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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学研究:菩萨戒问题浅说(宗舜法师) |
 
戒律学研究:菩萨戒问题浅说(宗舜法师) 菩萨戒问题浅说 宗舜法师 著 一、说四众过戒 戒律中“说四众过戒”,是指不得说在家、出家众“犯戒”之事,而非指不可说“破见”之事。 唐/法藏《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五“初篇说四众过戒第六”中解释说过的六种情况云: “一见地上菩萨为物逆行,谓非而说。二见三贤菩萨及四果圣人微失而说。三说自和上阇梨之过。四说传法住持人过。五说同类净戒过。六说破戒人无戒人过。此六皆初重,次轻应知。” 此段的意思是说,有六种情况,就算犯了“说四众过”戒:第一,见到登地菩萨(初地以上)为了度化众生,方便示现种种犯戒之象,如济公之饮酒吃肉,而说其犯戒之过。第二,见地前菩萨(三贤菩萨即位居十住、十行、十回向的菩萨,在登初地之前)及证得四果(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罗汉)的圣人有轻微的过失,而说其犯戒之过。第三,讲说自己的亲教师(和上)、教授师(阿阇梨)的过失。第四,讲说传法人(如上师)、住持人(过去的住持多为领众修学者,如禅宗的丛林,住持往往为开悟的善知识)的过失。第五,讲说同受净戒的戒兄弟的过失。第六,讲说破戒人、无戒人(未受戒或失去戒体者)的过失。这六种情况中,前面的比后面的要严重。 又说: “又《大悲经》中,诸出家人左手携男右手携女,从一酒家至一酒家,不出贤劫,当般涅槃等。是故见有少许佛法所被之处,皆应赞叹。” 这是说,如果看到出家人犯戒生子女,甚至到酒家饮酒作种种犯戒之事,但不出贤劫,他们因有出家之缘,也会证得涅槃。所以唐/智俨集《华严经内章门等杂孔目》卷第三说:“三者,见有比丘畜於妻子,随意说过者犯重。”《大方等陀罗尼经》亦云:“若有菩萨见有比丘畜於妻子随意说过者,是名犯第三重戒。”可见,菩萨戒之说四众过,所指为犯戒之事,如娶妻生子等。 对於破见问题,《菩萨善戒经》明确说: “菩萨若有同师同学诽谤菩萨方等法藏,受学顶戴相似非法者,不应共住。若定知已,不得向人赞叹其德,是名菩萨第八重法。” 依《菩萨善戒经》所说,对於谤菩萨藏、学相似法者(关于这一内容,我们另行讨论),不能与其共住,当远离。而且,对於这种行为了解之后,还不能向其他人赞叹谤菩萨藏、学相似法者的其他德行(诸如持戒、造像、印经等等功德),以免他人误认为有德者而不加简别,去亲近学习,造成邪见传播、贻误众生的后果。所以,对於错误的见解,不管是谁说的,都应该驳斥。这样做不仅不犯菩萨戒,而正符合菩萨戒的精神。与此相应,菩萨对于如法的善行,当随喜赞叹,否则也是违背菩萨戒的。 二、不随喜赞扬戒 《瑜伽菩萨戒本》云: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怀嫌恨心,他实有德,不欲显扬。他实有誉,不欲称美。他实妙说,不赞善哉,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若由懒堕、懈怠、放逸不显扬等,非染违犯。无违犯者,若知其人性好少欲,将护彼意。若有疾病,若无气力。