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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勇法师讲译:菩提道次第略论卷第三 |
 
大勇法师讲译:菩提道次第略论卷第三
宗喀巴大师造 大勇法师讲译 辛二、生起决定信为诸义之根本。分三。壬初、思惟业果总相。 壬二、思惟差别相。壬三、思已应行止之法。 壬初、思惟业果总相。分二。癸初、正明思惟总相之法。癸二、各别思惟。 癸初、正明思惟总相之法。分四。子初、业决定之理。子二、业增长广大。 子三、业不作不得。子四、业作已不失。 子初、业决定之理。 谓诸异生及圣者,下至生于有情地狱,仅依凉风生起以上之一切适悦乐受者,悉从往昔所集善业出生,若从不善而生乐者,无有是处。又下至阿罗汉身中所受热恼之苦以上,一切皆从往昔所集不善业生,谓善业生苦者,亦无是处。《宝鬘论》云:“从不善生苦,而有诸恶道,从善有乐趣,并生诸安乐。”是故诸苦乐者,非从无因,及自性大自在等不顺因生。乃从善不善之总业生总乐苦,及诸种种别苦乐,亦从种种别别二业别别而生,无有爽误也。 于此不虚谬之业果,能决定者,说为一切诸佛子之正见,赞为一切白法之根本也。 子二、业增长广大。 由小善业能生甚大乐果。又由小恶业,亦能生甚大苦果。盖内 因果之增长广大,迥非外因果之增长广大所可及。 如《集法句》(《聚──集句经》)云:“虽作微小恶,后世招大怖,能有大损失,如毒入腹中。虽作小福业,后世感大乐,能成大义利,如壳实成熟。” 子三、业不作不得。 若于感受苦乐之因,业未积集者,则其苦乐之果,决定不生。然于佛所积聚无量资粮之果,诸受用者,虽不须集彼一切因,亦须集其一分也。 子四、业作已不失。 诸作善不作善业者,出生悦意不悦意之果。《殊胜赞》云:“彼诸婆罗门,谓福罪可换,佛说作不坏,不作则不遇。” 《三味王经》亦云:“作已无不受,亦无受他作。”《戒经》(《毗赖耶阿笈摩》)云:“假使经百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癸二、各别思惟。分二、子初、正明十业道。子二、抉择业及果。 子初、正明十业道。 如是已知苦乐因果各各决定,及业增长广大,不作不遇,作已不失者,当先于业果之理,如何发起决定而取舍耶。 总之,善行恶行运转之门,决定为三,十业道虽摄不尽三门之一切善不善业,然善不善之诸粗显重罪,世尊摄其要者,说十黑业道,若断除彼等,则大义之要,亦摄入十,故说为十白业道也。《俱舍颂》云:“于中摄粗重,善不善随类,说为十业道。”《戒经》亦云:“护语及护意,身不作诸恶,此三业道净,当得大仙道。”是故《十地经》中称赞断十不善戒律之义。《入中论》亦摄云:“诸异生类及声闻独觉定性与菩萨,决定善及现上因,除尸罗外更无余。”如是若于一种尸罗亦不数数修防护心而防守之,而云我是大乘,此诚极为下劣。 《地藏经》云:“以此十善业道,当得成佛,若人乃至存活以来,下至一善业道亦不护持,犹云我是大乘,我是求无上正等菩提者,此补特伽罗最为诡诈,说大妄语,于一切佛前欺诳世间而说断灭。如其愚蒙自作,其死必颠倒堕落。”言颠堕者,当知一切恶趣之异名也。 子二、抉择业果。分三。丑初、黑业果。丑二、白业果。丑三、别释业之差别。 丑初、黑业果。分三。寅初、正明黑业道。寅二、轻重差别。寅三、释彼等果。 寅初、正明黑业道。分十。 卯初、杀业。 此中杀生之事者,谓他有情。于意乐三中,想者有四,谓如于有情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想之一三不乱,二四者错乱也。于彼发起有差别者,如欲唯杀天授而起加行,若误杀祠授者,则不成根本正罪。盖于彼中须想不乱。若于加行时,有念任谁亦杀之,总发起者,则无须错乱与不错之别矣。以此理趣,于余九中,如应当知。烦恼者,三毒随一皆可。发起者,希欲杀害,加行者,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加行体性者,或器或毒、或明或咒等门中,随一而作。究竟者,谓以彼加行为缘,或即尔时,或于余时,死在已先也。 卯二、盗业。 不与取之事者,谓随一他所守持之物,意乐三中,想及烦恼如前,发起者,他虽未许,而欲令彼物离其原处也。加行中之作者如前。加行体性者,以势劫暗盗,任何所作亦同。又或借债及受寄托,以余谄诳方便,不与而取。若为自为他,或为损恼彼等而故作者,皆成不与取业,究竟者,谓生得心。又若教他或劫或盗,彼生得心,即足成罪。譬如遗使杀他,随彼死时,自虽不知,使杀者即生根本罪也。 卯三、邪YIN。 邪YIN之事有四:非所应行者,谓母等及诸母所守护之女人,并诸男与不男及出家女也。非支者,除产门外之口等也。非处者,如师长等之附近,塔寺处等。非时者,妇女孕期中,或住斋戒等也。意乐三中之想者,《摄抉择分》云:“于彼彼想。”谓须不错乱。毗奈耶中不净行之他胜罪,谓想乱不乱悉同。《俱舍注》云:“于他人妻作已之妻想而行欲者,不成业道,于他妻作余人之妻想而行欲者,成与不成,其有二说。”烦恼者,三毒俱可。发起者,欲行不净行。加行者,于彼事进趣,究竟者,两两交会。 卯四、妄语。 妄语之事有二,谓见闻觉知四,又与彼相反之四也。所知境者,能解义之他有情也。意乐三中之想者,于见等,欲言不见等。烦恼者,三种皆可。发起者,欲变更而说,加行者,或默然忍受,或动身表相,为自为他而说亦同。此中妄语、离间、恶口三者,虽教他作,亦成彼罪。《俱舍注》中谓:语业四种,教他亦成业道。毗奈耶中则言生彼等之究竟罪,须自说也。究竟者,他了解也。若其不解,仅成绮语,此《俱舍注》中说也。离间、恶口,亦同之。 卯五、离间语。 离间语之事者,谓诸和顺及不和顺有情。意乐三中,想及烦恼同前。发起者,于和顺有情,欲令离间,于不和者欲不和合也。