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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土论著:藏传因明学 因明七论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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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土论著:藏传因明学 因明七论入门

  因明七论入门,藏文全称sde bdun vjug pavi sgo don gnyer yid kyi mun ses,收入《宗喀巴师徒文集(rje yab sras gsung vbum) 》第十八帙(tsha pa)中,共二十三页。在书跋中未说明作此书的年月,但附记:受具足圆满种姓之主扎巴坚赞之请,厦宗喀巴·罗桑扎比耶伯撰。

  按藏文书名全称,应译为《因明七论入门除意暗论》。从《宗喀巴大师传》中,叙述到宗喀巴于四十八岁岁次甲申(一四〇五年),移住雷朴寺,演讲法称论师的因明广释,旋受藏王名称幢殷勤迎请,遂赴温地方,住德钦敦寺,广传中观、因明等学。考察此处所说藏王的藏文名字,即grags pa rgyal mtshan,意译为“名称幢”,是帕竹噶举派政权首领,于1406年(明永乐四年),被明成祖封为“阐化王”。当时宗喀巴的宗教社会活动费用,主要是依靠帕竹统治者阐化王扎巴坚赞供给。

  作者厦宗喀巴·罗桑扎比耶伯,这个全称包括几个意思,其中“厦”是“东”,“宗喀”是青海湟中县塔尔寺地方的旧名,“罗桑扎比耶伯”,是在受沙弥戒时的法号,意译为“善慧名称吉祥”,但后来他的名字被人们简化为“宗喀巴”,说他的全称,知道的人反而不多,而他的信徒们,竟尊称他为杰喇嘛或杰仁波钦,在许多藏文文献中,尊崇他为黄冠教祖师。他在十四世纪末至十五世纪初,广泛地从事撰写工作,估计这部书是在一四〇六至一四〇七年之间写的。

  一四〇九年,他得到帕竹政权阐化王扎巴坚赞的支持,在拉萨大昭寺,举办了一个规模巨大的祈祷法会,藏语叫“摩烂钦莫 (smon lam chen mo)。会后,在拉萨以东约五十华里的“旺古尔”山(dbang skur ri)侧,创建了第一座寺院——甘丹寺,把他的主张体现在一个教派的名称上,叫做“日窝格鲁巴 (ri bo dge lugs pa)”。“日窝”是“山”的意思,因甘丹寺是建筑在山头上,“格鲁”,意译为“善规”,“巴”是主词。因为它是西藏佛教一个新兴教派的名称,所以把它译为“格鲁派”。

  为什么叫“善规”呢?因为他深感以往西藏的佛教教派,大多戒律废弛,教风败坏,他乃遵循释迦牟尼的思想体系,倡导僧人必须严格遵守清规戒律,藉以表示区别于旧的教派。

  从他的学历上看,宗喀巴于十七岁(一三七四年)来到西藏以后,除遍访名师,广学显教和密教的经典,尤重视学习和钻研“因明”,在其传中记载:过去西藏地方讲授七部量论及陈那集量论者,仅知它是一种论述辩论方式的著作,以为其中没有讲到成佛证解脱的理路。他以纯洁犀利的智力,通观所有“因明”论著,特别是观察到陈那的《集量论》,法称的《释量论》等,把大乘和小乘的一切修行次第,都正确地归纳进去了,因此,他对陈那、法称崇奉异常,从他在书跋中写的一首诗中,就可以看到他出自肺腑的景仰和赞颂。诗云。

  三类所知诸事物,悉由三量予抉择,

  能立能破以语诫,正理二主稽首礼。

  本书,就其篇幅和内容而言,可算是一部短小精悍的因明概论,它融汇了陈那、法称浩瀚因明著作中的精华,言简意赅,真是一部圭臬之作。

  为了便于了解书中所叙述的内容,首先必须对书名作个简单的解释:

  “因明”一词,藏文原为“量(tshad ma)”,为了遵从旧译及表明书的性质,所以也把它译为“因明”;“七论”,是法称所作“七部量论”的统称,具体说来即: (1)释量论 (tshad ma rnam vgrel),(2)定量论(tshan ma rnam- qes),(3)正理滴论(tshan ma rigsthigs),(4)因滴论(gtan tshigs thigs pa),(5)观相属论(vbrel ba br-tag pa),(6)成他相续论(rgyud gzhan grub pa),(7)诤理论(rtsod pavi rigs pa)。

  “入门”,是说法称所作七部量论中所阐述的逻辑理论法则十分广泛,初学的人,骤视之,畏难情绪必油然而生,何况其内容既深奥,并且所牵涉古印度哲学流派的主张又复杂,不免令人有望洋兴叹之感,宗喀巴为了引导后之学人渐入堂奥,所以写了这部进入七部量论之门的概论。

  “除意暗”,这儿所说的“意”,即主要的思想认识,由于学人不明了七部量论中所论述的内容,等于认识上黑暗,实际上即无知,为了消除人们在思想认识上的无知,就是宗喀巴写这本书的目的。

  全书内容共分为四大部分:

  一、讲境,主要论述客观事物的范畴及其属性。

  二、讲具境,主要论述认识方面的思维活动范畴及其差别。

  三、对境之分析法,主要论述认识对客观事物的分析规律。

  四、比度,主要论述推理的法则,这部分正是因明的核心,逻辑方面的推理原则及论证规律等问题,都是此章中所要说明的问题。

  这个译稿,原来是在一九七九年,我参加《藏汉大词典》的编写工作时,为收集因明资料所写成的初稿,当时只看到拉卜楞寺的藏文版本,有些字不清楚,此次又参照原拉萨雪印经院的版本,对藏文作了一次细致的核对,把两个版本的文字作了一次互相补充订正之后,又按藏文把原译初稿作了适当的修改,作为中国逻辑史资料选篇中,藏传因明篇的一个代表作。由于有一部分词汇是汉传因明中所不曾见过的,所以只好按照原文翻译,文词不免存在一些晦涩生硬的毛病。限于水平难免有错误之处,好在我对这个学科,是以学习和探索性的态度正在进行翻译整理工作,尚希在读者们的帮助、指导下,继续提高我的水平。

  82.11.22.于拉萨

  敬礼十方界,诸佛及菩萨。

  智慧自在文殊尊,降伏四魔不动佛,

  语主妙音母祈赐,写说辩才智慧增。

  一、讲境——客观事物

  于此将抉择外境,有境及证境之方法等三种。此中,外境与所知、所量,就主要而言皆同义。可知晓或可明了,为外境之性相。堪为心所缘境之物,为所知之性相。由量识所证悟之物,为所量之性相。

  外境,从自性方面分为:物与非物,有为与无为,常与无常。其各别之性相,分述如次:谓能表功能者,不表功能者,例如:瓶子与虚空。由自之因缘生起者,由自之因缘不生者,例如:自成后即变迁之物,不变迁之物。

