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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二十四卷-圆瑛大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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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三 出名警觉

  是名第一,立所得心,成所归果,违远圆通,背涅槃城,生外道种。

  识阴十相,此居其首,故名第一。前能令此身,根隔合开,遂立此识有所得之心;亦与诸类,觉知通吻,遂执此识成所归之果。殊不知,圆满菩提,归无所得。今以心有所得,果有所归,如人梦见拾得金宝,归于家中,所得所归,皆非真实也。违远圆通,背涅槃城,生外道种:《宝镜疏》云:向者,行尽识现,根隔合开,圆通将近;今立能立所,则违而远矣。向者,于涅槃性天,将大明悟;今则背之,而入生死路矣。向者,觉心欲发,堪为佛子,今则反生外道,断佛种矣,可不悲哉!后皆仿此。初因所因执竟。

  癸二 能非能执 分三 子初 行尽识现

  阿难!又善男子,穷诸行空,已灭生灭,而于寂灭,精妙未圆。

  此第二,能非能执也,准前可知。

  子二 谬解成咎

  若于所归,览为自体,尽虚空界,十二类内,所有众生,皆我身中,一类流出。生胜解者,是人则堕,能非能执,摩醯首罗,现无边身,成其伴侣。迷佛菩提,亡失知见。

  若于所归者:蹑前章也。但前章,有乍现胜相之文,已将识阴,为所归之果。今仍蹑所归二字,前但执为归托之处,此则览为自体,是其差别也。览为自体者:即忘身观识,久久观成,唯见识体无边,不见有身故,即以识心为自体也;遂谓尽虚空界,十二种类,所有众生,皆我身中,一类流出。生殊胜解者,将必以我为能生彼,而彼非能生我,故曰是人则堕,能非能执。摩醯首罗,即色界顶天,乃三目八臂,骑白牛,执白拂,大自在天是也。竺法兰云:西域梵志,常修梵行,事首罗天,以为天尊。今云现无边身者:谓大自在天,自计于身中,能现无边众生之身;而此识阴行人,计我生彼十二类生,与彼计同,故云成其伴侣。不信别有因果,自应迷佛所证菩提之果觉,妄计彼天为胜,自应亡失正知正见之因心。

  子三 出名警觉

  是名第二,立能为心,成能事果,违远圆通,背涅槃城,生大慢天,我遍圆种。

  立能为心,成能事果者:因见识阴,能摄能生,遂立为能为因心,十方众生,皆我流出,遂谓成就能事之果。违远圆通者:则失因地心;背涅槃城者:则亡果地证也。生大慢天,即大自在天,自计能生一切,起祖先慢,故以大慢为名。又计自体,周遍虚空,圆含一切;今行人谬计,既同于彼,成彼种类,故曰我遍圆种也。《正脉》问:此计识为自体,流出一切,何异佛说,万法唯识?答:佛说万法唯识,缘生如幻,生即无生;此计实生,安得一辙?又唯识正明无他心外之法,此计能生他法,宛尔颠倒,何疑之有!二能非能执竟。

  癸三 常非常执 分三 子初 行尽识现

  又善男子,穷诸行空,已灭生灭,而于寂灭,精妙未圆。

  此第三,常非常执,准上可知。

  子二 谬解成咎

  若于所归,有所归依,自疑身心,从彼流出,十方虚空,咸其生起,即于都起,所宣流地,作真常身,无生灭解。在生灭中,早计常住,既惑不生,亦迷生灭,安住沉迷。生胜解者,是人则堕,常非常执;计自在天,成其伴侣。迷佛菩提,亡失知见。

  若于所归,有所归依者:此与上科差别也。上科于所归识元,览为自体。此科于所归识元,为我所归依处。自疑我之身心,从彼流出。不仅彼能生我,即十方虚空,咸其生起,况空中所有一切耶?即于都起,所宣流地者:地即处也,然识阴即为虚空等,所都起处,为身心等,所宣流处也。 作真常身,无生灭解者:于彼所归识阴,始终不见生灭,故即作真常之身,无有生灭解也。在生灭中,早计常住者:识阴,由真如不生不灭,与生灭和合,名和合识,非是不生不灭,要必破和合识,灭相续心,方为常住真心。今识阴未尽,在生灭中,早计常住者,不亦惑乎?此正不了真如为不生灭性,亦兼不了识阴犹属微细生灭,故曰既惑不生,犹迷生灭。且真妄双迷,安心住著,故曰沉迷。反生胜解者:是以识阴,而作常住解;我及万物,皆是非常;故曰则堕常非常执。计自在天,即欲界顶,魔王天。涅槃经迦旃延说:一切众生悉是自在天作。《楞伽经》涂灰外道说:计自在天,为万物因。今以识阴,为身心从彼流出,及虚空万物,皆其生起,正与此天相似,故曰成其伴侣。然既惑不生灭性,则必迷佛果菩提之道,亦迷生灭识阴,则必亡失,正知正见,而堕邪知邪见也。