加行者,随以谛实不实之语及雅非雅之词,为自为他而说俱可,究竟者,离间之语,他了解也。 卯六、粗恶语。 粗恶语之事者,谓所忿恨之有情。意乐中,想及烦恼同上,发起者,欲说粗恶语。加行者,随以实不实之语,依彼种姓身体、戒律威仪等过失,而说不和雅之言。究竟者,随其所说之境,彼解其义也。 卯七、绮语。 绮语之事者,即诸无义利之言。意乐三中之想者,谓于彼作彼想。然此中即于所欲说之事,随想而说,不须了解之对境。烦恼者,三种随一。发起者,欲不相续之杂乱而说。加行者,于绮(语)说进趣。究竟者,说绮语竟也。 卯八、贪业。 贪心之事者,谓他之财物资具。意乐三中之想者,于彼事作彼想。烦恼者,三种随一。发起者,欲属为我之所有。加行者,于所思事进趣而作。究竟者,想彼财物等,愿当属我也。 卯九、嗔业。 嗔心之事及想与烦恼,同粗恶语。发起者,欲行打等。或作是念,易当令其被杀及缚,又或由他缘。或自任运,于其受用而成衰败。加行者,于彼所思而作加行。究竟者,决定为打等之事。 卯十、邪见。 邪见之事者,实有之事也。意乐三中之想者,于所傍事为谛实想。烦恼者,三毒随一。发起者,欲为诽谤。加行者,于其所想,加行进趣。此复有四:于因谤者,谓无善行恶行等。于果谤者,谓无善恶二者之异熟,于作用谤中又分三,谤殖种及持种之作用者,谓无父殖种、无母持种也。谤去来之作用者,谓无从前世来于此世,及由此世趣于后世也。谤当生之作用者,谓无化生之“中有”有情也。于实有谤者,谓无阿罗汉等。究竟者,决定诽谤也。此中意业思者,是业非业道,身语七支者是业。以是思惟所复之事故,亦是业道。贪心等三者,是业道而非业也。 寅二、轻重分别。分二。卯初、十业道之轻重。卯二、兼略释具力之业门 卯初、十业道之轻重。 《本地分》中说:六种业重:一、现行者。谓以三毒,或极猛利无彼三毒所发起业。二、串习者,谓于长时亲近修习,若多修习善不善业。三、自性者。谓身语七支,前前重于后后,意之三业后后重于前前。四、事者。谓于佛法僧师长等处,为损为益,名重事业。五、所治一类者,谓一向受行诸不善业,乃至寿尽而无一善。六、所治损害者。谓断所对治诸不善业,远离贪等,令诸善业离欲清净。 《亲友书》亦云:“恒时耽著无对治,具德所依业由生,善与不善五大端,当勤修习彼善行。”此以三宝等为功德所依,父母等为有恩所依,分之为二则成五也。 卯二、兼略释具力之业门。分四。辰初。田门力大。辰二、依门力大。辰三、物门力大。辰四、意乐门力大。 辰初、田门力大。 田者,罪福之田也。三宝、尊长及等同尊长与父母等是。于此等前,虽无猛利意乐,稍作损益,罪福大故。 又《念住经》云:“若三宝之物,虽极微小,不与而取,后乃归还。其物属佛及法者,即当清净。倘属于僧,则在僧未受用以前,不成清净。若系食物,则堕大地狱。若是余物,当于无间近边之大黑暗狱中受生也。” 菩萨者,为最有大力之善不善田,如《入生信力印经》云:“若以忿心背菩萨坐,而作是言,此极恶人,我不看视,较以忿心将十方一切有情逼入黑暗狱中,罪尤重大。而无可数量。又于菩萨生嗔害心,出不雅言,较将尽恒河沙数诸ti堵波毁坏、焚烧,所生之罪,如上所说。” 《入定不定印经》云:“若于胜解大乘菩萨前,净信瞻视,称扬赞叹,较将十方剜眼有情,以慈愍心,仍生其眼。复将前诸有情放出牢狱,于转轮王位或梵天乐而安立之,所生福德,尤为超胜,无可数量。” 《最极寂静神变经》云:“若于菩萨所修善行,下至一搏之食,施于傍生之善,为作障难。较杀南赡部洲一切有情,或劫夺其一切财物,所生之罪,尤无数量。”故于此处,应极慎重。 辰二、依门力大。 如铁丸入水,虽小沉底,若作成器,虽大上浮,不善巧者与善巧者所作之罪重轻亦同。盖谓追悔无罪,守护后恶,罪不复藏,修善对 治者,是为善巧。若不如是而作,从轻(蔑)门中,知而故行,善巧自矜者,是则重焉。 《宝蕴经》云:“假定三千世界一切有情,皆住大乘,具转轮王位,一一持灯,油如大海,炷如须弥,供养佛塔,较之出家菩萨以灯炷沾油供于塔前,其福百分之一亦不能及。”此中意乐及田,皆无差别,而物之相差虽巨,以依之力也明矣。由是理推之,则以戒之有无,或具一具二具三之身而修行者,亦诸后后较之前前之进步为迅速也,亦甚明。如以在家修布施等时,亦以住于斋戒者所作,与无戒者所作,二善根力之大小,迥然不同焉。 《治罚毁戒经》云:“若破戒比刍,以大仙幢相(身著三衣)复身,于一日夜受用信施,所集罪垢,较之一具足十不善之人长时无间、于百年中积集其罪,尤为众多。”此亦由依门之罪大也。《戒经》(《分辩笈摩经》)亦云:“猛焰热铁丸,吞之犹为胜,不以破戒身,向聚落乞食。”此说毁戒(犯戒)及戒缓(包括对于学处放逸而言)之二者,敦巴云:“依于法之罪中,则十不善罪。是少分耳。”诚哉斯言。 辰三、物门力大。 布施有情中之法施,与供养佛中之修行供养者,较之财物施供,特别超胜,据此为例。余亦当知。 辰四、意乐门力大。 《宝蕴经》(即《宝积经》)云:“若有菩萨,不离希求一切种智之心,虽仅散一花,其所得福,较之三千世界之一切有情,各建佛塔,量等须弥,复于彼塔等,尽恒沙数劫,以一切承事而为供养,所得福德,前者为多。” 如是以所得胜劣及缘自他义利等之意乐差别。复于猛缓,久暂诸门,应当了知,于恶行中,亦以烦恼猛利恒长者力大,然彼中尤以嗔恚力为尤大。 《入行论》云:“千劫所积施,及供如来等,凡其诸善行,一嗔皆能坏。” 又或于同梵行者,彼中更以嗔菩萨为极重。《三味王经》云:“若一于一作害心,持戒闻法不能救,静虑及住阿兰若,施与供佛皆莫救。” 寅三、释彼等果。分三。卯初,异熟果。卯二、等流果。卯三、增上果。 卯初、异熟果。 十恶业道,一一依于大中小之三毒而有三品也,彼中杀生者十,大者一一能感地狱,中十一一饿鬼中生,小十一一畜生中生。此《本地分》所说。《十地经》中,小中二果。其说相反。 卯二、等流果。 出恶趣也,虽生人中,如其次第,寿命短促,受用匮乏,妻不贞良,多遭毁谤,亲朋乖离,闻违意声,他不受语,贪嗔愚痴,三者增上 卯四、增上果。 