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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宗文集:中国古代僧官与僧籍管理制度(远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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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宗文集:中国古代僧官与僧籍管理制度(远尘)

   僧官与僧籍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维护国家稳定,管理僧团、控制佛教的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沿用,并根据时代和社会制度的不同采用了不同管理方式,但总体上是有个承上启下的延续性。僧官和僧籍制度对加强封建王朝对佛教事务的管理和维护僧团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分别对这两种制度分述如下:

  一、僧官制度

  僧官制度是指在封建社会中,国家为了便于对僧团实行行政管理,准确掌握僧团的动向,以达到调整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而实行的任命僧人管理全国僧尼事务的制度。被任命管理佛教事务的人称为僧官。僧官制度从后秦开始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中国设立僧官制度,最早可追溯到东晋十六国时北方的后秦。以后历代因袭这个僧制,南朝设立僧正、僧主等职:北朝设立沙门统(后改称昭玄统),唐朝中期以后设立左右街僧录,都以僧人担任。宋代设立左右街僧录习,府设僧纪习,县设僧会司等僧官。明清时期,虽然僧官依然存在,但多流于形式,本身并起不到多大的作用。

  僧官制度始于姚兴统治的后秦时期,姚兴为了巩固其统治,注意发展农业,大力提倡佛教和儒学,并恭迎鸠摩罗什翻译佛经,一时长安佛教大兴。建会设斋,度僧建寺,恭佛弃家的,十家中有四五家。由于佛教僧团日趋庞大,僧尼滥杂,违反戒律之事时有发生,以至于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姚兴看到这种情况,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于是决定仍由僧人协调解决此矛盾,遂建立了僧官制度。他下诏:“大法东迁,于今为盛,僧尼已多,应须纲领,宣授远规,以济颓绪。”姚兴任命僧略为国内僧主,僧迁为悦众,法钦、慧斌为共掌僧录。僧主又称僧正,是主要的僧官;悦众是副职,僧录是又次的副职。

  姚兴为使僧官正常工作,特意为他们配备了车马、小吏和卫士。并把他们纳入国家级别,由国库开支薪俸,并且还为僧略配备了传诏羊东各两人;僧迁、法钦和慧斌的待遇也颇丰。僧官上任之后,办事纯正俭朴,处理僧团问题公正恰当,朝野上下都很满意。僧团也得到了清理,再没有僧浮于事,违法乱纪的现象了。

  后秦姚兴弘始七年(405年),因僧略治理僧尼政绩卓著,皇帝下诏加亲信、随从各三十人。这在中国佛教史上,当是第一次出现的较为完备的僧官制度。

  作为代表政府来管理僧团的官员,僧正在行使对僧团的管理职权时,起到了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调和性。僧正的职责是代表政府管理僧尼事务,必须站在政府的立场上来行使职权,但僧官又是僧人,他还必须在不影响政府行为的前提下照顾僧尼利益。一旦政府与僧团之间发生矛盾,僧官就必须得权衡利弊得失,照顾两者利益。二是僧官的权威性。僧官的任命对作为预选的僧官本人有很高的要求。标准是首先要看重学植深厚的高僧大德,即要求僧正要能够自正正人,言行堪为僧人师表:其次是僧官本人应德高望重,通达教理教义, 自己的威力能使犯戒僧人改斜归正。僧正之名即由此而来。

  南北朝时期,南朝僧侣较少,多半集中在大都市,所以先只在僧侣集中的都市设立僧官,其后才设立全国性的僧官。南朝僧官的设立,见于记载的首先是晋末有蜀郡僧正,确切的记载是始于刘宋大明年中(457—464)。到了明帝泰始元年(465)才以僧瑾为天下僧正。泰始二年(466)曾一度设有都邑尼僧正和尼都维那,但是不久又废除了。其时僧正一职渐趋浮华。 《佛祖统记》卷三十七说: “粱魏以来僧统盛饰仪仗,直拟于官府。”