  子三 出名警觉

  是名第三,立因依心,成妄计果,违远圆通,背涅槃城,生倒圆种。

  立因依心者:计识能生我身心为因,又计是我归依之处为依。成妄计果者:谓以生灭识阴,作真常身,成就妄计之果。亡失本修,自与圆通相违远,流入外道,正与涅槃,相反背矣。此与上科,同一识阴,而所执则异。前执我圆,能生万物;此执彼圆,生我身心;故曰倒圆种。三常非常执竟。

  癸四 知无知执 分三 子初 行尽识现

  又善男子,穷诸行空,已灭生灭,而于寂灭,精妙未圆。

  此第四,知无知执,准上可知。

  子二 谬解成咎

  若于所知,知遍圆故,因知立解,十方草木,皆称有情,与人无异。草木为人,人死还成十方草树,无择遍知。生胜解者,是人则堕,知无知执,婆吒、霰尼,执一切觉,成其伴侣。迷佛菩提,亡失知见。

  温陵曰:所知,即所观识阴也。谓识有知,而一切法,由知变起,因计知体,圆遍诸法,遂立异解,谓无情皆有知也。 十方草木,本属无情,以异解故,皆称有情,与人无异。草木为人,人死还成十方草树,互为轮转,无所拣择,有情无情,而遍皆有知也。《正脉》问:此与佛说,山河化为无上知觉,有何简别?答:今详内所明,见、相二分,本惟一心,迷之为二,故妄见无情,不通知觉,大悟复归一心,则通一知觉,更无外物,非谓各各有知,同他心量也。

  今以无情有知,生胜解者,是人则堕,谬计无情有知,实本无知,故曰知无知执。婆吒、霰尼二外道名;婆吒,名义集云:跋阇,此云避去,善见律云:初为牧童,毗舍离王,未登位时,共同游戏,童为王蹋,泣诉父母。父母曰:汝应避去,因此立名。霰尼或云先尼,此翻有军,立名之意未详。执一切觉者:二外道执一切有情无情,皆有知觉,此计遍知,竟同于彼,故曰成其伴侣。迷佛菩提,亡失知见。

  子三 出名警觉

  是名第四,计圆知心,成虚谬果,违远圆通,背涅槃城,生倒知种。

  是名第四,计圆遍一切有知为因心,成虚无谬误之果,则违远圆通之因地心,迷背涅槃之果地觉,生倒知种;以无情无知为有知,谓倒知种。问:世有依草附木,以显灵异,讵非有知耶?答:是能依能附之精灵有知,非彼无情之草木有知也。四知无知执竟。

  癸五 生无生执 分三 子初 行尽识现

  又善男子,穷诸行空,已灭生灭,而于寂灭,精妙未圆。

  此第五生无生执,准上可知。

  子二 谬解成咎

  若于圆融,根互用中,已得随顺,便于圆化,一切发生,求火光明,乐水清净,爱风周流,观尘成就,各各崇事,以此群尘,发作本因,立常住解,是人则堕,生无生执。诸迦叶波。并婆罗门,勤心役身,事火崇水,求出生死,成其伴侣,迷佛菩提,亡失知见。

  环师谓:识阴尽者,消磨六门,诸根互用,今识阴未尽,则才得随顺而已。 若于圆满无碍,融通不隔,六根互用之中,观中一字,足见互用之妙,含而未发也。已得随顺者:虽然互用之妙,含而未发而已;得随心顺意,略无隔碍而已。即便于此,圆融化理,妄生计度,一切诸法,莫不由此四大发生。于是求火之光明,乐水之清净,爱风之周流,观尘之成就,尘即地大,以地大能成就诸事故。各各崇事:崇即尊崇,事即供事,或尊供于火,或尊供于水等,各随所见,而偏执也。为欲增进其圆化之妙,以此群尘,发作本因者,群尘即指四大,如前云:四大和合,发明世间,种种诸相,以此为发生造作本因。一切所作,皆属无常,惟此常住,故立常住解,以为常司造化之真宰也。并谬计能生圣果,一切圣凡因果,莫不由之而生;实则不能生,故曰生无生执。 诸迦叶波,别姓也,如优楼频螺迦叶等,婆罗门总姓,共有十八,迦叶其一也,乃指一类,事四大之外道。勤劳其心,役使其身,供事于火,尊崇于水,事风崇土,可以例知。以此崇事,求出生死,以求真常之果,成其伴侣。所立既非真常,所修宁有实果?故曰迷佛菩提。崇事无情,立常住解,故曰亡失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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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二十四卷-圆瑛大师(一)

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二十三卷-圆瑛大师(十一)

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二十三卷-圆瑛大师(十)

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二十三卷-圆瑛大师(九)

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二十三卷-圆瑛大师(八)

 

后五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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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二十四卷-圆瑛大师(六)

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第二十四卷-圆瑛大师(七)


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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