  物,从自性方面分为:物质与心识二种,由微尘所成者,为前者之性相,明了外境者,为后者之性相。

  物质分为:身外物质与身内物质二种,其各别之性相如次,谓由身外之微尘所成者及由身内之微尘所成者。

  身外物质分为:色、声、香、味、触五种,其各别之性相如次:为物质之一,成为眼根识之亲境(直接境象);为物质之一,成为耳根识之亲境;为物质之一,成为鼻根识之亲境;为物质之一,成为舌根识之亲境,为物质之一,成为身根识之亲境。

  色,分为:白、黑等显色及方形等形色。

  声,分为:语言等表意声及水声等不表意声。

  香,分为:香与臭。

  味,分为,香与不香。

  触,分为;柔软与粗涩。

  身内物质,分为:眼净色根、耳净色根、鼻净色根、舌净色根、身净色根五种,其各别之性相如次:为身内色物质之一,堪为眼根识之增上缘者,为身内物质之一,堪为耳根识之增上缘者,为身内物质之一,堪为鼻根识之增上缘者,内色物质之一,堪为舌根识之增上缘者,为身内物质之一,堪为身根识之增上缘者。

  又各分二:眼缘境时之眼根,为具依之净色根;眼不缘境时之眼根,为相应之净色根。耳等亦各分如此二种。

  物,从功能方面分为:因与果,其各别之性相如次:谓存在之物能随之引生后物者;谓存在之物能随之遣离后物者。

  因,从自性方面分为:亲因与疏因,其各别之性相如次:为彼物因之一,彼物之因与尔之果无俱是者;为彼物因之一,彼物之因与尔之果有俱是者。

  因,从主次方面分为:近取与俱生缘,其各别之性相如次:谓观待彼法之俱生缘而生彼法者,谓由彼法之近取成为彼法生起之助缘者。

  缘,总分为:所缘缘,增上缘,等无间缘三种。其各别之性相如次:谓彼法为能直接引生相分之外境者,谓起他法与以强力者,谓彼法主要为能亲生心之明性者(谓心心所法,次第无间,相续而起——译注)。

  附述:三时,粗显,等流等。

  已逝,为过去之性相;未至,为未来之性相;生而未灭,为现在之性相。

  成为自体有方分之尘埃,为粗显之性相,譬如瓶;成为自体无方分之尘埃,为无方分尘之性相,譬如跟前之单微尘;成为自体有前后若干刹那之物,为等流之性相,譬如年;成为自体无前后刹那之物,为刹那无方分之性相,譬如成为文字支分之六十刹那之第一。

  境,从作为不同境象方面分为:显境或所持境,执境,取境。见而明了,为所持境之性相,分为:现见所持境,分别识所持境,无分别错乱识所持境三种。

  现见所持境分为:见他之现见所持境及自证之现见所持境二种,其义如次:谓于彼法能造自相相似之外境,譬如观待根、意之色等五境。

  后二分别所持境,分别识如持总义(抽象)及如见二个月亮。

  执而明了,为执境之性相,分为:定有,定无,不明了事三种。由量识缘到,为定有之性相;由量识虽可见但未缘到,为定无之性相;虽有但彼补特伽罗之量识不能见到,为彼补特伽罗不明了事之性相。

  不明了事分为三种:一、彼补特伽罗由于处所不明了之不明了事,如对在其他房舍中居住者之状况。二、由于时间不明了之不明了事,如明日此处居住者的状况。三、由于自性不明了之不明了事,如于前面地上之虾莎(鬼魅)。

  于取舍之事,无谬而见,为取境之性相,比如:推论声是无常之比量所见无常;现见青色根识所见之青色,分别瓶言诠差别之瓶;农夫耕耘具足种子、水肥、温湿之田地。

  所量,从证悟法方面分为:自相及共相二种;或又分为所量现实事物等三种。谓能真正表达功能,为自相之性相,犹如青色;或如未混合方位时间而存在之物。不能真正表达功能之法,为共相之性相;或为方位时间相混合而现见之显境,比如:分别心现见鼓腹而有底盘之物。 由观量所见,为所量现实事物之性相,比如青色。由比量所知,为所量隐秘事物之性相,比如青色之无常。或谓由经验之力观察增益,为前者之性相;或谓由因理之力观察增益,为后者之性相。谓依经过三种观察所订正之圣教所证悟,为所量极隐秘事物之性相,比如:由施造福、守法安乐之圣教所示之义为不虚诳。

  附述:谓由名言所理解,为所诠之性相,分为:由执著言语思维之力说出之语言所理解之义,为执著所诠之性相;由言语思维分别识所见力说出之语言所理解义,为由执著所诠说出直接所诠之性相,比如瓶之总义(即抽象之瓶)。

  执著所诠分为:直接执著所诠及间接执著所诠二种。比如:由依诠表瓶无常之言语理解瓶为无常,瓶非常住(永恒不变)。

  又所诠分为:讲说时之所诠、入物时之所诠。前者分为:执著所诠,真正所诠二种。后者不分类。讲外境终。

  二、讲具境——认识论

  能理解或能明了,为具境——认识之性相。分为能诠——语言及心识二种。由语言之力能理解所诠意义,为能诠之性相,从性质方面分为:名、句、文三种。唯能诠表境物之性质,为名之性相,如言瓶子。分为二种:谓对彼物首先以语言安名之—,能藉以无误理解其义,为彼物真名之性相,比如:言兽王为狮子。谓尔为可安真名之物,因其与他物有某些相似处作为理由,对彼物后来所安之名,为彼物假名之性相,比如:婆罗门孩童,因其嘴大鼻塌,故名之曰狮子。

  能诠表境物性质或差别,是句之性相,如说:小瓶子。

  能结合诠表境物差别法(特点)正反两面之事,为文之性相,如说:用小瓶盛水来!

  能诠,就所诠表意义方面分为:诠表种类之语,诠表聚集之语二种。谓凡由自限制诠表之所诠义是总类,为前者之性相,如言色之语。谓凡由自限制诠表之所诠是由八粒微尘聚集之物体,为诠表聚集语之性相,如言雪山之语。

  所诠,就诠述方面分为:诠法之语,诠有法之语二种。谓由自限制诠表所诠差别法,排除他物涉入自之所诠,能理解所诠意义,为前者之性相,如言牛唯非马之语。谓由自限制诠表所诠之差别法不排除他物涉入自之所诠,能理解所诠意义,为诠有法语之性相,如言牛是非马之语。

  能诠,就排除方面分为三种:一、排除不具之语,谓于差别法下用虚词诠表,如言角宿为唯一射击手之语(直接对当译为:角宿射击手唯是)。二、排除他具之语,谓于差别依下用虚词诠表,如言唯成有是射击手之语(直接对当译为:成有唯是射击手)。三、排除不可能之语,谓于可能之事下用虚词诠表,如言海生(莲花)物中可能唯有青色之语(直接对当译为:海生中青色可能唯)。