若欲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若护僧制。若知由此显扬等缘,起彼杂染憍举无义,为遮此过。若知彼德虽似功德而非实德,若知彼誉虽似善誉而非实誉,若知彼说虽似妙说而实非妙。若为降伏诸恶外道,若为待他言论究竟,不显扬等,皆无违犯。”(第50条) 昙无谶所译《菩萨地持经》中亦云: “若菩萨,以贪恚心自叹己德,毁呰他人,是名为犯众多犯,是犯染污起。不犯者,若轻毁外道,称扬佛法。若以方便,令彼调伏,如前说。又不犯者,令不信者信,信者增广。”(第28条) 此戒即明,对于他人的各种功德,必需赞叹。怀嫌恨心不赞叹的,即以染心而违犯。如果因为懒惰等因缘不能赞叹,非染心而违犯,较前略轻。可开的,即不随喜赞扬而不违犯的,有种情况: 第一:对方少欲,不欲人说,随顺其意,不说不犯。 第二:自己有病,无气力等,不说不犯。 第三:为了调伏对方的烦恼,“出不善处安立善处”,不说不犯。 第四:为了维护僧制(禁戒),如为避免显异惑众,不说神通、证果等事,不犯。 第五:为避免其因称赞而起骄慢心等过失,不说不犯。 第六:知道对方功德、美名、善说等都不是真实的,不说不犯。 第七:为降伏外道,不说不犯。 第八:对其事本末了解不究竟,需待说清者,不说不犯。 可见,真正守护菩萨戒者,一定要随喜赞叹其他菩萨的真实功德。这点往往是大家忽略的。 三、爱恚赞毁戒、诽谤三宝戒 上面解答的是“说四众过”的问题,有同修问,对于破见者(邪见者),包括出家的五众,“不得向人赞叹其德是否等于将该人的名字连同其非法之行向天下广而告之?”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纠缠要不要说,否则各有各的理由。而是要研究说了犯不犯菩萨戒。这是才是核心。这一问题,为菩萨戒中“爱恚赞毁戒”所摄。《瑜伽菩萨戒本》云: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于他人所有染爱心、有嗔恚心,自赞毁他,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无违犯者,若为摧伏诸恶外道。若为住持如来圣教。若为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或欲令其未净信者发生净信,已净信者倍复增长。”(第39条) 此戒即明,如果菩萨以贪欲烦恼之心(染爱心)、嗔恨愤怒之心(瞋恚心),赞叹自己,斥责他人,即为违犯。毁,并不完全是指诽谤(毁谤),也有诋毁、詈骂的意思,更有指责,攻击的涵义(可参见《汉语大词典》第6卷1496页的解释)。这一条戒和四重戒的第1条“赞己毁他”的区别,即在第1条侧重于以不实之辞毁人的诽谤,而第39条侧重于对他人进行斥责、攻击。菩萨斥责乃至攻击他人,而不犯菩萨戒的情况有四种: 第一:为了摧伏邪见外道。 第二:为了维护圣教,住持正法。 第三:为了调伏对方的烦恼,如马尔巴大师之于密勒日巴尊者。 第四:为了令未对佛法生起净信者生起净信,已经生起者净信增长。 可见,斥责的目的、对象,是考察有没有违犯菩萨戒的关键。佛教讲慈悲,但慈悲不是没有原则的调和。不简择内外道的差异的“和稀泥”,有破失三归依戒体的危险。通俗不是庸俗,平常心更不是平庸心。对于相似菩萨对佛法的破坏,菩萨戒中是十分警惕的。《瑜伽戒本》四重戒的第4条,就是谤三宝戒: “若诸菩萨谤菩萨藏,爱乐宣说,开示建立像似正法。