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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座部比丘尼僧团重建探讨(一) 菩提长老 著 释见豪译 在上座部传统恢复比丘尼戒法传授──写于2007年德国汉堡大学第一届国议大会:佛教女性在僧团的角色:关于比丘尼戒及其授戒传承。 一、前言 数世纪前,官方认可的比丘尼戒授受,已经从上座部佛教传统消失了。最后的原始比丘尼僧团,存在于西元十一世纪的斯里兰卡。二十世纪末,斯里兰卡比丘与尼师们在上座部国家,带动发起恢复比丘尼戒法传授。为了在国家遗产和国际上座部佛教的宗教生活里拥有一席之地,在一些博学比丘们(1)的支持下,斯里兰卡妇女已设法重建失落已久的比丘尼僧团。 1996年12月,当代传戒复兴运动,首次于印度鹿野苑举行。在韩国比丘与比丘尼协助下,斯里兰卡摩诃菩提学会比丘们,为十位斯里兰卡妇女授比丘尼戒。1998年2月,另一个盛大的国际性戒会紧接著在菩提迦耶举办,为来自很多不同国家的妇女授戒。此次戒会由台湾佛光山赞助,并邀请不同佛教国家的上座部与大乘传统的比丘以及台湾比丘尼共同参与。自此,斯里兰卡固定举行比丘尼戒法的传授,目前已超过五百位妇女受戒为比丘尼。 尽管比丘尼受戒赢得很多比丘与信众的支持,但到目前为止,仍未获得斯里兰卡政府或比丘大导师们的认可。其他比较显著如泰国和缅甸的上座部佛教国家,依旧强烈拒绝比丘尼僧团的重建。这些国家的保守派长老们认为:此复兴运动违反律藏的规定;甚至成为佛教久住世间的威胁。 本文主要是从戒律与道德的争议,来看上座部比丘尼僧团的重建。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先复习上座部佛教传统论者,所提出“重建比丘尼戒法传授”,在戒律上不可成立的论点。第二,从圣典和道德上的考虑点,作为支持恢复比丘尼戒法传授的依据。第三,回应传统论者所提出的戒律论点,并简述如何使戒法的传授与戒律的规定调和一致。 二、正反意见的论述 I.反对恢复比丘尼戒法传授的证据 尽管佛教僧侣受戒,从来就不是追求心灵修炼与成就的绝对需求,佛教传统的命脉,已经藉由僧团传承延续了几世纪。即便到了电子商务和高科技时代的今天,俭朴的僧团生活仍感动很多人,不仅男众,女众也一样。然而在多数上座部传统的佛教国家里,妇女只被允许过著附属形式的出家生活,她们被剥夺了古代圣典所规定正统僧团受戒的权利。 (I)比丘尼僧团在三阶段的角色 出家受戒成为比丘尼需要经过三个阶段:出家或受沙弥尼戒;准备接受具足戒前的式叉摩那学戒阶段;具足戒。保守的上座部律藏专家,在这三个阶段里预设障碍,我将依序讨论每一项。 1. 妇女必由比丘尼剃度出家受戒 出家是进入修行生活的第一步,它使妇女从在家信女成为沙弥尼。律藏本身没有明确记载:谁有资格度女性发心者出家受戒;但是上座部传统毫不含糊地解释:是比丘尼担当了这个角色。当然,在最早期的比丘尼僧团必然有不同的处理程序。根据律藏《小品》的记载,佛陀以八敬法为大爱道授戒,之后允许比丘为五百位释迦族妇女授具足戒(2)。由此可知,当时尚未有受沙弥尼戒与具足戒的区别。但是此后,度发心妇女出家成为比丘尼的责任,且有责任训练她的弟子,使其完成最终的具足戒。 一旦有了受具足戒的比丘尼僧团,在巴利圣典和注释书里,我们就找不到比丘度妇女出家的例子了。但我们仍可以问:是否有任何规定禁止比丘如此做呢?律藏里没有相关的法规;保守的上座部论者却主张:妇女一定是由比丘尼剃度出家受戒。他们指出圣典与注释书的记载:曾有一妇女要求佛陀度她入僧团,当时佛陀本身没有度她出家,也没有让任何长老比丘为她受戒,反而指导她去依止比丘尼。非圣典亦非注释书的晚期资料,明确地记载著:“禁止比丘度妇女出家受戒”。记载斯里兰卡佛教史料的《大史》一书,提到有关长老摩哂陀(Mahinda)到达斯里兰卡,且转变国王信仰佛法的故事。 证得斯陀含果的王妃阿耨罗与五百位妇女礼座摩哂陀后,对国王说:“大王!我们希望能出家受沙弥尼戒。”国王乃面向长老说:“度她们出家受戒吧!”长老面有难色地回答大国王:“大王啊!我们不被允许为女人授沙弥尼戒。但是在华氏城,我的妹妹—僧伽密多比丘尼也许可以。大王!僧伽密多比丘尼深具经验,她将随身携带著佛陀成道树下主要的菩提树之南方枝干,与梵行清净的比丘尼们来此。