  能诠,从讲说时分为:执著之能诠及由彼说出之直接能诠二种,后者如说瓶之总声(总声,可理解为概念)。

  执著之能诠分为:直接执著之能诠,间接执著之能诠二种,举例如次:观待瓶子无常所说瓶子无常之语,观待瓶子非常往所说瓶子无常之语。

  兼述:字及补特伽罗二种:一、谓由单独字虽不能表达意义,但由一个半字以上拼合后可以表达意义之具多刹那之声音 (刹那,系按发字音最短的时间计算),为字之性相,分为:啊伊等韵母及嘎喀等声母二类。二、谓于五蕴或四蕴之积聚相续所安立之假有,为补特伽罗(泛指包括佛之一切动物)之性相。比如天授,此就未成佛者而言。心(知觉),明了,认识为同义词,其性相已如前述。分为:量及非量,分别及无分别,谬误及非谬误,自证(明)及他证,心及心所等。

  新证自境之知觉,为量自性相。为此,如云:“量乃非诳识”,此引文中,表明“不唯讲不欺诳”之义,并表明尚有“新证”之义,复如说:“未识境犹明”。此引文中重申前段文义。若尔,犹字表何义?谓前文之义,既无不周遍语表量之过失,亦表明于世俗认识上,更无遍逾阈之限过失。

  于自境非新证之知觉,为非量知觉之性相。分为:已决智,颠倒识,疑惑,分别意(有译为“伺察”、“思察”。),见而未定五种。

  谓于由引生自之前念量识证知功能尚未消逝之境,能消除增益而缘之知觉,为已决智之性相。分为:由现量引生之已决智,由比量引生之已决智二种,举例如次:谓由见青色之根现量所引生之认定青色之知觉;谓由证知声音是无常之比量所引生之认定声音是无常之知觉。由现量所引生之后念诸现识亦皆为已决智。

  谓非该物而认为是该物之认识,为颠倒识之性相。分为:如执声音为常住之分别颠倒识及现见日月为各二之无分别颠倒识二种。

  谓于境不能认定执著之知觉,为疑惑之性相,分为:现行疑及潜伏疑二种。

  现行疑分为:等分疑及偏重疑二种,前者比如:认为声是常耶?无常耶?

  偏重疑分为:有意义之疑及无意义之疑二种,举例如次:谓认为声音大概是无常之知觉,谓认为声音大概是常之知觉。

  潜伏疑分为:不依据因理之疑,依据因理之疑二种,举例如次:谓如认为井必有水之知觉,谓如根据不定因理所生之一切知觉。

  谓见自相,但不能对之排除增益,为见而未定知觉之性相,分为:谓由于错乱之原因见而未定之知觉,谓由于未专注之原因见而未定之知觉二种,举例如次:如对青色无常,见青色之根现识;如专注于黄色时之根现。

  关于分别意之立破,详见余处。

  量,从定数分为:现量,比量二种。

  谓离分别无谬误之一,新证自境,为现量之性相。此定义适用于不同之四种现量。

  谓离分别复无谬误之认识,为现识之性相,分为:根现识 (此处所言现,即现识,量即准绳,与直觉或感性认识相似。),意现识,自证现识,瑜伽现识四种。

  谓由自之增上缘净色根(即产生视觉的内在水晶体)亲生明了境像离分别复无谬误之认识,为根现(五根即五官现识)之性相。分为:缘色之根现识,缘声之根现识,缘香之根现识,缘味之根现识,缘触之根现识等五种,其性相如次:

  谓由自之增上缘眼根亲生明了境像离分别复无谬误之认识,为缘色根现识之性相。

  谓由自之增上缘耳根亲生明了境像离分别复无谬误之认识,为缘声根现识之性相。

  谓由自之增上缘鼻根亲生明了境像离分别复无谬误之认识,为缘香根现识之性相。

  谓由自之增上缘舌根亲生明了境像离分别复无谬误之认识,为缘味根现识之性相。

  谓由自之增上缘身根亲生明了境像离分别复无谬误之认识,为缘触根现识之性相。

  复次分为:从缘色之意根现识至缘触之意根现识中共有五种,其性相如次:

  谓由自之增上缘缘色意根亲生明了境像离分别复无谬误之认识,为缘色意根现识之牲相。

  谓由自之增上缘缘声意根亲生明了境象离分别复无谬误之认识,为缘声意根现识之性相。

  谓由自之增上缘缘香意根亲生明了境像离分别复无谬误之认识,为缘香意根现识之性相。

  谓由自之增上缘缘味意根亲生明了境像离分别复无谬误之认识,为缘味意根现识之性相。

  谓由自之增上缘缘触意根亲生明了境像离分别复无谬误之认识,为缘触意根现识之性相。

  根现识诸后刹那之所以为意根现识,谓由有自境之助伴根现识作为等无间缘,所生之明了境像离分别复无谬误之认识故。

  意识者,谓由自之增上缘意根亲生之识,亦即由自之前刹那同类识将消逝之际所生之识故,此说合理。

  谓唯向内缘取相,为自证现识之性相,于一切识上皆有。

  谓由修持正确义境之力所生圣者离分别复无谬误之认识,为瑜伽现识之性相,分为:声闻,独觉,大乘之瑜伽现识三种,举例如次:如声闻之见道,独觉之见道,大乘之见道。

  谓依具备三相之因对自之隐秘境新证之知觉,为比量之性相。分为三种:一、物力比量,谓如以所作性为因,证悟声是无常之知觉。二、世许比量,谓如以存在于所明了境物上之因,而可云怀兔是月而证悟之比量。三、信解比量,谓如依经过三种观察所订正之圣教为因,证悟“由施造福”等圣教所启示之义为不欺诳之知觉。

  量识,于具境,从能引生定解方面分为:由自定解之量识,由他定解之量识二种。

  为量识之一,本身是量,由自力引生定解,为自定解量识之性相,比如:本身是量,由自力引生定解之比量及四种现量。

  为量识之一,本身是量,由他力引生定解者,为由他定解量识之性相,比如:本身是量,由他力引生定解之比量及三种现量。

  此二量识,复举例如次:谓如谙练量语言者相续中之量识及谓如未诸练量语言者相续中之量识。

  有学者举出由自定解量识及由他定解量识之性相云:为量之一,本身非欺诳,由自力能引生定解,为由自定解量识之性相。为量之一,本身非欺诳,由他力引生定解,为由他定解量识之性相。

  由自定解量识,分为:比量,自证现量,显功能现量,具串习现量。

  由他定解量识,谓具谬误缘因之现量,比如:现见远处之红焰焰是否是火之颜色,当生起疑惑之后,尚须依其他量识,使自己对远处之红焰焰,方能认为是火之颜色,此即无谬误认定远处红焰焰之根现量。