于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随他转,是名第四他胜处法。”(第4条) 昙无谶所译《菩萨地持经》中亦云: “若菩萨谤菩萨藏,说相似法,炽然建立于相似法。若心自解,或从他受,是名第四波罗夷处法。”(第4条) 这是说,如果菩萨自己诽谤菩萨法藏(泛指一切大乘经律论等),喜欢宣说开示“相似正法”(似正而邪),对于邪说,或者自己思维信受而得,或者从他人处学习而得,这都是犯重戒的。那么,什么是相似正法? 《瑜伽师地论》卷第九十九解释说: “云何名为像似正法?谓略有二种像似正法:一似教正法,二似行正法。若于非法生是法想,显示非法以为是法,令他于中生正法想。如是法教实故谛故,非是正法。而后像似正法显现,是故名为似教正法。若广为他如是宣说,令他受学,亦自修行。妄起法想,习诸邪行。而自憍慢称言:我能修是正行。应知是名似行正法。” 这是说,相似正法有两种,一是理上的,一是行上的。把邪见当作正法,即似教正法。对于这样的邪见自己修学、教人修学,还认为自己修学的是正法,即似行正法。论中还特别强调:“于诸经中安置伪经,于诸律中安置伪律,如是名为像似正法。”下面还举了很多的例子来说明什么是相似法。限于篇幅,不能广引,选取其中最为浅显易知的作个说明:“又闻世尊宣示称叹节量衣食,便作是言:断食而住,露体而行,最为妙善。如是亦名像似正法。”这是说,听到佛说,修行人衣食要有节制、要应量知足,于是他就说:不吃饭而停留,不穿衣而行走是最好的。这就是宣说相似正法。 我们可以举净土法门法师开示中的一个例子,来看看什么叫“于诸律中安置伪律”。净土法门法师讲于达拉斯侨教中心的《生活的艺术(1)》中说: “这五荤菜(大蒜、小蒜、葱、韭菜、兴蕖)吃了,会使生理起反应。生吃容易动肝火;熟吃容易产生贺尔蒙,引起性冲动,妨碍清净心,妨碍修定。不食的道理就在此。但是要吃到相当的分量,才会起作用。如果家里烧菜,做为香料来配菜,起不了作用。就跟酒一样,酒要喝醉了才起作用,要是喝一点点不醉的话,不起作用。所以,我们懂得佛制定戒条的真正用意,就知道如何受持,如何做。” 这里,净土法门法师的意思非常明确,吃五辛、喝酒犯戒与否,不看吃不吃、喝不喝,而是要看起不起作用――对于喝酒,就是喝醉与否。表面看来很有道理,但与戒律全然违背。吃大蒜之戒,仅限于出家的比丘、比丘尼和受梵网菩萨戒的居士,此处不谈,只说一下酒戒这个最基本的戒。《优婆塞五戒相经》(求那跋摩译)中讲述了制戒因缘:莎伽陀长老神通能伏毒龙,而误饮酒后,醉倒地上: “佛言:圣人饮酒尚如是失,何况俗凡夫如是过罪。若是过罪,皆由饮酒故。从今日,若言我是佛弟子者,不得饮酒。乃至小草头一滴,亦不得饮。佛种种呵责饮酒过失已,告诸比丘优婆塞:不得饮酒者,有二种:谷酒、木酒。木酒者,或用根、茎、叶、花、果,用种种子,诸药草杂作酒,酒色、酒香、酒味,饮能醉人,是名为酒。若优婆塞尝咽者,亦名为饮,犯罪。若饮谷酒,咽咽犯罪。若饮酢酒,随咽咽犯。若饮甜酒,随咽咽犯。若啖麴能醉者,随咽咽犯。若啖酒糟,随咽咽犯。若饮酒淀,随咽咽犯。若饮似酒色、酒香、酒味,能令人醉者,随咽咽犯。若但作酒色,无酒香、无酒味,不能醉人及余,饮皆不犯。” 这里要注意的几点是: 第一:什么是酒? 据戒经,用各种原料制作,有酒的颜色、酒的香气、酒的味道,喝了后,能使人麻醉的,就是酒。“饮能醉人”,不是看“能醉某人”,而是“能醉任何一人”。否则,我们可以说:我的酒量好,这种酒我喝了不醉,所以这酒就不是酒。其他似酒(不是酒但象酒),能使人醉的,也算在酒中。