,“敛容寂默”,不得说笑,也不得“左右顾视”;坐床先须看脚,脚不能平着着地不得坐;不能与师同坐一床;不能在师父的床上坐;在师前“不唤坐,不得辄坐”。坐是僧人修行中最经常的行为,如坐禅,又称打坐。打坐时的姿式称结跏趺坐。

  (4)卧,即睡。佛教僧人不能贪睡,所谓“非时不卧”。睡时先须敷铺卧具,以右胁向下着床席,以右手为枕,左手放在左膝上,“面当看外,不得看壁”。不能仰卧,也不能左胁着床席。卧时“不得赤体”,也不得将三衣置于脚下。

  四、僧人的基本戒条——比丘戒

  比丘戒即具足戒,是僧人行为的基本规范,共8类250条。

  (1)四波罗夷。波罗夷意译为“极恶”,指YIN戒、盗戒、杀戒、大妄语戒。僧人若犯此戒必开除僧籍,不准忏悔。

  (2)十三僧伽婆尸沙。僧伽婆尸沙意译为“余残”,即犯这种戒还有可治之处,给与某种处罚及在僧众中忏悔,共13条:(1)弄阴失精戒;(2)与女身相触戒;(3)粗恶语戒;(4)叹身索欲戒(向女人求爱);(5)媒嫁戒(与女人通信);(6)小房过量戒(僧房超过标准);(7)做大房戒;(8)破僧戒(破坏僧众和合);(9)异分取片谤戒(因小过而诽谤他人);(1O)无根谤戒(无故诽谤他人);(11)党恶破僧戒(在僧众中搞小集团);(12)驱摈不服戒(有过失不听劝告);(13)不舍恶性戒(恶性不改)。

  (3)二不定法。有两条,一称“三不定法”,是说比丘与女子在阴暗处相会,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行不净之事,二是说一些粗话,三是随便交谈几句。二称“二不定法”,是说比丘与女子在露天处相会,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说粗恶语,二是随便交谈几句。以上虽属犯戒,但要调查清楚后再定罪名。

  (4)三十尼萨耆波逸提。尼萨耆波逸提,意译为“堕舍”。犯此戒者将堕入三恶道,是不能悔过的。这类戒都与贪欲有关。例如:(1)长衣10日不净施戒(指僧人三衣已足,再得新衣只可保存10日,超过1O日就是犯戒);(11)蚕绵作卧具戒;(12)黑羊毛做卧具戒;(14)减6年卧具戒(僧人的卧具至少要用6年,不足6年换新的犯戒);(18)受金银戒;(20)贩卖戒等。

  (5)九十波逸提法。此90戒与第四类原为一类,犯此戒者亦堕恶道。这90戒都是轻慢不敬的行为,例如(1)知而妄语戒;(2)毁訾语戒(说人短处);(3)两舌戒(挑拨离间);(4)与妇女同室宿者戒;(5)同未受大戒人三宿戒。以下如“掘地戒”;“虫水浇泥草戒”;“与尼并坐戒”;“与尼同行戒”;“饮虫水戒”等。

  (6)四悔过法。这四戒均与食有关:(1)非亲尼食戒(非亲非故,尼与食食者);(2)不止尼指授食戒(与尼共在施主家进食,由尼指示某僧进食而不语者);(3)学家受食戒(未请而在居士家受食);(4)恐怖处受食戒。犯此戒者应在比丘中悔过。

  (7)众学戒法。这些戒条易犯难持,但罪轻,只要在心中自我悔过即可。共10事100条:(1)着衣事2戒;(2)入村事11戒;(3)坐起事26戒;(4)食啖事2l戒;(5)护体事2戒;(6)便利事3戒;(7)说法事20戒;(8)佛塔事26戒;(9)道行事2戒;(10)观望事1戒。具体戒条例举如下:“不整齐着内衣戒”;“跳行戒”;“摇身行戒”;“蹲坐舍内戒”;“左右顾视戒”;“挑钵中食戒”;“含食语戒”;“水中便利涕唾戒”;“立大小便戒”;“携手道行戒”等等。

  (8)七灭诤法。诤指非邪正之争,为消除诤事而设立的戒条称灭诤法:(1)现前灭诤法;(2)忆念灭诤法;(3)不痴灭诤法;(4)自言灭诤法;(5)觅罪灭诤法;(6)多人语灭诤法;(7)草履地灭诤法。

  上述8类250条就是一个受具足戒的比丘要遵守的戒条。比丘尼的戒条是348条,这是根据比丘尼的特殊情况,在戒条的某些方面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如波罗夷比丘4戒,比丘尼为8戒;波逸提比丘90戒,比丘尼为178戒等。

  第三节僧人的基本修行

  僧人的基本修行可概述为如下4个方面:

  一、六时礼佛和四时坐禅

  六时,即白天三时:晨朝、日中、日没,夜间三时:初夜、中夜、后夜。佛教僧人在每天的这六个时辰中,要礼拜赞颂佛德,唱念经文。据唐道宣着《释门归敬仪》记载,僧人六时礼佛诵经的修行,在佛教的三藏典籍中早有记载,书中记:“论云:菩萨昼三、夜三礼念诸佛”;“经云:汝等昼则勤心修习善法,无令失时,初夜、后夜亦莫有废,中夜诵经以自消息”。这说明,这种修行在早期的印度佛教中就已普遍实行。佛教传到中国后,最初因“戒律未全”,故弟子只是随师修行,重讲经的一心钻研经文;重修行的则一心诵经坐禅。东晋名僧道安门下400余僧,为了统一僧规,他制定了中国佛教史上第一个僧人行为的轨范,《高僧传》道安传载:

  安既德为物宗,学兼三藏,所制僧尼轨范,佛法宪章,条为三例:一曰行香定座,上经上讲之法;二曰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时法;三曰布萨、差使、悔过等法。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

  道安的这一僧尼轨范的第二条有“常日六时行道”,这说明这一制度在我国东晋时代就已实行。在隋朝,天台宗的创始人智顗曾为徒众制订了10条僧规,四时坐禅和六时礼佛是其核心内容,其云:“依堂之僧,本以四时坐禅,六时礼佛,此为恒务。禅、礼十时,一不可缺”。(见载《国清百录》卷1)。六时礼佛是一种集体的礼佛诵经活动,是时,众僧着袈裟进入佛堂,礼佛后,对面互跪,集体诵经。

  “四时坐禅”,即僧人在每天规定的四个时辰中进行坐禅。这四个时辰是黄昏、后夜、早晨、晡时(下午4时)。

  这种制度也有其他情况,比如南传佛教一般是一日三次坐禅,坐禅的地方可在僧舍,亦可在大树下。

  二、布萨说戒

  布萨是梵文 Upavasatha 的音译,又译为优波婆沙、意译为“长养”、“长养净”、“善宿”等。布萨说戒是佛教僧人最重要的修行活动,这一活动也是每一位僧人必须参加的寺院的一项重要制度。佛教寺院每月两次即十五日和三十日集合所有的僧人,讲说戒律。通过说戒,促进众僧遵守戒律,达到僧团内部的清净和合。这就是布萨。此外,在家的佛教徒在六斋日(每月的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三十)受持八斋戒也被称为布萨。

  布萨一词源于古印度吠陀时代的一种祭法。当时,每当新月和满月前一天举行祭祀活动,祭主在这一天断食,行清净戒行,称“布萨”。发展到公元前6世纪的释迦牟尼时代,这种祭法已成为众多教派采用的通行的制度。释迦牟尼为了在民众中传播佛教,继承了这种传统的宗教制度,规定每半月举行一次布萨集会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在每月的十五日(或十四日),三十日(或二十九日)举行布萨;凡是寺院中的僧人都要参加,因此它是一种全体会议,如果有无故缺席者即为不合法。因病不能参加,要请同住僧人代为参加,并要表示对布萨集会上讨论决定的一切僧事无条件接受。如果僧人已经有过失在身,要在布萨前先行处治,令他忏悔罪过,然后方许参加。布萨集会对只有一僧或数僧居住的小寺也不例外,这些僧人也要在布萨日自觉地进行诵经和忏悔。

  布萨说戒的仪式一般有这样一些内容:每至布萨日,寺院中的知事僧要先清点僧众,看有无病僧;僧众清扫寺院,拂拭塔殿;鸣钟集会前,寺主、上座等要亲自到客房、寮舍,劝导接引众僧参加布萨;鸣钟集会后,先燃香供佛、礼佛颂偈。在这些仪式之后,由一精通戒律的上座比丘诵说戒条;众僧根据戒条自我检查前半月有无犯戒行为;如有犯戒则当众揭发和进行忏悔。总之,布萨就是这样一种以众僧集会的共同和合的威德,使违犯戒律的僧人不得不忏悔认罪,以维护僧团内部团结一致的制度。

  三、安居自恣

  安居,是源自古代印度婆罗门教的又一种佛教修行的重要制度。安居一词的梵文为Varasika,意译为雨期。在古代印度,每年的四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日的三个月,正逢夏季多雨时节。这三个月中,佛教禁止僧人外出,而要定居在寺院中的一个安静的地方,“除大小便,余则跏趺而坐”。这种制度叫“安居”,又称“夏安居”、“雨安居”、“坐夏”、“结夏”等。佛教认为,这三个月里,雨水较多,物类生长繁茂,而且“方尺之地,悉并有虫”。如果这时外出必然招致三种“过”失:“一无事游行,妨修出业;二损伤物命,违慈实深;三所为既非,招世谤”。就是说,雨季中僧人外出,必然要伤害生物的生长,这不仅违背佛教以慈悲为本不杀生的教义,也会招致世人对僧人的诽谤。