  谓凡自所见境,须是共相,为分别识之性相。

  谓识之一,凡自所见境,须是自相或非成事之任何一种,为无分别识之性相。

  分别识,就结合方面而言,分为二种:谓结合名言之分别识,结合意义之分别识。

  谓将语言时之名和名言所表之义结合之思维,为结合名言分别识之性相,比如:认为是有枝叶之树之知觉。

  谓将差别事和差别法结合而执之分别识,为结合意义之分别识之性相,比如:认为此人是执杖者之知觉。

  分别识从所见境方面分为三种。

  一、谓未熟谙语言者相续中,见瓶总声之知觉,为唯见总声 (名)。

  二、谓未熟谙语言者相续中,见瓶总义之知觉,为唯见总义 (抽象)。

  三、熟谙语言者相续中,执瓶之分别识,为见总声总义之分别识。

  分别识从所为方面分为三种。

  一、具依名言分别识,谓如执总瓶之认识。

  二、为于他义增益分别识,谓如执阳焰为水之认识。

  三、对隐秘义之分别识,分为四种:

  (一)执因心者,谓成为成立彼之比量近取之成立彼之三相中定解任何一相之知觉,为执因心。

  (二)比量,已如前释。

  (三)忆念者,谓缘过去之分别识。

  (四)从现欲生起之分别识,谓唯随声之分别识。

  无分别识,分为二种:

  一、谓因自之增上缘根受惑所生之认识,为无分别错乱识之性相。此又分为二种:

  1.谓如见两个月亮之根识,为错乱根识。

  2、谓如显见梦境之认识,为无分别错乱意识之性相。

  二、无分别不错乱认识,如前已述之一切现量。

  造成认识错乱之原因有四种:

  1.于处所,如因乘船,见树木行走之认识。

  2.于依处,如同眼眩翳错乱之原因,见螺贝为黄色之认识。

  3.于境处,如因火箸急遽旋转之原因,见为轮转之认识。

  4.于等无间缘处,如因愤怒,致意识错乱之认识。

  兼述:谓于自之所见境,错乱认识,为似现量之性相。分为,无分别似现识,分别似现识二种,其各性相及分类,已如前述。

  谓非彼物,犹执为彼物之认识,为错乱识之性相,分为二种:

  错乱分别识者,谓如执声为常之分别识。

  无分别错乱识已如前述。

  谓明了境本性之认识,为不错乱识之性相。分为二种:谓现量及于所耽著境不错乱分别识。后者如比量。

  谓能取相,为自证分之性相。谓所取相,为他证分之性相。

  谓于境及差别境二中,唯明了境,为心之性相。分为六识或八识。谓明了差别境,为心所之性相。分为五十一个。

  兼述:建立量果,即认识之结果。

  第一阶段了解之果,比如:青色为所量,现青色相后对青色新生非虚假之认识为量,直接了解青色之量为果。

  第二阶段了解之果,比如:所取相为所量,对诸所取相能分辨取相为量,感受所取相之自证分为果。

  第三阶段了解之果,比如:青色为所量,现青色相后对青色新生非虚假之认识为量,观待青色直接了解成为自体之境之量为果。

  比量之量果:声无常为所量,依成立声无常之具备三支相之因,现声无常相后,对声无常新生不虚假之认识为量,直接了解声无常之比量为果。

  唯识家所讲根识之三缘,其意义应如何理解?

  一、谓由自己熏习习气之力,主要能生自果根识境之相分,为根识所缘缘之性相,比如:见青色前瞬根识,不论是否被其他之认识所间隔,仍然是同类见青色根识后瞬根识之所缘缘。把所取相说为所缘缘,系就名言而言,非就总而言。

  二、谓主要能生根识持境之种子,为根识增上缘之性相,比如:由见青色前瞬根识之力,主要能生持青色之阿赖耶识上之力量。

  三、等无间缘之性相,已如前述,比如,由于前瞬认识之力,于感受见青色根识自性,主要直接生起相续识之上力量。

  三、对境之分析法

  境即客观事物,对之进行分析了解之方法,归纳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

  谓相违(矛盾),相属(关系),遮(否定、破、遮止),立(成立),总,别,一,异,排入,立入,性相,所表,质法,体法,抉择两种比度(推理)。

  谓处于不相顺,为矛盾之性相(定义),分为三种:

  一、不能同时并存矛盾者,谓彼此成为矛盾力量,不堪同时为友伴。复分为三种:

  1、物质之不同时并存矛盾,比如:热触与冷触,光明与黑暗。

  2.认识之不同时并存矛盾,比如:了解声音无常之比度(推理论证)与执声音常住之现行增益遍计执。

  3、生物之不同时并存矛盾,比如;蛇与鼬。

  二、谓与彼法(物)互异,既是尔,又与彼法(该物)不可能有相顺之处,是互排矛盾之性相,分为二种:

  1.谓主要与彼法不相顺而存在之一,无既非尔又非该物之第三者,为直接矛盾之性相,比如:常与无常。

  2.谓与彼法不相顺而存在之一,非直接遣除彼法,为间接矛盾之性相,比如:所作性与常住。

  兼述:谓尔为与彼法不相顺而存在之主要物,为自性(性质)矛盾之性相,比如:热与冷。

  三、谓两方之任何一方,能直接遮止对方而成立此方,则与对方不相顺者,为被量识损害矛盾之性相。比如:所作性与常住。

  谓尔与彼法异,若排除彼法,尔亦被排除,为相属(关系)之性相。分为二种:

  1.谓彼法所遍之一,是非彼法以外之物,为同体相属之性相。 2.谓彼法所遍之一,为是彼法以外之物,为依生相属之性相。

  所遍之性相与相属同。

  谓彼法与尔异,若排除尔,彼法亦被排除,为能遍之性相。

  谓尔与彼法异,若排除尔彼法亦被排除,若排除彼法,尔亦被排除,为等分遍之性相。

  谓尔与彼法异,尔存在时彼法亦成,彼法存在时尔亦成,为同时之性相。

  谓法之一,显现尔之总义,须观待显现尔所遮止之总义,为遮(否定)之性相。

  谓法之一,显现尔之总义,不须观待显示尔所遮止之总义,为成立之性相。譬如瓶。

  遮止复分为二种。

  一、谓遮止之一,诠自身之语,于遮止自身之所遮处,不涉及其他事物,为遮无之性相。譬如无瓶。

  二、谓遮止之一,诠自身之语,于遮止自身之所遮处,涉及其他事物,为遮非是之性相。复分为四种:

  1.间接涉及其他物之遮止非是,比如:胖天授白天不食。

  2.直接涉及其他物的遮非是,比如;有无瓶。

  3.涉及直接间接之遮止非是,比如:胖天授白天不食而不消瘦。 4、因时间之力涉及其他物之遮止非是,比如:问此人是婆罗门或是旃陀罗时,答非婆罗门时而说此人非婆罗门。

  谓伴随若干物存在者,为总之性相。

  谓尔为彼法,于彼法同体相属,既非尔但是所成之若干彼法,为别之性相。

  总,分为四种。

  一、总类,谓彼法是尔,彼与尔同体相属,既非彼但是所成若干是尔,为彼法总类之性相。比如:观待金瓶之瓶。

  二、总聚,谓若干支分之集合体,为总聚之性相。比如:森林或瓶。

  三、总义,谓分别识,见彼法义之一,非物,为彼法总义之性相。复分为三种:

  1、物,谓如分别识见鼓腹缩脚之物。

  2.无物,谓如分别识见虚空。

  3.依上二之声义,谓如分别识见所知。

  四、总声,谓分别识见名之一,非物,为总声之性相。比如:如分别识闻言瓶之语。

  关于因观待总,别之单词及复合词之立,破,详见余处。

  谓法之一,由分别识非现为异者,为一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1.质一,谓现识所见之一,非现为异者,为质一之性相,比如:所作性与无常。凡质一并非皆为一。

  2.体一、谓如瓶与瓶。

  谓法之一,由分别识现为异者,为多之性相。

  谓成事,彼法与其真名所各别了解,为异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1.质异,谓由现识各别现见,为质异之性相,比如:柱与瓶。 2.体异,比如;所作性与无常。

  谓彼法具境之一,;虽存在于与彼法互遍诸法之上,但尔不作为境,为排入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一、颠倒排入,比如:执声为常之分别识。

  二、非颠倒排入,比如;了解声无常之知觉。

  复次,排入还有能诠声,分别识,因等。

  谓彼法具境之一,若存在于与彼法互遍诸法之上,尔作为境,为立入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一、立入错乱识,比如:现见两个月亮之根识。

  二、立入非错乱识,比如:前面已讲过之一切现识。

  复次,谓分解成部分作为境,为立入错乱识之性相。谓解剖成部分不作为境,为立入非错乱识之性相。

  谓自之所排物,由词句排除后所了解之法,为排他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一、遮无之排除,如于非瓶上言无瓶。

  二、遮非之排他,复分为二种:

  1、排他意义,如否定是瓶之语。

  2、排他知觉,如分别识见否定非瓶。

  谓具三义法,为性相之性相。

  谓不具三义法,为非性相之性相。

  谓具三名言法,为所表之性相。

  谓不具三名言法,为非所表之性相。

  复次,可谓具三种实有法或谓具三种能安立法,为性相之性相。可谓具三种假有法或谓具三种所安立法,为所表之性相。

  谓由性相例标之所表事,为相依之性相。

  性相之过失分为三种:

  一、性相不遍之过,比如:以具颈背肉峰等花斑,为犏牛之性相。但是凡具颈背肉峰等花斑者,并非皆是犏牛,故云性相有不周遍之过失。

  二、性相逾遍过,比如:立具头颅,为犏牛之性相,但是,凡具头颅者,并非皆是犏牛,故云性相有逾遍之过失。

  三、不存在于相依之过,比如:以具颈背肉峰等为理由,将马说为犏牛。实则,马却无颈背肉峰等。

  复次,似性相分为三种:

  一、自体非实有,比如:谓犏牛,是犏牛之性相。

  二、义体变为他物,比如:谓有颈背肉峰等,为马之性相。

  三、性相不存在于相依,比如:以具颈背肉峰等为理由,将马说为犏牛。

  复次,似所表分为三种:谓自体之名言不成立,名言变为他物,名言不存在于相依。

  复次,似性相分为:不依性相,不依所表二种。

  总之,上述八种似(不正确),每个又分为二对,每对又分为二,虽分成三十二个,但无大矛盾。

  谓具有成办士夫所需功能,为质之牲相,如色。

  谓由质体所成色之功德(特点),为质法之性相,如色之无常。

  谓由分别识所见反(否定)种类不同法之一,非物,为体之性相,如分别识所见色。

  谓由分别识所见质之功德(特点)法之一,非物,为体法之性相,如分别识所见色无常。

  关于质体之说法,系尊者,仁达瓦之主张。

  现在,就所流传之质体性相列举如次。

  谓尔成事,尔即尔,非尔者亦非尔,为质之性相,如色。

  谓尔成事,尔非尔或非尔者是尔,为体之性相。

  体法分复为二种:

  l、谓尔成事,尔非尔,为非自之体法之性相,如性相。

  2.谓尔成事,尔即尔,非尔者即尔,为自体法之性相,如所表。

  是自,非自,是自等,必须极成,但将比等作为质、体之各言,不见得可靠。

  四、比度——推理法则

  甲、抉择自利比度

  谓具备三相,为正确因之性相,何等为三相?

  一、谓由量识认定,因于成立彼之欲知有法上符合立式规则,为宗法之性相。

  二、谓由量识认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规则,唯于同品定有,为随因后遍之性相。

  三、谓由量识认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规则,于异品定唯无,为随因遣遍之性相。

  复次,谓自己之量识对宗尚未成立者,对三相已由量识成立之因,为正确因之性相。

  一、谓自己之量识对宗尚未介入立破者,因于成立彼之欲知有法上为异,复由量识认定符合立式规则,为彼宗法之性相。

  二、谓已极成宗有法者,认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规则,唯于同品定有,为已极成有法者成立随因后遍之性相。

  三、谓已极成宗有法者,认定因于成立彼之异品遍无,为由彼成立之随因遣遍之性相。

  从而得知,后遍与遣遍之性相,如前所述,唯因之后,遣性相耳。

  谓成立彼之假宗分之—,作为成立彼之所立法比度事,为欲知有法或所成立有法之性相,比如声音。

  谓成立彼之假宗分之一,于成立彼之所立法上,以因比度为所立法之性相,比如无常。

  谓如立式规则,不被所成立法所空,为同品之性相,比如瓶。

  谓此之反面,为异品之性相。复分为三种。

  一、其他异品,比如;成立声是无常宗,以所知为异品。

  二、相违异品,比如:成立声是无常宗,以常住为异品。

  三、本无异品,比如:成立声是无常宗,以兔角为异品。

  正确因从定数方面分为:果因、自性因、未缘到因等三种因式。 一、谓具备三相因之一,与自变为质异所成立法有从生属性,为正确果因之性相。

  二、谓正确立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所立法,皆为尔同体之能遍,为正确自性因之性相。

  三、谓具备三相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直接所成立法,皆为遮止,为正确未缘到因之性相。

  果因分为五种:

  1.谓成立彼果因之一。于尔之时,成立彼之所立法已皆成就,为成立因法之性相,比如:于口内之糖块上,为成立有现存之糖色体,乃以现在之糖味为理由立量式。

  2.谓具备三相正确因之一,与自变为异质成立彼之所成立法结果,为成立亲因之性相。比如:于有烟之山上成立有火,乃以烟为理由立量式。

  3、成立因先行之果因,比如:为成立能明了之执声听觉自因声无常已先行,乃以勤奋所生听觉为理由立量式。

  4.成立因差别之果因,比如:为成立执色根识有意根以外之因,乃以若无意根以外之因则不生之物为理由立量式。

  5.成立总因之果因,比如:为成立苦谛有自因,乃以偶而生为理由立量式。

  正确自性因,分为二种:

  1.谓正确自性因之一,诠尔之言词未涉及作为尔体之物,为净除差别正确自性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物为理由立量式。

  2.谓正确自性因之一,诠尔之言词涉及作为尔观待之物,为观待差别正确自性因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A、观待非异之自性因,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有生为理由立量式。

  B、观待异之自性因。复分为二种:

  (1)直接涉及观待之自性因,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从因缘生为理由立量式。

  (2)间接涉及观待之自性因,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正确未缘到因(未缘到因,旧译不可得因。),分为二种;

  1.谓虽有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境,但作为彼宗有法之人不能见,为未见故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于前面地上,成立不明了有虾莎(或云鬼魅,实为一种难见的生物。)者,不可能说出定有虾莎之名符其实言词,乃以由于不明了虾莎者,未缘到虾莎为理由立量式。

  2、未缘到正确因之一,谓若有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境,作为成立彼宗有法之人则可以见到,为可见但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A、谓未缘到正确因之一,是遮无,为属性境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

  B、谓未缘到正确因之一,为遮非是或成立之任何一种,为缘矛盾正确因之性相。

  属性境未缘到正确因,复分为四种:

  (1)谓属性境未缘到正确因之一,凡变为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物,与彼变为质异尔之真正反面,有从生之属性,又是彼之因,为因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冒青烟但无火之夜晚海上无烟,乃以无火为理由立量式。

  (2)谓属性境未缘到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所遮止法,彼与尔之任何真正体法有同体属性,为能遍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无树之峥嵘悬崖上无沉香树,乃以无树为理由立量式。

  (3)谓唯成立名言未缘到正确因之一,凡是尔之真正反面,皆为成立彼之所遮止法自性,为自性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比如:在无鼓腹缩脚陶器之处成立无瓶,如鼓腹缩脚虽可见,但未缘到。

  (4)谓属性境未缘到正确因之一,凡变为尔之真正反面法之物,皆为成立彼之所遮止法物之亲果,为亲果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于无烟之围墙内成立烟因力非无障碍,乃以无烟为理由立量式。

  缘矛盾正确因,分为二种:

  (1)谓缘矛盾正确因之一,从互排矛盾方面否定成立彼之所遮止,为依互排矛盾而缘矛盾正确因之性相。

  (2)谓缘矛盾正确因之一,从不能同时并存矛盾方面否定成立彼之所遮止,为依不能同时并存矛盾而缘矛盾正确因之性相。

  (1)又分为二种:

  ①因依互排矛盾缘能遍矛盾正确因,比如:为成立声非常非物,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②因依互排矛盾而缘违遍正确因,比如:为成立瓶之变异不须观待以后作为因之其他物,乃以当自身形成之时即变异为理由立量式。 (2)又分为六种:

  ①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自性之矛盾,比如:为于烈火继续普遍燃烧之处,成立严寒冷触不继续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烧为理由立量式。

  ②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不能遍之矛盾,比如:为于烈火继续普遍燃烧之处,成立冷触不继续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烧为理由立量式。 ③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因之矛盾,比如:为于烈火继续普遍燃烧之处,成立寒冷之结果寒毛竖起不继续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烧为理由立量式。

  ④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果之矛盾,比如:为于烈火继续普遍燃烧之处,成立冷因之力既强复无障碍不继续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烧为理由立量式。

  ⑤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矛盾果,比如:为于浓烟上冲普蔽之处,成立严寒冷触不继续存在,乃以浓烟之冲普蔽为理由立量式。

  ⑥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与因矛盾之果,比如:为于浓烟上冲普蔽之处,成立寒冷结果寒毛竖起不继续存在,乃以浓烟上冲普蔽为理由立量式。

  复次,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矛盾正确因分为:缘矛盾之自性有四种,缘矛盾之果有四种,缘矛盾之能遍有四种共十二种。虽有如此说法,但无大矛盾。

  正确因从所立法方面分为二种:

  一、正确立因,谓成立彼之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为立,为正确立因之性相。如一切因果及自性因。

  二、正确遮因,谓成立彼之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为遮,为正确遮因之性相。如一切未缘到因。

  正确因从所为方面分为二种。

  一、自利正确因,谓正确因之一,立者未为敌者之需要而立量,为自利正确因之性相,比如:无立者,有人自己对自己为成立有烟之山上有火时,乃以烟为理由立量式。

  二、利他正确因,谓正确因之一,立者为敌者之需要而立量式,为利他正确因之性相,比如:立者对敌者为成立声是无常时,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正确因从立理方面分为二种:

  一、成立意义之正确因,谓成立意义正确因之一,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义,虽存在于欲知有法上,但对此见宗有法之量识不能见,为成立意义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于冒青烟而无火之夜晚海洋上,成立无烟,乃以无火为理由立量式。

  二、唯成立名言之正确因,谓唯成立名言正确因之一,彼所遮止法义若存在欲知有法上,对此见宗有法之量识则可见,为唯成立名言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于无鼓腹缩脚陶器处成立无瓶,乃以鼓腹缩脚陶器可见实未见为理由立量式。

  谓唯成立名言正确因之一,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名言,虽存在于欲知有法上,对此见宗有法之量识不能见,为成立名言正确因之性相。

  复次,正确因从立理方面分为二种。

  一、谓具备三相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是性相,为成立意义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声是刹那性,乃以从因缘所生为理由立量式。

  二、谓具备三相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是所表,为成立名言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正确因从入理方面分为二种。

  一、谓正确因之一,如立式规则,同品定有,为入同品遍有正确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螺声是无常,以所作性为理由主量式。

  二、谓正确因之一,如立式规则,于同品一分非有,为俱品转正确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螺声是无常,勤奋所生(勤勇无间所发)为理由立量式。

  正确因从宗体方面分为三种:

  一、物力正确因,谓具备三相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宗体,既非依据传称亦非依据圣教,为物力正确因之性相。比如:成立声是无常,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二、世许正确因,谓具备三相因之—,凡是成立彼之宗体,皆为传称世许,为世许正确因之性相,比如:成立怀兔可诠为月亮,乃以存在于分别识之境上为理由立量式。

  三、信仰正确因,谓具备三相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宗体,由凡夫量识认定须观待于圣教,为信仰正确之性相。比如:成立“由施造福,守法安乐”圣教所诠表之意义非虚诳,乃以依经过三种观察所订之圣教为理由立量式。

  谓建立量式之一,不具备三相,为不正确因之性相。

  或云:谓未认识宗体之补特伽罗,不可能用量识立三相之因。分为三种。

  一、谓宗法虽成但为对周遍颠倒认识之量式,为相违(矛盾)因之性相。

  二、谓宗法虽成,但未定为既非正确之周遍亦非颠倒之周遍,为不定因之性相。或云:谓宗法虽成,但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对正确或颠倒之周遍均未定者。