所以麻醉品之戒同此。 第二:喝多少犯戒? 据戒经,标准是取一茎小草,用草尖在酒中沾一下的那一滴。等于或者大于那一滴,就算犯。 第三:如何结罪? 据戒经,每咽一口,即犯一次。所以叫“随咽咽犯”、“咽咽犯罪”。 第四:何者不犯? 据戒经,看起来象酒,但没有酒香、没有酒味,不能醉人等,喝了不犯。如做菜中加入酒(如黄酒)作调料,如果烧熟后没有酒香酒味,也不能醉人,则不为犯。糯米酒(酒酿)煮熟符合上述条件,饮而不犯。所以蕅益大师作《五戒相经笺》明言:“或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者,并皆无犯。” 至于有没有人抓住“煮熟”来作文章开方便法门以满足私欲,则不是谁能限制的。如果有心要犯,戒不戒对他来说都没有什么,当然,不戒多了点心理安慰。但不能因为怕人家犯,索性唱更高之论。南山律祖云:“饮酒,有人于下加辛肴者,正文无此。然既受净戒,焉啖羶臭,理不可也。”此即是说,有人在饮酒戒下加上戒食五辛,但戒文原无,故不可加。但已经受戒,怎么还要吃那些羶臭的东西?道理上是不可以的。所谓过犹不及,佛之戒律,根本在于保护行者,而非使人动弹不得,更不是越奇怪越苛刻越好。 有人说:在《阿毗达磨法蕴足论》中,五戒以其细节与分支的形式出现,五戒中的酒戒,严格上来是两条戒,即即“饮味诸酒放逸处者。”也就是说,第一,要“谓饮咽啜。如上诸酒。名饮诸酒。”,也就是说多少喝了酒了,然后第二,“放逸处者。谓上诸酒。饮已能令心生憍傲。惛醉狂乱。不识尊卑。重惑恶业。皆因此起。放逸所依。名放逸处。”宗舜法师注意遮止的是这一戒的第一粗分支,而净空师显然亦非常注意遮止这戒的第二粗分支。所谓:“酒要喝醉了才起作用,要是喝一点点不醉的话,不起作用。”完全应该理解为要是醉酒且胡为了,就不但犯了沾染酒的“罪”,且完全破了酒戒了。这些不需要理解成鼓励喝酒,就和我们不会把宗舜法师的言论理解成鼓励破菩萨戒一样。 我们认为:“五戒以其细节与分支的形式出现,五戒中的酒戒,严格上来是两条戒,即‘饮味诸酒放逸处者。’”之说,是没有读懂原文的错误理解。《法蕴足论》原文如下: “尔时世尊,告苾刍众:诸有于彼五怖罪怨不寂静者,彼于现世,为诸圣贤同所诃厌,名为犯戒自损伤者。有罪有贬,生多非福。身坏命终,堕险恶趣,生地狱中。何等为五?谓杀生者,杀生缘故,生怖罪怨。不离杀生,是名第一。不与取者,劫盗缘故,生怖罪怨。不离劫盗,是名第二。欲邪行者,邪行缘故,生怖罪怨。不离邪行,是名第三。虚诳语者,虚诳缘故,生怖罪怨。不离虚诳,是名第四。饮味诸酒放逸处者,饮味诸酒,放逸处缘故,生怖罪怨。不离饮酒诸放逸处,是名第五。有于如是五怖罪怨不寂静者,彼于现世,为诸圣贤同所诃厌,名为犯戒自损伤者。有罪有贬,生多非福。身坏命终,堕险恶趣,生地狱中。”(《法蕴足论》第一卷) 这里把杀、盗、邪YIN、妄语、饮酒,称为“五怖罪”,盖犯此五,既违佛制,故称违“罪”,又当堕落,故称为“怖”。“不寂静”即是染犯。论中说得非常清楚,什么叫“饮味诸酒放逸处”?--“放逸处缘”,喝酒是放逸之“缘”,即因饮酒而成放逸。“味”在古代汉语里是“吃、进食”的意思,和“喝”或者“饮”是同一个意思。放逸处的“处”,指放逸这种心理作用生起的场所。但任何作用不能都存,必须依于因缘,而这里所说放逸生起的缘,就是喝酒。也就是说,饮酒是因,放逸是果。二者一体两面,是因果关系,而不是并列的第一第二关系。所以不能把酒戒分成两条来看:一是有没有饮酒,二是有没有放逸。