杀生者,能感外器世间所有饮食乐果等,微少无力。不与取者,常值早潦,果实鲜少等。欲邪行者,,污泥粪秽,心所不乐等。妄语者,农事船业,不兴盛等。离间语者,地不平坦,高下难行等。粗恶语者,地多株杌荆棘瓦石沙砾渣垢等。绮语者,果不结实,或非时结果等。贪心者,一切盛事年月日夜转衰微等。嗔心者,多有疫疠灾害兵戈等。邪见者,于器世间胜妙生源,渐见隐没等。 丑二、白业果。 白业者,于杀生、不与取、欲邪行中,思其过患,具足善心,而作防护彼等之加行,与防护究竟之身业也。如是语四、意三,亦如是配。 其差别者,当说为语业意业。此《本地分》中所说。事及意乐、加行、究竟等,随类配之。如配断杀生业道,事者,为他有情。意乐者,见过患已而欲断除。加行者,于杀正防护而行。究竟者,正防护圆满之身业也。依于此理,余亦当知。此中三果,初异熟者,以下中上善业,于人及欲天上二界中生也。等流、增上二果,反不善业而配之。如理应知。 丑三、别释业之差别。分三。寅初、引满别。寅二、定不定受别。寅三、决定受别。(此处依上师口授,与勇译义略异。) 寅初、引满之差别。 乐趣引业为善,恶趣引业不善,是也。 满业则无一定,虽生乐趣,犹有支节及根不全者,颜色丑陋、短寿多病、贫穷等者。以不善而感也。于傍生、饿鬼,亦有受用丰绕者,善所感也。如是于引业为善引中,满业亦有善与不善业二种。引业为不善引中,满业亦有善与不善业二种,共为四句也。 寅二、定不定受差别。 定受者,谓故思而作及积聚也。不定受者,不故思作与未积聚也。作与积聚之差别中,作者谓思或思已所起之身语也。积聚者,除梦所作等十种不属业也。未积聚者,梦所作等十业也。 寅三、决定受差别。 于决定受中,依受果时期有三,谓现法受者,彼业之果,于彼生受之。顺生受者,二世受果也。顺后受者,三世之外而受也。 壬二、思惟差别相。 思惟差别相者,断十不善,虽亦能得贤妙之身。然若能有一德相完全修习一切智之身者,则修道之进步,非余能比。故应修求如是之身,此中分二: 癸初、异熟之功德及业用。癸二、异熟之因。 癸初、异熟之功德及业用。 初中有八:一、寿量圆满。以先引业,感得长寿,如引而住。以是于自他义利,能长时中多集善业。 二、形色圆满。形色姝妙,根无不全,竖横相称,以是所化机等,见生欢喜。听从教授。 三、种族圆满。于世间尊重,共所称赞之高姓中生。以是劝导,无所违越。 四、自在圆满。有大财位及广大朋翼僚属。以是摄诸有情而成熟之。 五、信言圆满(威信圆满)。由以身语不诳他故。令诸有情信受其语,以是能以四摄摄受有情,令其成熟。 六、大势名称圆满。具足勤修施等功德,成诸众生供养处,以是于他一切事业而为助伴,他便为欲报恩故,速听教化。 七、男性具足。具足男根,以是为一切功德之器,以欲精进增长智慧,处众无畏,与诸有情,能为共行,或处闲静,无能为碍。 八、大力具足。以先业力,性少疾损,或全无病,以现世缘,有大勇悍。以是于自他之事,无所疲厌,坚固勇猛,得思察力,速证通慧。 癸二、异熟之因亦有八。 初者、于诸有情不加伤害,及远离伤害之意乐。如有颂云:“若到杀生埸,施放作绕益,遮止害有情,当能得长寿。恒作侍疾人,并施医与乐,不杖石损他,当感得无病。” 第二、惠施灯明及鲜净衣等(能感形色圆满)。如云(如前论云):“依于无忿恼,以施感妙色,不嫉垢果者,说感妙同分。” 第三、摧伏我慢,于师长前及余人所敬重若仆。 第四、于求衣食等者,常行惠施,纵其不求。亦作绕益,及于苦恼,具德之悲敬田中,无资具者,悉作布施。 第五、修习断除四种不善之语。 第六、发愿自于后世能修种种功德。且于三宝父母、声闻独觉、和尚、阿(者)黎称诸师长所,而修供养。 第七、乐丈夫德,厌妇女身,深见过患,于诸贪著女身之辈,遮止其欲,断男根者,为作解脱。 第八、他所不能,我为代作。于可共合,为作助伴,并施饮食。 彼八种中,若具三缘,当得殊胜异熟。 三缘者,(一、心清净。二、加行清净。三、田力清净。)心清净中(复分自他之二),观待于自有二:(一)、修诸善因,迥向无上菩提,不希异熟。及(二)、意乐至诚猛利而修诸因也。(以纯厚意、决定意,猛利修善。)观待于他有二:(一)、见同法者,(同法者,如自行施,他亦行施,同心一德者是。)上中下三(品),断除嫉妒、校量、毁訾(轻侮比赛之心),心生随喜(勤修随喜)。(二)、若不能者,亦应日日于其所行,多次观察焉。(即不能如是,亦应日日多次观察他所作事,见贤思齐。)加行清净中(亦分二);(一)、观待自者,长时无间猛利所作(自方对八因长时殷重而作)。(二)、观待他者,未受正行,赞美令受。诸已受者,赞美令喜,常恒无间,安住不舍。(他方未修八因者,赞彼令修,已修者,赞之令增。)田清净者,即彼二种意乐加行,获多美果等同田也。(田清净中,即彼意乐加行所得之二果,美妙繁多,其力如田,故称田清净。) 壬三、思已应行止之法。 癸初、总示。癸二、别以四力净修之法。 癸初、总示。 (入行论)云:“从不善生苦,如何从彼脱,我昼夜常时,唯思此应理。”(此颂即谓应常思业果理趣之意。)又云(前论又云):“一切善品根,佛说胜解是,又彼此之根本,常修观异熟。”知黑白业果已,当数数修习,以其最极隐复,难获决定故。 如《三味王经》云:“月星可陨坠,山邑可崩坏,虚空变为余,佛不说妄语。”于如来语须生决定信。在未获此无伪决定以前,随学何法,亦不得佛所欢喜之决定也。 有一类人,自谓于空性已获决定,于业果未能决定,于彼不作数者,其于空性之见解成颠倒矣。达空性者,即于空性见为缘起之义,能为于业果生决定之助伴故也。 前经又云:“如同幻泡焰电,一切诸法似水月,虽然不缘身死后,往他世之数取趣。但已作业非成无,当如黑白熟其果,此道理门甚奥秒,微细难见佛行境。” 以是当于黑白二业因果,生起决定,当于昼夜观察三业门,断绝恶趣,若初于业果差别,未能善巧,或稍了知,而三门放逸者,是唯开恶趣之门。 