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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七、法执缘自心,外境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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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七、法执缘自心,外境实无

 

  【论文】

  二·一○四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疏翼】

  第二破执法有二,第一破计五文科中,第五解彼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

  【述记·卷十一】

  自下第五、解上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

  二障三住过1、十地断位2,诸门分别如第九卷3。

  文中有二:初、解二执行相断位。“如是所说”下,显执所缘或无,或有。初中有三:初、牒执举数,次、依执别列,后、依列别释,准义可知4。

  护法云:法执宽故,人执俱时,必有法执;有法执时,可无人执,与前人执不同性起,体宽广故5,有唯法执种子生故,无有唯从人执种起。又俱所变,似我、法亦尔6。

  问曰:何故人执必带法执,法执亦有不带人执7?

  答:能持自体,说名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体。有常、一、用8,方名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计外境为法,非我,即显内法有,非一、常9。

  【疏翼】

  此牒执举数及依执别列讫。

  【论文】

  二·一○五 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

  【疏翼】

  第一解二执行相断位中,第三依列别释。于中有三:一、别释俱生,二、别释分别,三、总结有无。初中分三:一、释俱义,二、释生义,三、别释相续与间断行相。此即初中初也。

  【述记·卷十一】

  下、随别释。

  此中显彼俱生法执,由自种子内因力生,释其俱义。

  【论文】

  二·一○六 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

  【疏翼】

  第一俱释俱生中,第二释生义。

  【述记·卷十一】

  显非外缘方始得起,释其生义。

  【疏翼】

  以上别释俱生二义讫。

  【论文】

  二·一○七 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起自心相,执为实法。

  【疏翼】

  第一别释俱生法执中,第三别释相续与间断行相。文又分三:一、举数并释相续行相,二、释间断行相,三、释断位。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此、显相续。

  唯第七识未得无漏圣道以来,恒相续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间亦有间转位次,未入圣时恒无转故,名为“相续”。

  然第七识亦唯有10说唯我,无法,法执亦通第八识有11,此但举正义所取12。此中解释,准我执说13,此识执相,如下当知14。

  【论文】

  二·一○八 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识所变蕴、处、界相,或总或别,起自心相,执为实法。

  【疏翼】

  第三别释相续与间断行相中,第二释间断行相。

  【述记·卷十一】

  识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缘所变蕴、界、相等——或总缘蕴,或别缘蕴,界、处亦然——起自心相,执为实法。非二十句见15,及六十五16等17。见道断故18,如我见19说。

  此执,有说通五识起20,今举正义21故不相违。

  然我本相,即唯言蕴,其法本相言界处者,我作用义,故说言蕴。无为无用,计为我少,故不说处、界。然说我为一及常者,亦说有于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计有体,即计为法。故计于法,亦依处、界。处、界即是真如、择灭等。不了此界、处,而执有法故,下准此知22。

  又“缘识所变诸蕴、处、界,起自心相”,“执为实法”,同前我中二解23。然《涅槃经》外道以佛性为我24,此不相似,非我相故,无作用故,但名缘蕴。法25可与同,佛性不失法自体故,故于我中,唯言“缘蕴”26。虽无作用缘,有少功能故。法体不然,故通界处。又依于本质与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说,我中应言处、界,故计佛性为我。若但依相似法为论,法中,应但言蕴,以亲所取27,与本质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后28,前加“处、界”;以后准前,应除“处、界”29;以亲相分唯有漏故,我执加“取”字,后依本质有无漏故,故减“取”字。又我唯总执,故缘五蕴;法通总别,故说三科。

  【疏翼】

  以上释间断法执行相讫。

  【论文】

  二·一○九 此二法执,细故难断。后十地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

  【疏翼】

  第三别释相续与间断行相中,第三释断位。

  【述记·卷十一】

  第六识中,俱生法执,于其十地,道数数修,地地别断,以障地故。第七识者,于地地中,道数数修,要至金刚,方能断除。此中合说若道、若断,故言“数数”方能除断。

  此唯菩萨,非二乘者,若数数断习、种,俱然。又除灭有二:一、伏,二、断。六识,伏亦断;第七,伏不断。故皆言“数数”。

  此中言“细”,以品而论。说为“难断”,约道而说。胜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相见道三心之中,中品30名中,第三名上31。彼约难易,易断名“细”。粗品,亦名“细”,下道能除。以品从道,初名为“细”,道下品故。今以道从品,难断名“细”,亦不相违,准我执说32。