《法蕴足论》接着即说:“离饮诸酒放逸处者,离饮诸酒放逸处缘故,灭怖罪怨。能离饮酒诸放逸处,是名第五。”这是说的能持酒戒。什么叫远离饮酒放逸处?就是远离饮酒这个放逸之缘,能灭怖、罪、怨(因堕落受苦而怨尤)。请注意“离饮诸酒放逸处缘故”这一句。再退一步来说,就算所谓的“两条论”成立,依《法蕴足论》也必须“能离饮酒诸放逸处”,就是说离此两条,才能称为持第五条酒戒,那么,仅持不放逸算不算持戒?所以前面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还要警惕的是,诸如“现在的社会,跟释迦牟尼佛那个时代不同。如果佛出现在今天的社会,一定劝大家天天吃大蒜。因为现在的疾病很多,蒜能够治疗,特别是对于肺病。”这类的观点带有很强的隐性毒害。我们现在的社会,确实与释迦牟尼佛所处的时代不同。但佛作为智慧圆满者,能不能知道大蒜可以治病?如果不知道,佛陀不是智慧圆满者。那么佛陀当年说的经典、定的戒律在今天可能很多都要修改,那么,佛教可能就要被改得面目全非。如果佛陀知道大蒜可以治病,为什么仍要禁食?戒律之中,对于因病必须食用大蒜,佛陀也作了种种开许,有明确的规定,可见佛不是不知大蒜的药用价值。《楞严经》中所说,这类东西“熟食发YIN,生啖增恚”才是问题的关键。片面强调现代和古代的不同,忽略其中的相同,看不到经典作为不可变更的轨则的重要意义,往往会使我们忘记佛陀的“一切智”。如果连佛智都不如现在的医生、科学家圆满,那么,我们还要归依佛陀干什么?这样下去的结果,只能使得我们归依体破失,连三宝弟子的资格都要丧失。 由于“像似正法非真正法能障正法”(见《瑜伽师地论》卷第二十八),对于佛法的破坏,往往难以估量,所以摧灭相似正法,是菩萨应行之正业。《瑜伽师地论》卷第三十六云: “四者,菩萨能正除遣所化有情随所生起一切疑惑,护持如来妙正法眼,令得久住。于能隐没如来圣教像似正法,能知、能显、能正除灭,当知是名善入如来密意言义胜利之业。” 这就是说,菩萨应该护持正法,使正法久住。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于能够隐没遮蔽佛陀正法的“相似正法”做到:第一,能了知,不为邪说迷惑(能知)。第二,能揭露,不使其迷惑众生(能显)。第三,能如法摧灭,消除其对佛陀正法的破坏力(能正除灭)。这是最能善巧契入如来密意、语言、法义的最为殊胜的行为! 综而言之,作为佛弟子,为维护正法,对于坏正见、灭法眼的内、外道论断的破斥是合乎菩萨戒戒条和菩萨戒精神的。也就是说,不论广说不广说,都不违背菩萨戒。至于要不要广说,那就要看某种邪说的影响范围。在其范围之中,有针对性的去做肃清与消毒的工作是必要的,但超过了特定的范围,就未免法不对机,药不对症了。 一些居士出于慎重和好意,对某些问题有不同意见,这是很正常的。菩萨畏因,不等于菩萨怕邪。因果不是拿来吓唬人、不许人开口的。只要持之有据,言之成理,都可以拿出来讲,何尝又不是在积集成佛资粮。如果斤斤计较于个人的得失利害,不以圣教三宝为念,听任邪说横行,根基既毁,大厦何存!这样的人,说修大乘,其实比二乘不如。蕅益大师谓:“居常谓坏法门者,皆由于撑法门人。如齐桓晋文,尊周适所以坏周。方痛惩之不暇,奚忍蹈其覆辙!”逆耳忠言,宁不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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