《海问经》云:“龙王诸菩萨,以一法而能正断险恶趣之颠倒堕落,一法为何,谓于诸善法数数观察,念我如何住此度诸昼夜。”如是思已,遮止恶行之法者,《谛品者》云:“大王,汝莫杀生命,众生于命极护惜,是以欲保长寿者,心中亦不思断命。”于十不善等诸罪,虽唯发起之心,亦不可轻(于)动(念),应多修习防护也。 康隆巴对普穹瓦云:“格西敦巴谓唯业果甚关重要,吾以现今讲说闻修皆非希罕,唯修此业果者,难矣。”普穹瓦报曰:“如彼当作。”又敦巴云:“仁者,心量莫粗,此缘起甚细。” 普穹瓦云:“我于老时,唯依靠《贤愚因缘经》。”夏惹瓦云:“随生何过,佛不责余,咸谓以作此缘,今生此过也。” 癸二、别以四力净修之法。 如是于诸恶行,亟应努力无使有染,若因放逸及烦恼炽盛等缘而生罪者,亦不可任意放置,当须励力于佛大悲所说出罪方便。 又彼堕罪还净之仪轨者,如三种戒中别别所说。罪还净者,当依四力。 第一能破力者,谓于无始来所作不善,多起追悔,欲生此心者,须修能感苦异熟等三种果之理趣,修时可依《金光明忏》,及《三十五佛忏法》二种而作。 第二对治现行力,有六:一、依《般若》等经句,受持读诵等也。 二、依胜解空性,住入无我而明显之法性,深信本来清净也。 三、依持诵百字等诸殊胜陀罗尼,如仪轨而持诵之。 《妙臂经》云:“犹如四月火焚林,无有处遮障然遍野,以念诵火戒风然,精进猛焰烧罪恶。犹如日光照雪山,不堪威光而消融,戒日光明念诵炽,罪恶雪山亦归尽。如于暗中置灯光,黑暗无余而除灭,千生所集罪黑暗,以念诵灯速遗除。“ 此复乃至未见罪净相而诵之。相者,谓于梦中梦吐恶食,又酪及乳等,或饮或吐,或见日月,或于空行,或遇猛火,水牛黑人,或见比丘比丘尼之僧众,或出乳树、象及牛王、山与狮子座,并微妙宫殿而为上升,或梦闻法。此《准提陀罗尼》中说也。 四、依形像力。于佛获信已,塑起形像也。 五、依供养力。于佛及塔,兴种种供养也。 六、依名号力。于佛及诸大菩萨名号,闻而持之。此等唯是《集学论》中所出者。余亦多矣。 第三、遮之力者,谓正防护十不善也。以是能摧昔所造作一切自作教作随喜他作之杀生等三门惑业,及法之障。此《日藏经》中说。意谓若无至诚防护之心而忏者,仅成空言,故律中问“后防护否」”广释中说也。是故后不更作之防护心,颇为重要。然此心生起,又从初力而自在也。 第四、依止力者,皈依三宝,修菩提心也。 总之、佛为初心学人,虽说多种忏悔之门,然对治圆满者,四力为善也。 罪净规者,于诸当生恶趣大苦之因,转生小苦因,或虽生恶趣,竟不受苦,或但于现身稍患头痛等,即成清净。如是诸须长期受苦之罪,或成短促,或竟不受。此亦视忏者力有强弱,及四力对治全与不全,力势急缓,时期长短,以为等差,而未有一定也。 经及律中谓“假使经百劫,所作业不亡”者,盖对诸不修四力对治者而言。若以四力如说而忏者,则虽定当受果,亦能清净。此《八千颂释》中说也。由是诸以忏悔及防止等力,而坏出生异熟之功能者,从遇余缘,果必不生。如以邪见嗔恚断坏善根,彼亦同之。此《分别炽然论》(《烧戏论》)中说也。 然以忏护清净,虽能令无遗余,若初无罪染之清净,与忏已而净之二,则大有差别。 如《菩萨地》中言,根本罪生,虽能重受还净,然于现生不能证得初地。经(《研磨经》)中亦云:若生经中所说一种谤法之罪,于七年中,每日三时忏悔,罪虽清净。然任如何疾速,欲得忍位时,须经十劫也。以是无余清净之义者,是于不悦意之果清净无余。生起证道等者,则为甚远。故于从初无染,当励力焉。是故说言,诸圣者等虽为命难,亦于小罪不知而故行。倘如忏净与初即不生二者无别,则无须知是作矣。譬如世间伤损手足,后虽治愈,然与初未伤损,终不同也。 已二、发心之量者,往者为求现世,心不虚伪,于求后世,仅随言辞转耳。若能易地而观,求后为主,求现为兼者,是即生也。虽然,尤须坚固,彼虽生已,乃当努力修之。 已三、除邪分别者,有一类人,以经言,于一切世间圆满,皆须弃舍。而作错乱之根据,作如是想,谓受用等圆满善趣者,不出世间故,于彼希求不应理也。夫于所求,有现时及究竟所求二种,世间身等圆满者,虽求解脱人,现时亦所当求,由依彼身渐次辗转而得决定善故也。所有一切身财眷属圆满之善趣,非皆世间之所摄,身等圆满究竟者,是佛色身,及彼之刹土、彼之眷属等故也。 于彼密意,故《庄严经论》中说,以前四度,成办身受用眷属圆满之善趣。又多经中亦说以彼等而成办色身也。 已释共下士道修心之次第竟。 戊一、与中士所共修心之道次第,分四。已初、正修此心。已二、发心之量。已三、除邪分别。已四、决择能趣解脱道之自性 已初、正修此心。 如是念死及思惟死后堕恶趣之理,反此世心而生起希求后世之乐趣,次从共同皈依,及观黑白业果决定门中,励力断罪修善。如是于乐趣之位虽定可得,然不可执彼少许为足,乃至生起共下士之意乐,及生共中士遮止于一切世间耽著之意乐。依彼以发生菩提心而引导于上士。故须修共中士之意乐也。盖谓虽能得人天之位,以犹未能越行苦故,于彼执为自性乐者,实为颠倒。若以正言,全无安乐,其后仍决定堕于恶趣,终苦故也。 庚初、认定求解脱之心。庚二、生此心之方便。 庚初、认定求解脱之心。 初言解脱者,谓从缚而解脱也。彼惑业二者,是世间之能缚,由彼二种增上,以界分之,有欲界等三,以趣别之,有天等五、或六、于生处之门,有胎等四,结蕴相续者,是缚之体性,从彼脱者,即解脱也,欲得彼者,即求解脱之心也。 庚二、生此心之方便。 譬之欲解渴苦,先是见渴苦有不欲乐为自在。如是欲得寂灭取蕴苦之解脱者,亦由见取蕴苦之过患而得自在。若不修三有过患,起欲舍彼之心者,则于灭彼苦之解脱,即不生欲得之心。 《四百颂》云:“于此若无厌,岂复爱寂灭。(于彼若无厌,岂能敬涅槃,如贪著自家,难出此三有。)” 生此心之方便又分二。辛初、思惟苦谛流转之过患。辛二、思惟集谛趣入于流转之次第。 辛初、思惟苦谛流转之过患。分二。壬初、释四谛先说苦谛之密意。壬二、正明修苦。 壬初、释四谛先说苦谛之密意。 集者是因,苦谛是彼之果,是集先苦后。