  南朝的僧官制度,最高的僧官是僧正或称僧主,又因其身居京城,也称都邑僧正或京邑大僧正。以都维那(即悦众,又称大僧都)为副官。僧主的俸秩拟宰相。此外,在京邑、州、郡或特定区域亦置僧正。

  南朝四代的僧官,史传记载甚多。以中央僧官为例,宋孝五帝时昙岳、智斌先后为僧正。宋明帝任命冶城寺僧瑾为“天下僧主”,给法伎一部,亲信二十人,月钱三万,并车舆、吏力,秩拟宰相。宋末新安寺僧昙度、齐天保寺僧道盛,继僧瑾之后相继出任天下僧主,显示了宋、齐僧官的连续性。

  梁代初年,南涧寺僧慧超授为僧正,“天子给传诏,羊车代足以及健步衣服等供。”普通六年(525),敕命光泽寺法云为大僧正,武帝开讲大同泰寺,特许法云“乘舆上殿,凭几听讲”,待遇更高于宰相。陈朝将亡,宣帝命律学大师昙瑗为“国之僧正”。昙瑗明了当时的形势,婉辞不受。

  南朝地方僧官,以京邑、荆州、三吴最重要。当时任京邑的僧官很多。宋时道温为都邑僧主;新亭寺法颖“学业兼明,敕为都邑僧正。”齐永明(483-493)中,定林寺法献、长干寺玄畅同为僧主,分任南北两岸,即把扬都僧寺分为江南江北两部分,各置僧主管理。梁武帝时,天竺寺法超为都邑僧正,陈武帝时任命宝琼为京邑大僧正。在荆楚的江陵设僧主,始自萧齐。齐初,荆州竹林寺僧慧敕为荆州僧主。僧慧死,慧敞代慧为僧主,末代齐帝命慧球为荆州僧主。慧球号称荆土法匠,抗衡京师义学,因此被尊为荆地僧主。

  南朝僧官制度的形式是地方僧正比中央僧官更有实权。相对而言,中央僧正只是在形式上被赋予监督全国僧团的名义,实际上并不能左右握有强权实力的地方僧官辖区内的僧众事务。

  北朝僧侣众多,异族统治者要加强控制,所以在中央和地方普遍设有僧官。 北朝的僧官制度,先是北魏设监福曹,后又改为昭玄寺、崇玄署,配置大统一人,统一人,都维那三人。大统和统,都称沙门统或昭玄统。北魏第一个僧官是法果。道武帝诏令他任道人统,绾摄僧徒,明元帝时依然任他为此职。继任的道人统是师贤,师贤之后是昙曜,这时改称沙门统。北齐、北周的僧官制度与北魏相同。北齐时曾设十位沙门统,后来文宣王根据大臣的建议,以法上为大沙门统。北周时,昙延任国统,郡维那。

  北朝东魏时期的昭玄僧官,多邀结皇室权贵,有明显的贵族化倾向。历任东魏北齐沙门统的法上,是东魏大将军高澄潜举荐的;先任都维那,后转沙门统的昙遂,与丞相淮阴王倾心交结;都维那慧顺,是著名宰相崔光之弟,经仆射祖孝惩荐为僧官。这反映了魏齐之际律学的昌盛,也反映了当时僧官选拔重视侯选僧官的学养声望。当时昭玄领袖的素质明显高于前代。

  由高僧充任的僧官, 自隋朝起逐渐从国家的佛教事务中淡出,转向释门内部事务。在皇权制驭佛教的机制中,作为朝廷认定的佛教首领,在唐代,僧官的地位更多是象征意义的了。

  隋末社会动乱, “武德之初,置十大德,纲维法务,统摄僧尼。”“大德”本是对德高望重僧人的尊称。唐朝以“道德高妙,为众所推”为选拔大德的标准。简选程序由僧众推举,朝廷任命,也有的大德由皇帝直接任命。 “十大德”除智藏、法侃外,还有慧因、吉藏等人。唐初的“十大德”是以大禅定、大兴善两寺为中心,是由道德学养兼优的高僧组成的教权中枢。它受命于朝廷,以规复纲纪、整肃法务、传授经业为职责,从而适应了唐初整顿释门,安定社会的需要。

