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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遵尼师:灭苦之道 五、僧伽 四 |
 
法遵尼师:灭苦之道 五、僧伽 四 若比丘欲破和合僧,执持破僧事。诸比丘当谏是比丘言:「汝莫破和合僧,执持破僧事,当与僧和合,共一师学如水乳合,如法说,安乐住。」如是三谏不舍,僧伽婆尸沙。【戒经 僧残篇】 万一有刚愎自用的比丘或比丘尼不但自己坚持恶邪见,还打算另立山头、广揽徒众、弘扬自己的恶邪见时,佛陀称这种事件为破僧而不叫做破法,由此可见僧团在维持正法上之重要性。 破僧,是一件非常严重的大罪。虽然在僧事的处断上,它只犯僧残,佛陀还宽容地让犯戒者保有忏悔的机会,而不像大妄语罪一犯就判其最重的波罗夷罪,立刻逐出僧团,终身不得再获比丘(尼)的资格。然而,破僧却是恶性重大的逆罪,若不忏悔改过,不仅自绝于正法,还误导其他有心学法的人与正法绝缘。 向来,弘扬《广律》的持律者提到提婆达多的破僧事时,总是在出佛身血上面大作文章,又说纵狂象杀佛、又说推巨石压佛等等,甚至还诬蔑他对佛陀的前妻有非分之想,对提婆达多作许多不合情理的人身攻击,竭尽所能地丑化诋毁提婆达多。其实就如同《四分律》的〈戒序〉所说:一切众律中,戒经为上最。只要不是针对《戒经》作如法的诠释解说,其他神怪异事的广说别解则不妨看作是宗教情操的发扬。唉!想研读《广律》的善男子善女人,除了不可或忘「修多罗相应、不越毗尼、不违法性」这三条铁则之外,可还真要具备纵横诸家、比对各律的功夫(现存六部广律中五部为汉译,包括南传铜牒律在内皆为部派用律,均已掺杂私人见解),以及借助读侦探小说的推理思考。 究竟提婆达多罪在何处?这得从破僧戒的内容中探究。在现存各部律中,所有这条戒的经文全都异口同声地挞伐:「执持破僧事」。所以要犯破僧戒首先就必先有破僧事可持。然而什么事能称得上破僧事呢?线索仍在经文中。在提婆达多以苦行招揽自己的徒众时,诸比丘对他的劝谏是:「当与僧和合,共一师学如水乳合,如法说安乐住。」其实这就是关键──与僧和合,共一师学如水乳合,如法说安乐住。肯接受劝谏而与僧和合共一师学就清净无罪,三次劝谏都还不从就犯下破僧罪。诸比丘的劝谏不是不可出佛身血、不可别受阿阇世王的供养、不可自领徒众另立山头或不可修苦行。提婆达多的问题出在他不安于与大众僧同一师学如水乳合,所谓的同一师学就是与大众僧一起跟着释迦牟尼佛学习正法,提婆达多罪在随佛出家却不肯安住于佛陀所教授、教诫的正法。 后世的律师总是笼统地说:分裂僧团、令僧不和合或结党派就算破僧。这样的说法是错的,佛世时也曾发生过一个「憍赏弥事件」,在那次事件中憍赏弥当地的比丘分成两派吵得不可开交,互相指责对方有罪以至根本无法共同布萨说戒,就连佛陀亲自出面调停也无济于事,最后只好将大界一分为二,僧众分为两处各自说戒。这该算很明显的分裂、结党派、不和合了吧!可是当居士请示佛陀该供养哪一派比丘时,佛陀说:「如折金杖,此亦是金、彼亦是金」。佛陀竟仍将这两派糊涂比丘都视之为金、称其为金。为什么不给他们冠上破僧的罪名呢?只因为他们仍然同一师学啊!在尚未证阿罗汉之前,所有的人都是有烦恼、有我执的,但只要都能依照佛陀所教授的出世间正道去学习,即使是学习过程中在世间的人事纷争上起了冲突,也无妨其道业上的如水乳合,假以时日在修行上有了体悟、有了心得,所有世俗的纷争冲突都会化解的,所以佛陀仍对他们充满信心,称他们为金。所谓的破僧事不在于是否分裂僧团或结党派,而在于是否修习、讲说佛陀所教导的正法。 其实破僧事真的很容易犯,只要具足了比丘或比丘尼的身分,又不肯如法学习释迦牟尼佛所教授的正法,另外宣扬四圣谛、八正道以外的恶邪见,就具备执持破僧事的条件。破僧事的内容可以千变万化,佛世时只有提婆达多胆敢犯下这条罪,他说只要一辈子都坚持五种苦行,就能得证阿罗汉。后世的破僧事或助破僧事更是种类繁多、花色齐全了,举凡自创品牌立新教说的一律称做执持破僧事,至于承袭与正法相违的「经、律、论」或祖师训诲而欲发扬光大者,就该归类于助破僧事这条戒的范围了。所有这些违背出世间正道的法都是破僧事。只不过今天不再有如法的僧团能作羯摩,对所有这执破僧事的无闻凡夫三度劝谏:「汝莫破和合僧,执持破僧事,当与僧和合,共一师学如水乳合,如法说,安乐住。」所以,从技术上来说,这年头是不会再有人犯下这条僧残罪了。唉!真不知是该觉得庆幸还是该感到悲哀? 众生常与界俱,与界和合。云何与界俱?谓众生不善心时与不善界俱、善心时与善界俱,鄙心时与鄙界俱、胜心时与胜界俱。 时,尊者憍陈如与众多比丘于近处经行,一切皆是上座多闻大德,出家已久,具修梵行。 