何故世尊不顺彼之渐次,而云诸比丘,此是苦圣谛,此是集圣谛耶。大师于彼反因果次第而说者,以有修持之要义,故无过失也。此复云何,谓诸众生,若不先生无倒欲求解脱之心,则根本已断,其余解脱如何引导。盖所化之机,原为无明暗复,于世间圆满之苦,倒执为乐,被彼欺诳。 如《四百颂》云:“于此苦海中,周遍无边际,汝沉于其中,云何不生畏。” 此中以正言之,纯苦无乐。说多苦相,令生厌患,故苦谛先说也。由是若自见堕于苦海,欲从彼解脱者,必须断苦。然若未断苦因,知不能遮之,即思苦因为何,而令知集谛。故于彼后说集谛也。次知世间苦,从有漏业生,业以惑起,惑之根本,厥为我执,便知集谛。若见我执亦能断灭,即誓于灭苦之灭谛而求现证,故说灭谛于彼后也。或有难曰:若尔,示苦谛已,便起求脱之心,于苦谛后说灭谛,亦应理也,然此无过失,尔时虽欲灭苦而希解脱,然犹未认识苦因,未见彼因能断,即思当得现证灭谛之解脱,然未决也。如是若认识现证解脱灭谛者,即念何为趣彼之道,转入道谛,故道谛后说也。 如是四谛者,于一切大小乘中,多次宣说,以是善逝总摄流转世间及还灭世间之诸要处故,于修解脱最为切要。故于如是次第引导弟子也。 若但从思惟苦谛门中,于世间轮迥无一实能遮止其耽著者,则欲得解脱,唯成虚语。任何所作,俱成集谛。若但从思集门中,不善了知世间根本诸惑业者,如射箭未认鹄的,此是遮断正道之诸扼要处,而于非解脱三有之道,执以为是,必劳而无果。若未知所断之苦集,则亦不识彼寂灭之解脱,虽言求解脱,亦唯矜慢而已矣。 壬二、正明修苦。分二。癸初、思惟流转总苦。癸二、思惟别苦。癸初、思惟流转总苦。分二。子初、思惟八苦。子二、思惟六苦。 子初、思惟八苦。 修一切共中士所缘品类,诸共同者,凡下士中所说者,于此亦应取修。诸不共之所修者,若有慧力,如书所示而修之。若心力弱者,则当舍所引教,随于何处,唯修宗要正义。此等虽是观察修,然亦除彼所修之境外,任何其余之善不善无记上,不应放置其心,当于所缘灭掉举等,睡眠昏沉,俱不放纵,令心极清明,从澄寂中渐次修之。《入行论》云:“念诵苦行等,虽常时修习,心余散乱者,佛说为无义。”盖谓意于余散乱之一切善行,其果皆微小故。 又《大乘修信经》亦云:“善男子,虽以此异门,如是诸菩萨信于大乘(随其所有信解大乘),从大乘所出生,任随何种彼一切者,当知皆从以无散心者(皆是由其不散乱心),正思法义而出生也。”彼中无散心者,谓除善所缘,于余不散乱,义及法者,谓义同文也。正思惟者,以数数分别心观察而思也。以彼显示修一切功德之法,必须彼二也。以是之故,谓于三乘修一切德,皆须心除所缘,不应于余散乱,正住于专一之止,或彼随顺,及正于善缘别别观察如所有与尽所有之观,或彼随顺,以此二种为须要焉。 如是《解深密经》亦云:“慈氏,或诸声闻,或诸菩萨,或诸如来,所有世间或出世间一切善法,当知亦是此奢摩他、毗钵舍那之果。”于此若不行正止观及二随顺,则三乘一切功德,为正止观之果无决定也。 此八苦者,第一思惟生苦中有五:一、生为众苦所随。谓地狱有情,及一类纯苦之饿鬼,并胎生卵生之四。彼等于生时,即具多种猛利苦受而生也。二、生为粗重所随。谓烦恼生住增长之种子,随顺和合,于善安住无所堪能,亦复不能随欲而转。三、生为众苦所依。依于三界而受生故,老病死等苦便增广。四、生为烦恼所依。谓若生世间,于贪嗔痴境三毒自生。由此生心极不寂静,唯苦无乐,以诸烦恼从多门中逼迫身心也。五、生为不随所欲法尔离别。谓一切生之边际,莫越于死,虽非所欲,但能令受苦。于彼等苦须数数而思之。 第二、思惟老苦中有五:一、盛色衰退。谓腰若弓曲,头如花白,额类砧板,绉纹满面盛色衰退,不可爱乐。二、气力衰退。谓坐如重负断绳,立同拔举树根,言词艰钝,行步迟缓等。三、诸根衰退者。谓眼等于色等境,不能明了而见。以多忘念故,念等之力渐减也。四、受用境界衰退。谓于饮食等不易消化,于余欲尘,亦无能受用也。五、寿量衰退。谓寿尽泰半,渐近于死。于是等苦,当数数思之。仅拿瓦云:“死苦虽烈,为时尚短,此老苦则尤烈也。”迦马瓦云:“老渐渐来,稍容易受,若同时而来,殊无法可忍矣。” 第三、思惟病苦中有五:一、身性变坏。谓身肉消瘦,皮乾枯等。二、忧苦增长而住,谓身中水等诸界,轻重错乱,逼恼其身,以是于心生起忧恼而度日夜也。三、可意境不能受用。谓诸可意境,若云于病有损,则不能如欲受用。如是所欲之威仪,亦令无能动作也。四、于不可意境,非有所欲,须强受用。谓非所欲意乐饮食等,须强受用。如是火烧针刺等诸粗猛触,亦须忍受。五、能令命根速离坏,谓见病不可治,生诸苦也。于彼等苦,须细思之。 第四、思惟死苦有五:谓当舍离受用、朋翼、眷属、自身,四种可爱圆满之境,及其命终时,备受种种极重忧苦也。于此诸苦,乃至未成厌患,当数数修之。前四亦成苦之理者,谓见与彼等相离,而生悲苦也。 第五、怨憎会苦有五,与怨敌会,即生忧苦,与畏彼治罚之所依止,以恶名而畏惧,以苦逼命终而怖之,及越法死后疑堕恶趣而为恐惧,于彼等应思也。 第六、爱别离苦有五,由离最爱之亲属等,以是于心而生忧恼,发怨叹言,心生忧恼,念彼才德欲恋逼心,及彼之受用有所阙乏。如是而思之。 第七、思惟求不得苦有五,此用同别离苦。求不得者,虽作农而秋实不登,虽经商而利息不获等,于其所欲,虽努力求之亦不得,心恢意冷而成苦也。 第八、总之说思惟五取蕴苦之义有五,谓当成众苦之器,已成众苦所依之器,是苦苦器,是坏苦器及行苦性,于彼等当数数思之。此中初者,谓依受此五取蕴,能引以后之苦也。第二者,谓此已成之蕴,为能依之老病等之所依也。第三第四者,谓彼苦之粗重,随顺和合,故生彼二也。第五者,谓但成取蕴,即于行苦性中生,以先惑业自在之一切行,皆是行苦故也。若于取蕴性之世间,未生起真正之厌患,则真求解脱之心,无所从出。而于有情流转世间,亦无生起大悲之方便,故任随趣入大小何乘,此种意乐极为重要也。 子二、思惟六苦者。《亲友书》中说:为无有决定,不知满足,数数舍身。