  贞观年间,中央与地方的政权建设基本完成,佛门事务移归鸿胪寺和州县功曹。 “十大德”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僧官,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唐中宗时, “十大德”的名称再度出现,不过他们只是一种尊称。他们主持讲席、法事,不再过问政事。唐代宗所置“临坛十大德”,已演变为都城戒坛主持的荣衔,基本成了皇帝的御用僧。

  唐德宗以后,设两街僧录,权宦任两街功德使掌管佛教,选高僧充任,辅助使司处理法务。起初,僧录只是内道场中的一员僧职,以后成为一个虚衔。唐宪宗时,两街僧录正式成为两街功德使辖下的僧官。

  唐宪宗以后诸朝,左右僧录代有其人,或分或合。唐文宗时的僧云端,唐宣宗时的僧灵晏,都是一人兼左右僧录:唐懿宗时的僧清兰和僧彦楚,则分别充任左街僧录和右街僧录。同时新置两街副僧录,由僧觉晖充任。僧录对全国佛教事务的影响力很有限,不过作为唐后期僧官制度的中枢,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

  在唐代后期,地方僧官也出现于各地。在唐末社会动荡不安的形势下,在地方设置僧官,也是政府控制佛教、安抚百姓的需要。在肃宗、代宗之际,江南地区出现了州僧正。僧正是南朝僧官名称。唐代的僧正之名,亦是沿袭南朝之例。州僧正一般由州长官任命。在州僧正之上,还有与节度使辖区相应的节镇僧正。

  唐后期地方僧官,除以僧正为名之外,还有别的名称。上元二年(761年),新任浙东节度使王瑜,请会稽开元寺僧昙一任浙东僧统。北魏始置的僧统,属昭玄官系,隋已废罢。唐后期敦煌的僧官实行僧统制,可称北朝僧官传统的子遗。地处东南的浙东道也以僧统命官,是南北朝时南迁的北僧留下的遗法。

  元代以异族统治汉地,利用佛教以维持其统治。政事中以佛事为首。设宣政院,秩从一品,掌管释教僧徒及吐蕃(西藏)之境而隶治。江浙地方(原南宋区域)特设释教总管。大德六年(1302)诏僧官僧人犯罪由御史台与内外宣政院共鞠问。文宗至顺二年

  (1331),立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僧尼之政。

  明代设僧录司、道录司,掌管天下僧道。府州县各设僧纲、僧正、僧会等。僧录司置正六品左善世、右善世,掌印信:从六品左阐教、右阐教,督修坐禅;正八品左讲经、右讲经,接纳各方施主,发明经教;从八品左觉义、右觉义,约束诸寺僧行,惩戒不守清规者。各府僧纲司设都纲、副都各一员。各州僧正司设僧正一员。各县僧会司设僧会一员(《明史·职官志》)。这些官都是僧官。清代沿袭明代制度。清亡以后,这些官职便都废除了,管理寺院之事改由内务部拿管了。

  虽然历代僧官名称不同,掌管事务范围有别,但都对维护僧团利益,促进国家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僧籍制度

  僧籍制度也是古代政府掌管僧团动向的基本制度,这一制度对纯洁僧团队伍,规范政府对僧团事务的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僧籍制度在封建社会沿袭了—…千多年,受到政府和广大僧职人员的欢迎。

  在封建社会中,僧籍主要由僧正、僧统或僧录等僧官来掌管。僧籍就是登记僧人名字及出家得度、所隶寺院的簿籍。最初籍录沙门始于东晋。 《弘明集》卷十二记载支道林与桓玄论州符求沙门籍事,当时沙门曾反对此事。至于北朝自姚秦设立僧官,便已立僧籍了。 《魏书·释老志》说,延兴二年