  又我执难断,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萨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别,故十地中皆有修道33。

  言“胜法空”,显法空34观,简35游观心36,唯取无间断法执道。此中说“执”,不言五识。若所知障,五识亦通,十地中断37。

  【疏翼】

  以第三依列别释中,第二别释俱生讫。

  【论文】

  二·一一○ 分别法执,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

  【疏翼】

  第三依列别释中,第二别释分别法执。文分为三:一、释起缘及起处,二、释二种所缘,三、释断位。初中分三:一、显种外缘,二、显分别义,三、显所在处识。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一】

  显由外缘及自内种,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论文】

  二·一一一 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

  【疏翼】

  第一释起缘及起处中,第二显分别义。

  【述记·卷十一】

  正显外缘,释分别义。

  【论文】

  二·一一二 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疏翼】

  第一释起缘及起处中,第三显所在处识。

  【述记·卷十一】

  显执所在。

  强思计度38、间断非恒,唯第六有,故非余识。下39二障中,五识所知障40品41亦初地断42,以无分别筹度慧性,不能起执43,故此中无44。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分别法执中,第一释起缘及起处讫。

  【论文】

  二·一一三 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

  【疏翼】

  第二别释分别法执中,第二释二种所缘。文分为二:一、缘邪说蕴处界相,二、缘邪说自性等相。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此文可知,即小乘等,并名邪故,不称正理故。

  【论文】

  二·一一四 二、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

  【疏翼】

  第二释二种所缘中,第二缘邪说自性等相。

  【述记·卷十一】

  “自性”,即是数论胜45性。“等”取胜论实句义等,如是非一。其数论师,本若未变为大等时,但名“自性”,故46古名47“冥性”。

  初、小乘等所执,后、外道等所执。心相二重,准我中解48。此二、亦有总别缘者,二十句见、六十五49等,许皆有故。

  【疏翼】

  以上第二别释分别法执中,第二释二种所缘法。

  【论文】

  二·一一五 此二法执,粗故易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灭。

  【疏翼】

  第二别释分别法执中,第三释断位。

  【述记·卷十一】

  分别相粗,粗观能断;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断除之。一心而论,准我中说50。若三心者,二心断,名“初”;第二51,三道除,望修道为初故,如《枢要》说52。或顿或渐,至下当知53。

  【疏翼】

  以上第三依列别释中,第二别释分别法执讫。

  【论文】

  二·一一六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自心外法,或有、或无。

  【疏翼】

  第三依列别释中,第三总结有无。于中分二:一、本质有无,二、相分有无。初中又三:一、本质或有或无,二、心所变有,三、无本妄执实。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一】

  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无;修道本法定有,见道本法或无54——计蕴等,或55容有,计56自性等,定无,准我见57说58。

  【论文】

  二·一一七 自心内法,一切皆有。

  【疏翼】

  第一本质有无中,第二心所变有。

  述记·卷十一】

  心之所变,皆59因缘生,一切皆有。

  【论文】

  二·一一八 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

  【疏翼】

  第一本质有无中,第三无本妄执实。

  【述记·卷十一】

  此、显所执亲唯内相60,故诸法执,皆缘内心依他相有61。

  【疏翼】

  以上第一明本质有无讫。

  【论文】

  二·一一九 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决定非有。

  【疏翼】

  第三总结有无中,第二相分有无。文分为二:一、立理,二、引证。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内心所变,种子所生62,不同真如,故如幻有。依前依他63,执为实有,不称似法64,故体定无。此即以理成内相有,唯心所现,以外境无65。

  【论文】

  二·一二○ 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诸识所缘,唯识所现;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疏翼】