数数受生,数数高下,无伴之过六者,复摄为三,谓于流转中不可保信,于彼之乐任其受用亦无厌足之边际,从无始而住也。初中有四,于所得身不可保信者,谓数数舍身也。于作损益不可保信者,父子母妻之转变,及亲怨之变易等,无决定也。于得圆满不可保信者,从高而坠下也。于共处不可保信者,当无伴而住也。从无始而住者,数数相续受生,不见生死边际也。如是数数当思惟之。复次,于贪增长,成现在多数之乐受者,是乃于苦稍抑而起之乐心也。盖于除苦无有不对待之自性乐故。譬之过量行劳之苦,由坐而生起乐心,彼乃前行劳苦渐息,遂觉渐次起乐,非彼自性是乐也。苟坐复过久,仍如前生苦故。若以自性为乐因者,如依苦因,任若干时唯苦增长,如是依于行住卧及饮食日阴等所生之乐,须在若干时渐成增长若干之乐,但若过久,实唯苦生可知矣。此《入胎经》及《四百论本释》中说也。 癸二、思惟别苦。分四。子初、思惟三恶趣苦。子二、思惟人苦。子三、思惟修罗苦。子四、思惟诸天苦。 子初、思三恶趣苦,已如前说。 子二、思惟人之苦者,谓饥渴寒热不悦意之触,追求与疲劳之苦。复有如前所说之生老病死等七者应知。又《集法句》(即《资粮论》)云:“无余恶趣苦,人中亦有之,苦逼同地狱,穷似鬼王界。此中畜生苦,以力强凌弱,压迫而损害,是如水瀑流。”《四百颂》亦云:“优秀劳其心,庸流苦其身,二苦令此世,日日而摧坏。” 子三、思阿修罗苦者,彼以不忍于天人富饶之嫉妒,热恼其心,依此为缘,与天战斗,领受多种截身破裂等苦,彼等虽具智慧,以异熟障故,说彼身不能见谛也。 子四、思惟诸天苦。分二。丑初、欲天之苦。丑二、上界天之苦。 丑初、欲天之苦。分三。寅初、死堕苦。寅二、陵蔑悚惧苦。寅三、砍截破裂残害及驱摈苦。 寅初、死堕苦。 诸天若于死时,见五死相,从彼所生之苦,较先受用天欲所生之乐,尤为重大。五死相者,身色不可爱乐,不乐本座,花(蔓)萎颜,衣著垢染及身出昔时所无之汗也。《亲友书》云:“若从天处堕,众善尽无余,任落傍生鬼,泥犁随一居。” 寅二、凌蔑苦。 悚惧苦者,于具有广大福聚诸天,及有最极胜妙欲乐生时,诸薄福天子见之,便生惶怖,由是而受广大忧苦。 寅三、割截苦。 砍截等苦者,诸天与修罗战时,受诸天支节断截,身体破裂,及杀害之苦。若断头者,则便殒没。若伤身节余处,续还如故。摈逐苦者,强力天子才一发忿,诸劣天子,便被驱摈出其自宫。 丑二、上界天之苦。 上界天之苦者,上界二天,虽无苦苦,然具惑与障,于死及住不得自在,以其粗重即彼苦也。 复次,《集法句》云:“有色无色界,超越于苦苦,具有定乐性,经劫住不动。然彼非解脱,尔后仍复堕,从恶趣苦滩,暂似为出越。虽勤无久居,犹如鸟飞空,如童力射箭,终有下坠时。似灯久然烧,刹那刹那坏,为行及变坏,诸苦所损害。” 思惟集谛,趣入流转之次第。分三。壬初、烦恼发生之相。壬二、此业积集增长之相。壬三、死及结生相织之相。 壬初、烦恼发生之相。 能成流转之因,虽须业惑二者,然以烦恼为主。若无烦恼,昔所集业纵越数量,如无水土等之种子,不能生芽。于业,若无俱有因,亦不生苦芽故。若有烦恼,虽无先业,亦可于彼无间从新积集而取后蕴故也。 《因明论》(《集量论》即《因明论》,法称作。)云:“若已度有爱,余业不能引,以俱生尽故。”又云:“若有爱者,更当生故。”是故依于烦恼对治,甚关重要。由知烦恼而得自在,故于诸烦恼当善巧也。 此科中分三。 癸初、正明烦恼,癸二、烦恼生起之次第。癸三、烦恼之过患。 癸初、正明烦恼。 烦恼之相。略说有十。 一、贪者,缘于或内或外悦意可爱之境,随起贪著,如油沾布,难于涤除,此亦于自所缘,耽著增长,而于所缘难离也。 二、嗔者、缘于有情及兵器棘剌等诸苦所依处,起忿恚心,心渐粗猛,于彼等境,思作损害也。 三、慢者,依于萨迦耶见,缘于外内之高下好恶,心生高举也。 四、无明者,于四谛、业果、三宝之自性,心不明了,具有无知染污者也。 五、疑者,缘于谛等之三,念其为有为无,是耶非耶。 六、坏聚见者,缘于取蕴,谓我我所,具我我所见之染慧也。彼中坏者谓无常,聚者是众多,以此任何所有之事,唯无常与众多,而无有常一之补特伽罗也,为显此故,立坏聚名。 七、边执见者,缘于坏见所执之我,或计恒常,或执此后无结生之断见,以染污慧为性也。 八、见取者,缘于坏见边见邪见等之三中,任随一种,及依彼等所生见聚。执为殊胜之染慧也。 九、戒禁取者,缘于应断之戒,及器具、轨则、身语决定等禁,并依彼等而生之蕴,见为净罪脱惑出离世间之染污慧也。 十、邪见者,谓执无前后世,及业果等之损减,及执自在自性等为众生因之增益,具染污慧也。此等乃就上下宗所共许之烦恼而言。《中论》佛护派者,于下当说。 癸二、烦恼生起之次第。 若许坏见与无明为各别者,譬之稍暗之中有绳,以绳之本体不明,遂于彼起执蛇心。由于蕴之本体不明,而为无明之暗所复,于蕴误执为我。而其余诸惑从彼生焉。 若许彼二为一者,则坏见即烦恼之根本也。彼复由坏见执以为我,遂判别自他,如是判已,于自则贪,对他起嗔,缘我则高举亦生,于我执有常断,而见有我等,并于后相续之恶行,起胜执也。如是于宣示无我之大师,及彼所说之业果、四谛、三宝等,谓无彼等之邪见,或复思量彼等为有为无,或是或非之疑惑亦生焉。 《释量(论)》云:“有我知有他,我他分爱憎,由此等和合,一切过当生。” 癸三、烦恼之过患。 《庄严经论》云:“烦恼坏自坏他亦坏戒,衰退失利护及大师呵,斗诤恶名余世生无暇,失得未得意获大忧苦。”《入行(论)》亦云:“嗔爱等怨仇,非有手足等,亦非有勇智,以我作奴仆。住于我心中,爱乐犹损我,此非可忍处,忍受反成呵,设诸天非天,一切皆仇我,然彼等不能,投入无间火。具力烦恼仇,若虽遇须弥,摧毁亦无余,刹那能掷我,如此烦恼仇,常时无始未,其余诸怨仇,不如是长久。若随顺承事,皆为作利乐,顺诸烦恼者,后反作衰损。”如是所说过患,当思惟之。兰若(噶当大德吉祥兰若)者云:“欲断烦恼,须知烦恼之过患、性相、对治及生起之因等。”知过患已,则认为仇敌为执之。