  三、谓建立量式之一,宗法不极成,为不成因之性相。

  相违因,从立量方面分为三种:

  1.谓相违因之一,与尔质异,成立彼之所遮法上有从生相属,为相违果因之性相。比如:成立于有烟处无火,乃以烟为理由立量式。

  2.谓成立之相违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所遮法,乃为尔之同体能遍,为相违自性因之性相。比如:成立声音常住,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3.谓相违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遮法,乃为遮止,为未缘到之相违因性相。比如:为成立无树之悬崖峭壁上有沉香树,乃以无树为理由立量式。

  相违因从言诠方面分为四种:

  1.谓宗法虽成,但成立彼之所立法之自性与周遍颠倒认识,为成立法自性相违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声是常往,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2.谓宗法虽成,但在意许上乃执所立法之自性,而在言诠上则与所立法之差别法认识颠倒周遍,为成立法差别相违因之性相。比如:成立眼等为非积聚之其他有境所用,乃以积聚性为理由立量式。

  3、谓宗法虽成,但在意许上乃执所立法之自性,而在言诠上乃与所持有法自性之法认识颠倒周遍,为成立有法自性相违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实有虚空是常,乃以无为作为理由立量式。

  4.谓于意许之有法上宗法虽已极成,但意许却执所立法自性,而在言诠上乃与所持有法差别之法认识颠倒周遍,为成立有法差别相违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眼等为非积聚之其他有境所用,乃以积聚性为理由立量式。

  不定因,分为二种:

  1.谓宗法虽成,但于成立彼之同品异品上均未见,为不共不定因之性相。

  复次,谓宗法虽成,成立彼之宗有法已极成之补特伽罗,于同品异品均未见,为不共不定因之性相。比如:成立声常,乃以所闻性为理由立量式。又如:为成立活身体有我,乃以命为理由立量式。

  2、谓不定因之一,对宗有法已极成之补特伽罗,或见于同品,或见于异品,为共不定因之性相。分为二种:

  A、谓共不定因之一,对宗有法已极成之补特伽罗,于同品异品皆见之,为真正不定因之性相。

  B、谓共不定因之一,对宗有法已极成之补特伽罗,于同品异品见未周遍,为具余不定因之性相。

  A、分为四种:

  (1)于同品、异品皆遍有,比如:为成立声常,乃以所量性为理由立量式。

  (2)于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比如:对胜论派成立声常,乃以非触为理由立量式。

  (3)于同品有非有、异品遍有,比如:为成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乃以无常为理由立量式。

  (4)异品有非有、同品遍有,比如:为成立声是勤勇无间所发,乃以无常为理由立量式。

  B、分为二种:

  (1)谓具余不定因之一,对宗法已极成之朴特伽罗,见成立彼之异品,为相违具余不定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彼讲话者是一切智人,乃以讲话为理由立量式。

  (2)谓具余不定因之一,对宗有法已极成之补特伽罗,见于同品,为正确具余不定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彼讲话者非一切智人,乃以讲话为理由立量式。

  不成因,分为三种:谓观待意义不成,观待知觉不成,观待补特伽罗不成。

  观待意义不成,分为三种:所依不成,无差别不成,观待一面不成。

  所依不成,复分为二种:

  1.因之自性不可能有故不成,比如:为成立士夫有我,乃以具有我之功德为理由立量式。

  2.法之自性不可能有故不成,比如:为成立我遍于身,乃以缘一切苦乐为理由立量式。

  无差别不成,复分为三种:

  1.前陈与因无差别不成,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声为理由立量式。

  2、前陈与后陈无差别不成,比如:为成立声即声,乃以无常为理由立量式。

  3.后陈与因无差别不成,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无常为理由立量式。

  观待一面不成,比如:为成立见两个月亮之根识现量,乃以离分别不错乱为理由立量式。

  观待知觉不成,复分为二种:谓犹豫不成,无欲知不成。

  犹豫不成,复分为三种:

  1.对有法犹豫不成,比如:为成立虾莎之瓶为无常,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2、因犹豫不成,比如:对有青烟处,怀疑它是烟或水蒸气时,为成立有火,乃以有烟为理由立量式。

  3.对有法与因之相属犹豫不成,比如:为成立于三山谷间有孔雀,乃以孔雀鸣为理由立量式。

  无欲知不成,比如:对已极成声是无常尚未忘者立量,声是无常,所作性故。

  观待补特伽罗不成,分为三种:

  1.观待立者不成,比如;数论派对佛教徒,为成立觉乐无心,乃以生异为理由立量式。

  2.观待敌者不成因,比如:裸体派为成立树有心,乃以剥皮致死为理由立量式。

  3.观待立敌不成因,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眼识所缘为理由立量式。

  谓认识宗体以前。成为认识周遍之事,为正确喻之性相。分为二种:

  一、谓认识宗体以前,成为直接认识随因后遍之事,为正确同喻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1.真正同喻,比如: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乃以瓶为同喻立量式。

  2.类似真正同喻,比如:鼓腹虽可见,但未缘到,乃于无鼓腹陶器处成立无瓶,乃以兔子头上之角为同喻立量式。

  谓认识宗体以前,成为直接认识随因遣遍之事,为正确异喻之性相。比如: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乃以虚空为异喻立量式。

  谓认识宗体以前,不能认定执为认识周遍之事,为似喻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一、谓认识宗体以前,不能认定执为认识周遍之事,为似同喻之性相。复分为三种:谓意义有过、知觉有过、语言有过。

  意义有过,复分为三种:

  l、由后陈所遣之似同喻,比如:以非有身为理由成立声常,乃以业为同喻立量式。

  2.由因所遣之似同喻,比如:以非有身为理由成立声常,乃以极微为同喻立量式。

  3.由后陈及因俱遣之似同喻,比如:以非有身为理由成立声常,乃以瓶为同喻立量式。

  二、谓认识宗体以前,不能认定执为直接随因遣遍之事,为似异喻之性相。分为意义有过等三种似异喻。

  意义有过,复分为三种:

  1.由后陈所不遣,比如:以非有身为理由成立声常,乃以极微为异喻立量式。

  2、由因所不遣,比如:以非有身为因成立声常,乃以业为异喻立量式。

  3、由后陈及因俱不遣之似异喻,比如:以非有身为理由成立声常,乃以虚空为异喻立量式。

  附述因、喻之过失:

  一、谓成立彼之立量式规则唯于彼具有,彼立量式为非成立彼正确因之具备三相因之一,是成立宗体及三相随一之真正反面之一,为因过之性相。分为三种:

  1.不成因过,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眼识所见为理由立量时,如立声是无常量式,则宗法不成。