复有尊者大迦叶与众多比丘于近处经行,一切皆是少欲知足,头陀苦行,不畜遗余。 尊者舍利弗与众多比丘于近处经行,一切皆是大智辩才。 时,尊者大目揵连与众多比丘于近处经行,一切皆是神通大力。…… 时,提婆达多与众多比丘于近处经行,一切皆是习众恶行。【契经 杂因诵】 这一经讲的是物以类聚。对这种情况佛陀乐见其成,而不妄加结党派的罪名。 虽说,僧团是要让所有进入僧团的比丘、比丘尼都有机会转凡成圣、解脱涅槃,但佛陀并不要求弟子有着整齐划一的个性、风格、智能、才华、处世态度等等,僧团并不同于生产线、僧人也不是由同一个模子制成的产品。相反地,佛陀欣见弟子们有不同的能力、性格,只要能不受后有、进趣涅槃,不论柔和忍辱如阿难、刚毅固执如迦叶、智慧辩才如舍利弗、憨直木讷如周利盘陀伽,全都是佛陀所称叹的无学圣弟子。 大乘经典喜欢批评阿罗汉,说阿罗汉余习未尽,只有佛果才是余习永尽、究竟清净,其实余习不是那样解释的。在正法律的理解中,唯有有学弟子才有余习的问题,所谓的余习是指已经见了法,理智上明白生命根本不值得恋栈,可是情感上对生命的爱恋却无法一时便全然放舍、总是在不知不觉间又照着过去的习性执取五受阴、执取六入处,这就叫做余习。凡夫根本没资格和「余习」扯在一块,爱着生命不是他们「剩余的习性」而是天经地义的本能、责任和目标;而阿罗汉则彻底断绝了所有的欲爱、色爱、无色爱,一切爱着永尽无余、一切欲贪永尽无余,哪还有任何未尽的「余习」可供人道长论短! 大乘经典所说的余习指的是各人的行事风格、临事反应、性向或习惯,但那都只是世间法上的差异,只要是人、是生命,五受阴就必然要运作,阿罗汉尚未入灭前也必然还有五阴在活动。五受阴是世间、世间法,只要是世间法就没有标准可言、就不能断定什么样的个性是好什么样的个性不好。所以,迦叶不愿教授新学比丘佛陀不勉强他;富留那执意要去西方弘法佛陀不阻止他。只要不障道、不自恼恼人,佛陀乐见每个弟子发挥自己的性向才能,也相信每个人、每种风格、每项专长都能让僧团更形多元、更加蓬勃、更有朝气。除非在出世间法上执持恶邪见、破僧事。 轻易地误用「习气」一辞造成了令人难以预料的副作用──泯灭了世间法与出世法的分野、漠视了佛陀所赋予僧团的开放道风。于是,在凡夫的无明、欲贪的作祟下,后世的执事僧或师长总能以违反寺规、调教弟子作为刚愎自用的借口,自以为能依一己之私见而订立规矩,弃布萨、羯摩、说戒等僧事而不用,任意裁决弟子有过无过,不待受制裁者见罪认错便评断罪名、施以惩处。这不但犯戒违律,还落入了「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独裁思考,在世间法而言于人于己都没有益处;就出世法而言更是三毒炽盛、于道有损。 若比丘持戒、修德、惭愧、成真实法,见此人者,多得果报。若复闻者、若随忆念者、随出家者,多得功德,况复亲近、恭敬、奉事。所以者何?亲近、奉事如是人者,时时得闻深妙之法。得闻深法已,成就二正──身正及心正。【契经 道品诵】 出家人的长幼秩序是依受具足的年资排定,越是耆年长老越应受到尊重,应得第一座、第一水的礼遇,派发僧房也应从优处置;而且越是持戒、修德、惭愧、成真实法的上座,越能得到弟子的追随,因为亲近、奉事如是人者,时时得闻深妙之法。尊重事奉长老上座是自动自发的行为,新学比丘并未被硬性发派于某人座下,他们有权利选择亲近奉事的对象,以便让自己在这些有德的长老指导下,身心二法皆能受到匡正,从而成就道业。 但这却不代表年长者就有权裁断僧事、统治大众僧。别说年长不一定有智有证,即使是阿罗汉,佛陀也断然不能赋予这样的权力。无论于法于律,佛陀从未要求僧众有服从权威的义务;无论是新学或久修、无论是凡夫或阿罗汉,每一个比丘(尼)的权利都是平等的,都有权表达见地、表决僧事,也都有权为自己的罪名伸辩。 当然,民主自由不能毫无节制地任其自我膨胀而必须受到监督制衡,布萨、羯摩、说戒的僧事就是僧团中法定监督制衡的制度。布萨、羯摩、说戒都是组织团体最基本的会议运作,它们必需在正见的主导及律制的程序下进行,不可以受到威权的操作,更不可被赋予信仰或神化、戒禁取的仪式性质。 佛陀主持僧团正规运作近半世纪之久,在正法的准绳与明智的裁决下,人性中可能呈现的各式各样弱点,佛陀全都面对并处断过。今人的烦恼与困境在表象上可能更多样化,但人性基本的缺失出不了佛陀曾在僧团中仲裁过的事例,可以这么说,只要能如法依出世正见解析,不论法义、修行或生活上的障碍,没有在法与律的《修多罗》中不能解决的难题,而《广律》中更详细记录了运作僧事的细节,可供后世的学法者、持律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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