若不知其过患,则于仇敌不识也。当如《庄严经论》及《入行》所说而思焉。又若欲知烦恼之相,须听《对法》,下至亦须听闻《五蕴论》。知根本及随烦恼已,随贪嗔等生时,则认识此是彼耶,彼已生耶。如是念之,与烦恼而斗也,如其所说,须当了知。 壬二、业积集增长之相。分二。癸初、所作业积集增长之认识。癸二、此积集增长法如何。 癸初、所作业积集增长之认识。 业分二类:一、思业。谓自相应思(心所),于心造作,意业为体,于诸境中(于五遍境),役心为业。 二、思已业。由心等起身语之业。毗婆沙师,许为表无表二惟有色。世亲菩萨破之,由许为身身语有表俱转之思,释二业为思也。此中不善业者,非福业是。福业者,欲界所摄之善业是。不动业者,色无色界所摄之有漏善业是。 癸二、此积集增长法如何。增长法如何者,若已现证无我者,虽犹有以惑业增上于世间生,然不新集能引之业。故积世间之引业者,谓住大乘加行道,世第一法以下之一切异生也。又以彼身之三门,作杀生等不善者,是集非福业。若行欲界善,布施、持戒等者,是福业。若修静虑及无色界所摄之止等者,即集不动业也。 共中士道 戊二、与中士道所共修心之道次第。分四。已初、正修此心。已二、发心之量。已三、除邪分别。已四、抉择能趣解脱道之自性。 已初、正修此心。分二、庚初、认定求解脱之心。庚二、生此心之方便。 庚二、生此心之方便。分二。辛初、思惟苦谛流转之过患。辛二、思惟集谛趣入流转之次第。 辛二、思惟集谛趣入流转之次第。分三。壬初、烦恼发生之相。壬二、此业积集增长之相。壬三、死及结生相续之相。 壬三、死与结生相续之相。分五、癸初、死缘。癸二、死心。癸三、暖从何收。癸四、死已成中有之理。癸五、次于生有受生之相。 癸初、死缘。 寿尽死者,以先业所引之寿,一切皆尽,时至而死也。福尽死者,如无资具而死也。不平等死者,有九种因缘,谓食无度量等,如经所说。 癸二、死心。 死心者,信等善心及贪等不善心。此二心者,或依自力,或依他使念,于想粗转之中间令心发起。 具无记心死者,于善不善二心自忆念,亦无他使念。此中作善者,如由暗入明,死时如梦种种悦意色生,安乐而死。解支节苦亦甚微细。作不善者,如明趋暗,死时如梦显现种种不可爱色,生起猛利之苦。受支解之痛亦极剧烈。支解者,除天及地狱外,余趣皆有。具无记心者,如上所言之乐苦俱不生也。 死时善不善二心者,何多修习,彼即现起。余心则不转也。苦于善恶二种平等者,何者先念,彼先现起,余不随转。心微细行时,善与不善二种皆止,而成无记之心。一切死时,当其想心未至不明之间,以长时所习,我爱现行,由彼最后我爱增上,念我当无,便爱自身。此即受中有之因也。预流及一来,虽亦起我爱,继以慧观察而不忍受,如具力人打力弱者,若不来果者,则我爱不生矣。 癸三、暖起何收。 暧从何收者,作不善者,先从上身收暧,至心而舍。作善者,先从下身收暖,于心而舍。皆从心而出识也,于最初精血之中,识于何住,即成心藏,后从何出,即是最初之所入也。 癸四、死后成中有之理。 死后成中有之理者,如上所言,识从何出之时,由彼无间,如秤低昂,而成死与中有也。彼中有者,眼等根全,当生何趣,即具彼趣之身相。在未受生之间,眼如天眼,身如具通,俱无障碍。同类中有,及修得离过之天眼能见之。 《俱舍》虽言,若成何趣之中有,次无遮止令于余生,而《集论》则说有遮也。 作不善之中有者,如黑(需)光,或阴暗夜。作善中有者,如白衣光,或明月夜。中有同类能互相见,并能自见生处。地狱中有如焦株杌,傍生中有如烟,饿鬼中有如水。欲天与人之中有如金,色界中有鲜白。此《入胎经》所说。 若由无色生下二界。则有中有。若从彼二生无色者,随于何死,即于彼处无色之蕴,无有中有也。 又天之中有向上,人之中有平行,诸作恶业者,眼目视下,倒掷而行。三恶趣之中有皆同也。 寿量者,若未得生缘,极七日住,得缘则无决定,不得亦须换身,于七七日住,在此期内,定得生缘,无过此限。如天中有,七日死后,或复为天,或变人等之中有,以有余业,能变中有种子故也,余亦如是。 癸五、次于生有结生之相。 次于生有结生之相者,《瑜珈论》云:若胎生者,于父母精血起颠倒见,而时如父母未眠,而如幻见眠,于彼爱著。《俱舍》说为见父母眠也。彼复若生女身之中有,于母思离,贪与父交。若生男者,于男思离,贪与女交。是欲起已,从而趣向。如是男女支体,余渐不现,唯见男女根相。对彼起嗔,中有遂灭,而成生有。复以父母贪爱俱极,最后有浓厚之精血各出一滴,相与和合,住母胎处,状如凝乳。与彼具时则中有灭。与灭同时,以结生相续之识力,有微细余根大种,和合摄彼同分之精血,而余根以生。 尔时入胎之识,诸许阿赖耶者,为阿赖耶。诸不许阿赖耶者,则为意识结生也。 若于生处不欲去者,则不赴,不赴则不生,故已作增长生地狱之业,如宰羊杀鸡贩猪等非律仪之中有,于其生处,如由梦中而见有羊等,以昔串习之爱乐。即往赴彼,即于生处之色起嗔,遂致中有灭而生有生焉。如是于地狱及大瘿饿鬼中亦同。凡当生于畜生、饿鬼、人及欲界色界天者,于其生处,见自同类喜乐之有情,于彼欢喜。思欲奔赴,由于生处起嗔,中有随灭,而生有生焉。此《本地分》中所说也。其非律仪贩鸡猪等之生地狱,与此相同。《俱舍》云:“湿化染香处。”谓湿生贪染香气。化生贪染住处而生也。又若生热地狱者思暖,若生寒地狱者思凉,中有趋之乃生,此注中释也。卵生如胎生,亦出《俱舍论注》。 已二、发心之量。 发心之量者,如是从苦集二门,审知世间之相,若仅生起希求舍离及于灭希求证得,虽是出离之心,然犹嫌不足也。盖必如居火宅,及系牢狱,于彼宅狱生若何不乐,则欲求逃脱之心,亦当生起若何之量。然后仍须渐为增广此种意乐。 如夏惹瓦说:若置酒上之粉未,仅口面而浮者,则其厌舍世间之集因,不过如是,而求灭若集之解脱,亦与相同。是故须虽欲修解脱之道,但唯空言,其不忍于他有情流转世间苦之大悲,亦无从生起。故能劝勉不假造作之无上菩提心力,亦必不生。其曰大乘者,亦仅随语而转。此当数数修习之。 已三、除邪分别。 