  2.相违因过,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时,如立声是常住量式,则颠倒认识周遍。

  3.不定因过,比如:为成立声是常住,以所量性为理由立量时,如立声是常住量式,则对真正周遍或颠倒周遍皆不能认定。

  因此,凡是因过,皆为成事;凡因有过,则有成事与非成事之任何一种。

  凡是正确因性相之所否定者,皆须非成事,因为以所作性为理由成立声是无常之似因及以眼识所见为理由成立声是无常之正确因,皆为正确因所否定故。此于讲喻及宗时,亦应如是理解。

  二、谓成立彼之立喻式规则唯于彼具有,彼立喻式为非成立彼正确喻之具备三相因之一,于认识宗体以前,成为认定周遍事之真正反面,为喻过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1.同喻过,比如:以非有身为理由成立声常,以瓶为同喻立量时,由常所遣。

  2.异喻过,比如:以非有身为理由成立声常,以虚空为异喻立量时,不被常所遣。

  乙、抉择利他比度

  抉择利他比度,分为正、宗,破等。

  谓由立者量识所成因三相,对敌者显示无增减具二支语,为利他比度或正确能立语之性相。分为二种:

  一、谓由立者量识所成宗法,随因后遍,对敌者显示真正无增减具二支语,为正确顺法结合语之性相,如云:凡所作,皆无常,如瓶声者所作也。

  二、谓由立者量识所成宗法,随因遣遍,对敌者显示无增减具二支语,为正确不顺法结合语之性相,如云:凡常恒住,皆非所作,如虚空、声者所作也。

  谓建立能语之一,犯任何一种过失,为似能立语之性相。分为三种:

  一、知觉有过之似能立结合语;如云:觉乐(有法)无心 (法),是生异故(因),如色等。

  二、意义有过之似能立结合语,如云:声(有法)是常恒 (法),是宗与同品随一故。

  三、语言有过之似能立结合语,如云:声者无常也,所作性故,喻如瓶,声亦所作,是故声是无常。

  谓根据正确因(正确理由)方了解,为正确因之宗体性相。分为二种。

  一、谓偶然认识因方了解,为自利正确因宗体之性相。

  二、谓具自性义等五法,为利他正确因之宗体性相。或云:可立为宗体,立者共许宗。所谓五法,如《集量论》云:“自性、唯、自体,所欲及不遣。”谓成立彼之敌者已由量识极成非未忘记,非正列为成立彼之理由,成立彼之立者乐为比度境,成立彼之立者所主张,成立彼之敌者量识未遣除。

  谓立者立宗集合义之一,未具性质义等五法,为利他似宗之性相。分为五种。

  一、已极成之似宗,如对声无常已经量识认定者,当立声是无常宗时之声是无常。

  二、正列举为理由之似宗,如为成立声无常,当立声无常时之声是无常。

  三、立者不乐比度之似宗,如立者已先承认食米斋派之教理,但在后来为成立声无常,以所作为理由立量时,却云:声是常恒,如虚空功德。

  四、立者不欲主张之似宗,如数论派欲成立眼等必为我所用,但在语言上,乃以眼等必为他用立量时,却云:眼等必为他用。

  五、相违似宗,如云:声非所闻。

  谓似宗之一,尔反面之义已由量识所成,为相违之性相。分为二种:

  一、谓似宗之一,尔之真正反面义已由现量成立,为现量相违之性相,如说:声非所闻。

  二、谓似宗之一,尔之真正反面义已由物力比量所成立,为物力比量相违之性相,如说:声常。

  三、谓似宗之一,尔之真正反面义已由世许比量所成立,为世间比量相违之性相,如说:怀兔非月。

  四、谓先已承认之宗旨,嗣后抛弃之似宗义,为自教相违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1.谓自之前言被自之后语损害之似宗义,为自语前后矛盾之意许相违之性相。比如:先以一妇女为宗,后又说为石女立量时,乃成为妇女是否具有生育子女功能,则模棱两可。

  2.谓似宗之一,自之真正反面义已由信解比量所成立,为自教相违之性相。比如:先许佛陀圣教量,嗣后又立量云:行布施等善事,未来不感招安乐。

  由上所述,可谓凡自教相违,非皆与自教比量相违。就总而言,自教相违与物力相违并非矛盾。

  复次,《集量论》云:“所谓信解,归纳为自语及自教,其性相如次:谓由立者执为谛实所诠宗体之语及依经过三种观察所订正之圣教。但以往师承对此二所下定义如次:谓诠宗语之一,如有有法,则由凡夫以物立成立,有根据自教与不根据自教两种情况。对此说值得分析。

  附述。

  作为宗,唯彼具有,非成立彼真正宗具三相因之一,为自性义等五法随一之反面,为宗过之性相。分为五种:

  一、极成之似宗过,谓对业已由量识认定声是所闻之敌者,又立声是所闻。余四类推。

  讲能破,谓对过言过,能理解有过之语,为真能破之性相。分为二种:谓自续之真能破式及应成立真能破式。所谓自续,谓真能立语,已如前述。

  谓立破式之一,对过言过,但不能理解其过之语,为似能破之性相。

  谓由答辩所不能抨遣之语,为真应成论式之性相。分为二种。

  一、谓正确应成论式之一,由后陈反面,于自之前陈上,如用反面因成立并具三相,为射理由正确应成论式之性相。分为二种:

  1.谓正确应成论式之一,由后陈反面,于自之前陈上,如用反面因成立并具自类三相,为射自类正确应成论式之性相。比如:论敌已许烈火普蔽之处有冷触继续存在,乃对之立应成论式;由烈火普蔽之处,应非由烈火普蔽,因为尚有强烈冷触继续存在故。

  2.谓正确应成论式之一,由后陈反面,于自之前陈上,如用反面因成立并具非自类三相,为射他类正确应成论式之性相。比如:论敌已许有青烟上冲之夜晚海上有烟,乃对之立应成论式:有青烟上冲之夜晚海上应有火,因有烟故。

  二、谓正确应成论式之一,由后陈反面,于自之前陈上,如用反面因成立非具三相,为不射理由正确应成论式之性相。如对方已许无鼓腹缩脚陶器之处有瓶,乃对之立应成论式:无鼓腹缩脚陶器之处应无瓶,因为鼓腹陶器虽可见,但未缘到故。

  谓答辩可以抨遣之应成论式,为似应成论式之性相。比如:论敌已许声是常恒,乃对之立应成论式:声音应是无常,是所闻性故。

  谓承认能立前宗之补特伽罗,为立者之性相。

  谓承认破前宗之补特伽罗,为敌者之性相。

  谓裁判立敌辩论胜负之补特伽罗,为证者之性相。

  复次,讲似应成论式答辩法,如说。

  声应是常,所作性故。对此答:周遍矛盾。

  又如说:声应是无常,所闻性故。对此答:周遍不定。

  又如说:声应是无常,眼所见故。对此答:因不成立。

  又如说:前面地上之虾莎瓶应是无常,所作性故,对此答:对因怀疑。

  又如说:不了义圣教所显示之义应非虚诳,依经过三种观察所订正之圣教故。对此答:诺。

  入门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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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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