  僧人在行安居前,要做一定的准备工作,其中除根据寺院的情况,分配必要的“资养”外,重要的是选择安居的地方。安居的地方要符合五个条件:一是不能离村落城市太远,因为这样的地方,僧人必须的资养“难求”;二是不能离城市太近,太近则妨害修道;三是少蚊虫的地方;四是要有指导修行的通晓律仪的大德作为依止,以便随时求问以解疑难;五是要有施主供施饮食汤药。

  安居是出家僧人的制度,在家的佛教徒例外。安居时,男女僧人要分处。僧人不行安居,就是犯戒,所谓“比丘不安居,突吉罗”。突吉罗是梵文 Duskrta 的音译,指僧人身口方面的罪过。

  安居时,僧人要在寺院佛像前向所依止的长老大德发愿,表白依止大德行安居的意愿,而后方入安居,这叫“对首安居”;如无依止的大德,则于心中自我表白乞求安居,再入安居,称“心念安居”。

  安居共三个月,如果如期在四月十六日入安居,称“前安居”;如因事不能如期安居,最晚也须在五月十六日安居下来,称“后安居”;其间入安居者,称“中安居”。如果遇到闰月,僧人的安居期也适时延长一个月,也于七月十五日结束。入安居日称“结夏”,安居结束日称“解夏”。解夏又称“腊除”,相当于除夕,过了这一天,受具足戒的比丘和比丘尼就增长法腊一岁,故法腊又称“夏腊”。

  安居期僧人禁止外出。其间如因寺院要事,比如“为利三宝”,即为了寺院的重大事务必须离寺者,一日即可返回者可许外出;如果超过一日又最多七日者,要亲自请示依止大德,办一定手续,称“七日法”;如超过七日,则要“方应羯磨”,即需僧众集会,通过决议,方可外出。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无故不安居者,即是“破安居”,或称“破夏”,是犯作恶罪,要受到处罚。

  在安居期,僧人修学的内容以律仪为主,诵经、讲说经论只是辅助的功课。其间,有疑问者可决疑于持律师。

  当安居期结束,即解夏之日,僧人们还要举行一天称作“自恣”的集会仪式,这一天也称“自恣日”。一般说,自恣日应为安居结束的七月十六日;但又有说,比丘僧七月十四日自恣,比丘尼七月十五日自恣。自恣是梵文Pravārana(钵敕婆刺)的意译,还可译作“随意”。《翻译名义集》对自恣作了如下解释:

  九旬修道,精练身心,人多迷已,不自见过。理宜仰凭清众,垂慈诲示,纵宣已罪,恣僧举过。内彰无私隐,处置有瑕疵,身口托于他人,故云自恣。

  就是说,在90天的安居期中,僧人通过修行在道业上会有长进;也会有许多过错反映出来,有的自己知道,有的自己不一定认识到。因此在安居结束时举行一次僧众集会,先由个人进行反省,检讨过错;然后再请众僧“诲示”,即请众僧随意揭发批评;最后在众僧前忏悔。这种集会就是“自恣”。自恣的制度对纠正僧人违犯律仪的各种言行,维护整个僧团集体的和合起着重要的作用。

  自恣日结束,90天不准外出的限制解除了。这时,僧人们可以到他处寺院住一段时间,那怕一夜也好。

  安居自恣的修行制度是至今仍被普遍遵从的制度。

  四、早晚功课

  早晚功课是我国汉地僧人的一项基本修行,也影响到我国云南的上座部佛教。

  这种制度形成于中唐,定型于明朝初年。僧人们每日晨朝(五更)和暮时(指日晡,即下午4时),两次在佛寺大殿中集会,诵经礼佛。僧人通过每天的早晚功课,祈求获得功德,同时使僧众得到严格的管束而不懈怠于修行。

  早晚功课又称“早殿”和“晚殿”,共五堂功课。早殿的两堂功课是:先念《楞严咒》为一堂;后念《大悲咒》、《十小咒》和《心经》为一堂。晚殿分单双日。单日诵《阿弥陀经》为一堂;双日拜颂八十八佛、念《大忏悔文》为一堂。单双日又同施《蒙山施食仪》一堂,合为三堂。

  早晚功课的仪式均分为三段,叫作“三启”仪制,即先诵赞文,次诵经文或咒文,第三颂发愿文。其仪式略述如下:

  早课开始,先唱赞文称《宝鼎祝福香赞》。之后开始诵念《楞严神咒》。此咒文共2620字,分五节诵完。接着诵《大悲咒》和《十小咒》,即《消灾吉祥神咒》等10种较短的咒语,之后再诵念《心经》。这是早课的中心内容。第三段,首先诵《赞佛偈》,之后众僧合掌在殿内绕佛,口念“南无阿弥陀佛”数百乃至千遍;后归位念三菩萨名及发愿文、三归依文等。最后顶礼佛像,早课结束。

  晚课的仪式与早课大体相同,只是所诵经文有区别,而最大不同是多了一堂功课即《蒙山施食仪》。

  以上四个方面是佛教僧人最基本的修行制度,是僧人集体的僧团活动。它们为维护佛教僧团的整体利益,实现僧团内部的公平和谐,使佛教得以存在和发展起着保证的作用。至于佛教僧人个人的修行则在不同时期、又因宗派的不同而不同,以下仅举两例以作说明:

  (一)藏传佛教的密法修行

  藏传佛教是以密教为特色的一支宗派,它强调密法的修炼。其修行内容可略述如下:首先,修习密法的僧人要选择一位精通密教仪轨、德行高尚的僧人为上师;在上师的指导下,在修行之前先要在修行的地方“结坛”、称“曼陀罗”,即在坛上绘制“十方三世诸佛”的形像以为证明。曼陀罗一般分为四种,这就是“四曼为相”。四曼即(1)大曼陀罗,用青、黄、赤、白、黑五种颜色绘制诸佛菩萨,表示众圣聚集之义;五色又表示地、水、风、火、空。(2)三昧曼陀罗,即不直接画佛、菩萨形象,而是画宝珠、金刚杵等器杖和印契以象征佛、菩萨。(3)法曼陀罗,也称种子曼陀罗。以佛、菩萨名称的梵文的第一个字母代表佛、菩萨的形象。(4)羯磨曼陀罗,即以更形象的立体的诸佛、菩萨的造像、建筑等构成曼陀罗。结坛之后在坛上行灌顶法,即灌顶者要沐浴后,庄严衣装,由上师持内装圣水的宝瓶向受灌顶者头上洒,再用人头骨作成的碗盛青棵酒给受灌顶者喝。之后,受灌顶者向上师宣誓:誓修密法,永不外传。灌顶是密法修炼者必须接受的一项仪式。灌顶之后僧人进入修密阶段,其次第包括(1)“四加行”,即先发四皈依心,即皈依喇嘛(上师)、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次为大顶礼法,即五体投地顶礼十方一切诸佛菩萨;供曼陀罗;念金刚萨埵百字咒,或三十五佛忏悔文。(2)正行,即根据上师的指导,选择密法中的一种进行专修。在修行前须再行灌顶。修行包括两个阶段:一称生起次第,即通过坐禅静虑,观想修行我与本尊融为一体的阶段;一称圆满次第,即通过金刚诵、缘自心、幻身、光明、无二智等修行方法,达到身、语、意三寂,“乐空双运”的成佛境界。(3)后行,即修成圆满后的回向颂念。

  (二)中国禅宗的“参禅”

  参,即参问、参学的意思;禅为“禅那”的略语,意为“思维修”,又名“静虑”,即通过静虑达到止息一切杂念的修行方法,也称“坐禅”。在禅宗寺院中,凡住持集众,开示说法,“皆谓之参”。住持每隔五日上堂一次,称“五参”。此外,在每天的晚上,住持应弟子的请求,根据参学僧人的多少,或寝堂,或法堂,不定时集众上堂,接受参问,称“小参”;而定期的上堂开示说法又称“大参”。在每晚的小参前,僧人要进行坐禅以静心,称“坐参”。除小参前的坐禅外,每当重大法事,在上堂前也要有短暂的坐禅,称“坐堂”。由此可知,坐禅是禅僧最经常的修行,据《敕修百丈清规》“坐禅仪”,其坐禅的要领和要求如下:(1)“起大悲心,发弘誓愿”,即坐禅人要有“誓度众生”的慈悲心;(2)“放舍诸缘,休息万事”,即把一切事都放下,不想也不做;(3)“量其饮食,调其睡眠”,即坐禅前食不能过饱,睡眠不应过多。故“初夜后夜”坐禅也不应废;(4)“闲静处,厚敷坐物,结跏趺坐,或半跏趺”;(5)“一切善恶,都莫思量”,所谓“万年一念”,即抛弃一切思念,做到“寂而常照,寤寐一致,生死一如”;(6)坐禅结束时,要“徐徐动身,安祥而起”;(7)“出定之后,常作方便,护持定力”,即在禅定后,要随时随地注意保护坐禅时的那种思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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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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