  (472)四月诏: “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又说: “(太和)十年

  (486)冬,有司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

  民侥幸,假称入道,以避输课。其无籍僧

  尼,罢遣还俗。”僧籍原是政府管理民众出

  家的一种措施,无籍僧尼便是未经政府登记

  而私自出家的,那是违犯法令的。

  到了唐代,僧籍三年一造。崇玄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是掌管僧尼和道士女冠帐籍的。凡新罗和日本僧人入唐学问九年不还,便编入籍。每三年各州县要造籍一次:一本留县,一本留州,一本上祠部;道士女冠一本上宗正,一‘本上司封

  (《新唐书·百官志》)。据《佛祖统记》卷四十七的记载,唐玄宗开元十七年(729)制定天下僧尼三年一造籍。文宗太和四年

  (830),祠部请允天下僧尼非正度者,许具名中省给牒。五年(831),又敕天下州郡造僧尼籍。自宋以后,直到清代乾隆年间,僧籍概由僧录掌管。乾隆废止度牒以后,政府不再掌握僧籍,也就无从考核其数目了。

  政府既然掌管僧尼的簿籍,就必然要发给已登记的僧尼一张凭证,以资查考,这便是“度牒”。度牒制度始于何时,现在很难确定其年代。在北魏时,僧人赴各地旅行,须要各地政府的证明文件。 《魏书·释老志》记延兴二年(472)诏书说: “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裔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裔都维那等印牒,然后听行”。所谓文移、印牒,都是临时的旅行证明文件。唐神龙二年(706),规定天下的行者和童子须要考试经义,无有疑滞,方得度之为僧。当时主要是考《法华经》。但是有权势的人纳贿卖度,用钱三万,便度为僧尼(《资治通鉴》卷二O九)。唐肃宗至德元年(756)为了筹集军费,用宰相裴冕的计划,由政府指定大德传比丘戒,凡纳钱一百缗者与度牒剃度。这是政府度蝶收费之始。可见在此以前已经有度牒制度。 《大宋僧史略·祠部牒》说:“唐祠部牒皆绫素、锦素、钿轴,盖纶诰也,非官何谓。”这说明唐代对于度牒是很重视的,等同于官吏的任命状。肃宗乾元元年(758),又规定考试制度,凡白衣能诵经五纸者度为僧,或纳钱百缗请牒剃度(《释氏通鉴》卷九》)。德宗建中三年(782),敕令天下僧尼身死及还俗的,其度牒应由三纲即日陈送本县。由县按月申送至州,汇总申报中央,与符诰一同注毁。在京城的就直接送交祠部(《大宋僧史略》)。

  宋代度僧是有限制的,按比例度僧,有一百僧人的地方每年可以度一人出家。然而人民为饥饿所困,不得不涌向寺院,所以私度的甚多。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曾一次度僧二十三万余人,给祠部牒。宋代度牒曾一度用纸造,伪造的很多。南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仍旧用绫造度牒。宋代度僧既有限数而要求出家为僧者多,于是空白度牒便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证券在社会上流通。首先是神宗熙宁元年(1068)由于河决年荒,用司谏钱辅言,出卖度牒。于是有宋一代便用卖度牒作为政府从事营造、赈灾筹饷等等的筹款办法。甚而至于钞票(会子)贬值,也是用度牒作价宋收回。凡是篡改旧度牒或冒用死亡僧人的度牒,是要受到充军发配的惩罚的。

  这种度牒制度,元明清三代沿袭未改,清康熙十五年(1676)规定凡有私度者杖八十,为民:顶名冒替者杖四十,僧道官革职还俗。乾隆四年(1739)并规定官吏如若失察,罚俸三月,可见其限制的严苛。但至清乾隆三十九年(1774)便废止僧道度牒,自此以后僧道只以各寺观所给戒牒为凭而无度牒了。

  僧官与僧籍制度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虽然在不同的朝代所发挥的作用及行使的职权有所不同,但它对促进封建王朝的社会稳定,促进僧团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以及整肃僧纪,促进僧团团结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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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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