  第二相分有无中,第二引证。

  【述记·卷十一】

  此引,即是《解深密经》66,《摄大乘》第四、五说67。下68亦引之,至下当悉。由此,故知唯缘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执无69。

  【疏翼】

  以上广释第一颂前三句有二。初广破外执中,第三别问别答讫。

  【论文】

  二·一二一 如是外道、余乘,所执离识我、法,皆非实有。

  【疏翼】

  长行略释第一颂前三句已,第二广释有二中,第一广破外执有四,以上第三别问别答讫。今第四别征总结。

  【述记·卷十一】

  此下大文第四、别征总结。于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破外征及70上座等计,后、重总结引经证成71。

  此结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离识72我、法,皆非实有,以无体故73,如前理征。

  【论文】

  二·一二二 故心、心所,决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

  【疏翼】  第一牒前所非中,第二总结不缘所执外色。

  【述记·卷十一】

  此、总结也74。

  【论文】

  二·一二三 缘用必依实有体故。

  【疏翼】

  第一牒前所非中,第三明不缘所由。

  【述记·卷十一】

  释外法无缘义所由。

  所执既无,故非缘也。相,当情现,如第二月,不遮所缘75。

  【论文】

  二·一二四 现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如非所缘,他聚摄故。

  【疏翼】

  第四别征总结中,第二破外征及上座等计。文分为二:一、异聚非亲缘,二、同聚亦非亲缘。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外道等76征曰:外色实无,可非内识境;他心实有,宁非内识77所缘?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识》说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实78。即79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离识境?

  比量应云:现在彼聚——他心智所缘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他聚摄故。如非所缘80。若疏所缘,我不障故,此因在后,喻在于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

  他聚者,谓他身,或自身中八识更互81相望,为他聚识也。

  护法解云:《二十唯识》说佛他心智所变之相,是与本质心相极相似,故胜余之智,非谓亲能取得他心,名异余智。不尔,便有识非唯故82。

  《二十唯识》世亲自释,及护法《唯识释》83,皆不言亲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当广解84。

  【论文】

  二·一二五 同聚心所,亦非亲所缘,自体异故,如余非所取。

  【疏翼】

  第二破外征及上座部等计中,第二同聚亦非亲缘。

  【述记·卷十一】

  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计同聚心相应之法,亦互能缘85。化地部说:缘共86有法87。西方师88说慧俱五蕴为俱有法。五识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种类故89。能缘之意识唯依无间意,所依非色,不能缘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种类故。大众部说:心、心所法能取自体90,与大乘同91。今此92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计,意兼破余也。

  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亲所缘。与心自体异故。如余眼根等非所取法。

  此有二说,一说:设佛镜智能现智影,自相应法亦非所缘。以自证缘自体93尽故,亦成遍智。见分之境94,心等必同95,自证分境96许各别故。第二师说:镜智心、心所法亦许相缘,此但遮亲,不遮疏也。于见分上,佛现彼影97,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分同境,名同所缘,非要皆见分等98方同所缘故99。又遮亲所缘,非不100即许彼为疏所缘,因明法尔101。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缘,唯缘相应法。

  问曰:心受缘时,受自缘不?若缘者,即有缘自性之过;不缘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缘过;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独能缘相应法受等,不能自缘也?

  其破缘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体。广如《婆沙》第九,不能引之102。然大乘大众部等心自缘妨,如次前中第二师释103。

  【疏翼】

  以上别征总结中,第二破外征及上座等计讫。

  【论文】

  二·一二六 由此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

  【疏翼】

  第四别征总结中,第三重总结引经证成。文分为二:一、总结上文,二、引经证成。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下显世间说我法因缘104,总结上也。

  【论文】

  二·一二七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如愚所分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疏翼】

  第三重总结引经证成中,第二引经证成。

  【述记·卷十一】

  如经颂105者,《厚严经》106颂107。是大乘经证法唯识无心外法,由妄习力似外境现,实但内心,故引之也。

  上来108已广破外执,解初颂上三句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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