除邪分别者,或曰:若修厌患,令想出离,如同声闻不乐世间,则堕寂静之边,故修厌患,于小乘为妙,菩萨修此,则不应理。以《秘密不可思议经》中说也。答曰:经谓菩萨于世间不应怖畏之义者,非谓于业惑所制,而流转三有之生老病死等苦,不应出离。盖谓菩萨悲愿自在,为益有情,而于三有受生,不应怖畏也。夫以惑业所制,流转世间,为众苦所逼者,自利犹且未能,况云利他者哉。此乃一切衰损之门,菩萨较诸小乘尤应厌离而灭除之。而于悲愿自在,受生世间,则应欢喜焉。又彼经亦云:“诸菩萨者,为令有情悉皆成熟,易摄受故,于此世间,见有胜利,不住广大涅槃。”如是未能简别,若如前而说。于彼说者,设有菩萨戒,则生一染污之恶作罪,此《菩萨地》中所言也。若于生死,意求出离已,见诸有情是自亲眷,为利彼等而发菩提心者,是《四百颂》之意,月称大阿(者)黎于彼释中说也。 已四、抉择能趣解脱道之自性。 如上所言,以修三有之过患,于生死中,生起猛利欲求出离。 此科分二。庚初、依何等身灭除生死。庚二、依何种道灭除生死。 庚初、依何等身灭除生死。 以彼生死,当须灭除。如《亲友书》云:“除八无暇过,间暇既已得,尔可务当生。”谓须于此暇满时而灭除之。若居无暇,则无灭除之时,已如前说。大瑜伽者云:“现在是从畜生中分出之时也。”博朵瓦亦云:“昔经尔许之流转(自昔漂流,如许之久),未能自返,今亦不能自返,故急须还灭之。得还灭之良机,亦正在此得暇满之时也。” 又如在家者,不但修法之障难甚多,且易生过咎。出家者则与彼相反,故灭除生死之身,以出家最为殊胜。若善巧者,当于出家而钦慕焉。 《俱力所问经》(《勇猛长者请问经》)云:“居家菩萨,当愿出家。(我于何时能得出家)”此中要意(义),谓愿近圆也。《庄严经论》亦云:“应知出家分(身)无量功德具,胜比勤持戒在家之菩萨。”如是非但为修解脱生死,赞叹出家,即由显密门中修一切种智,亦说出家身为殊胜也。出家戒者,是三种戒中之别解脱律仪,于教法根本之别解脱戒,当敬重之。 庚二、修何等道而为灭除。 修何种道而为灭除者。《亲友书》云:“纵使烈火然头上,遍身衣服焰皆通(透),此苦虽急犹可置,未证无生较次要。尔求尸罗及定慧,寂静调柔离垢殃,涅磐无尽无老死,四大日月悉皆亡。”谓于三学当修学也。《妙臂经》亦云:“如诸禾稼依于地,无有过患而发生(无诸灾患而生长),如是依戒胜白法,以悲水润(悲水灌溉)而生长。”当如说而思焉。 于此,若仅于中士道而为引导者,亦须广说以三学引导之方便。然此不尔(然此处非仅为中士说)。以慧观及心学生止法者,于上士时当说,今此略言戒学耳! 先须于戒之胜利数数思惟。心既决定,则勇猛增长。《亲友书》云:“众德依戒住(戒是一切德所依),如地长一切。(如动─指有情界,不动─指器世界。依于地。)” 于戒受已而守持者,胜利甚大,若不守护,过患亦甚。经云:“或以戒得乐,或以戒感苦,具戒则安乐,毁戒则苦恼。” 《文殊根本大教王经》亦云:“持咒若坏戒,不得上悉地,中品亦不成,亦不成下品。佛于毁戒人,不说咒成就,亦非趣涅磐,境处之方际(所)。于此恶异生,何有咒成就,此毁戒众生,如何有乐趣。既不成现上,亦不成胜乐,况佛说诸咒,而能成就耶。” 如是所示不守护之过患,当数数思之。如《三味王经》云:“于居家白衣,我所说学处,尔时诸比丘,彼戒亦不具。”于此所说,谓比丘不能守护五戒之时,(有居士能)精进持戒者,感果甚大,故当努力。即彼(前)经(又)云:“尽于恒沙俱胝劫,而以信心备饮食,并以伞幡灯烛(蔓),承事俱胝由他佛,若于妙法极欲坏,善逝正教将灭(隐微)时,于日夜中行一戒,此福比前最殊胜。”如何修学之法者,谓于四种生罪因中,无知之对治者,应听闻诸学处而了知也。放逸之对治者,于取舍之所缘行相,不忘忆念。 及数数观察三门,了知于善恶何转之正知,以自或法为增上,于罪生羞耻之惭,及念为他所呵而起羞耻之愧,怖畏恶行之异熟,而生防护之心,不敬重之对治者,于大师及彼所制,并诸同梵行者,皆当敬重也。烦恼炽盛之对治者,观察身心,何种烦恼增上,当努力从而对治之。若不如是励力,意谓违越少许,其过轻微,于所制而放纵者,最后结局唯得苦恼。 《戒经》(《分别笈摩》)中云:“若于大师悲愍教(大悲教),以为轻微(起轻微心)少违越(稍微越),由彼彼若得自在,如折篱坏庵摩罗,世间有违王重勒,或者犹获不治罚,非理若违能仁教,如堕傍生医波龙。”以是故应努力,勿令罪染。设有染犯,亦莫不念而弃置之,于堕罪还出之仪轨,应如说励力而作。 如是守护之法,虽是具别解脱律仪者,然于修密咒者,亦同之。《妙臂经》云:“以我所说别解脱,净戒调伏而无余,居家持咒唯除相,及轨则外余应行。”谓居家持咒者唯除少数出家衣相之类,及羯摩轨则并单制之轨则外,其余从调伏中所出之戒条,犹须行也。则出家持咒者,更何待言哉。 康隆巴云:“若饥馑时,则一切事皆注向于青稞上去,如是一切亦皆辗转于戒上去,(显密诸乘,一切精神集中于戒。)是故于此当勤修学。” “然欲戒清净,不思业果必无成就,故思惟业果是(守戒之)秘妙教授也。” 夏惹瓦亦云:“总之生何善恶,皆依于法,于佛法中,若依戒律所说而依止行之,则无须犹豫。内心既净,则常喜乐,后亦善妙也。”善知识敦巴亦云:“一类依律而舍咒,或则依咒而弃律,而不知咒为律助,律为咒伴也。若非我师所传之语,则无如是教授。”(刘衡如所记笔记谓此数语宗喀大师作有颂文云:“一类执咒而谤律,一类执律而谤咒,随偏废一不成佛,应具二者方圆满。”)又阿底峡尊者亦云:“我印度或有大事,或有非常事时,则集诸受持三藏者,问三藏中无遮耶,不与三藏相违耶。抉择已,即如彼而作。于莲花戒寺,更加问,菩萨行中未遮耶,不与彼相违耶。凡有一事,皆以律师(文)为依据而处理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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