为此,请大王送讯息给我的父亲阿育王,长老比丘尼来后,就可以为这些妇女授沙弥尼戒了。”(3) 等待僧伽密多到达期间,王妃阿耨罗和很多内宫的妇女受持十戒,且穿著赭色衣袍。也就是说,她们受持沙弥尼的十戒,穿著出家者的衣服(也许没有裁割成块),但她们没有正式受戒,如同今日斯里兰卡的十戒女。她们离开王宫后,安住于城市的某个地方,国王在此为她们建造了一个舒适的修道院。直到僧伽密多和其他比丘尼到达后,她们才可能出家受戒。 2. 式叉摩那学戒需由比丘尼授与 保守的律藏专家认为:第六敬法,成为妇女受戒的第二个戒律上的障碍。第六敬法规定:受具足戒前,乞戒者要先以式叉摩那的身分,学六法二年。乞戒者经由僧团羯磨受式叉摩那戒,羯磨是由比丘尼僧执行,而非比丘僧。(4)如此一来,现在没有比丘尼僧团,乞戒者也无法成为式叉摩那;既不能成为式叉摩那,也就是说,她无法完成受具足戒前的学戒。再者,式叉摩那完成二年六法的训练后,她需要得到比丘尼僧团同意授戒。(5)在没有比丘尼僧团情况下,律藏专家认为:乞戒者既不能得到比丘尼僧团认可,接受六法的训练;也不能得到她完成学戒的证明。若乞戒者不能、也没有经过这两个步骤,则没有资格求受具足戒。 巴利律藏最后一册—《附篇》(ParivAra是一本处理受持律藏细项的执行手册)中的羯磨品(Kammavagga Vin V 220-23)专门讨论僧团羯磨,其中探讨:什么情况的僧团羯磨是无效的。(6)依照《附篇》规定,具足戒的授受可能会因为乞戒者、白、羯磨、界、或僧等等问题而无效。将其中的规定运用到妇女乞受具足戒的情况,保守律藏专家辩论:未经式叉摩那训练的妇女是不具受戒资格的;即使授予具足戒也是无效的。 3. 比丘尼戒需二部僧授 在律藏保守派眼里,重建比丘尼僧团,最困难的障碍牵涉到具足戒。以比丘受戒为例,比丘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首先僧团羯磨者对僧团白:“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某乙为和尚。”然后作三羯磨:“僧与某甲授具足戒,某乙为和尚;谁不忍者说。”最后,如果没有比丘反对,则结语:“与某甲授具足戒竟,某乙为和尚。” 比丘尼僧团首度建立时,想必也以同样方式为妇女授戒成比丘尼。等到比丘尼僧团茁壮后,比丘和比丘尼僧团参与的二部僧授取代原有的方法。二者以相续的独立程序,透过一白三羯磨为乞戒者授戒,这个授戒方式因此称为白八羯磨受戒(aTThavAcikUpasampadA)。[1]据传瞿昙弥大爱道以八敬法受戒,其中第六敬法规定:二年六法学戒后的式叉摩那,要从二部僧乞求受戒。(7)此戒法在律藏《小品》(诠释具足戒仪轨处)有更完整的记载:乞戒者首先应于比丘尼僧团受戒,然后到比丘僧团进行第二次受戒,其中包括了再一次的一白三羯磨,和认可。(8) (II)无上座部比丘尼僧团参与二部僧授 保守律藏专家提出反对恢复比丘尼受戒,在戒律上,主要反对的理由是:受戒必须由一个存在的比丘尼僧团授与,且此僧团必须来自清净的上座部传统。那么难题产生了,现在没有上座部比丘尼僧团的存在,因此合法的上座部比丘尼受戒就无法被认可。戒不能自受,必须由一个存在的传统来传承。因此,争论持续著。当一个传统中断后,那么即使在全世界的期待下也无法被重建。对比丘而言,试图重建一个中断的比丘尼僧团,一般认为只有圆满证悟的佛陀可以授予特权,且非未来世佛陀莫属。 赞成恢复比丘尼受戒者,引用一段佛陀在巴利律《小品》所说的话:“比丘们!我允许比丘为比丘尼受戒。”(9)直接地指出佛陀从没有撤销他这个承诺。但是如果说“佛陀允许比丘自己永远为比丘尼受戒”也是不正确的。只要还没有比丘尼,也就是在比丘尼僧团刚成立之初,因为尚未有其他方法,所以佛陀的允诺很自然地被运用在这情况下。之后,佛陀的承诺维续著,但它并非意味比丘们可以自己为比丘尼授戒。佛陀没有撤销此承诺,是因为二部僧授规定后,此承诺是不可或缺的。如果佛陀收回他早先的承诺,比丘僧团就没有资格,紧接著在比丘尼僧团授戒后,为比丘尼授戒。比丘仍然保有这个特权,只是现在,它成了二部僧授制度的职责。当新的受戒程序出现,首先由比丘尼僧团授戒,而佛陀的允诺结合了两阶段的授戒,所以佛陀的承诺丝毫未减,只是现在不是单独由比丘授戒。比丘授戒是紧接在比丘尼授戒之后。 上座部传统对比丘尼的概念,二部僧授的要求是不可或缺的。在巴利律藏里,有一段标准的比丘尼定义:“比丘尼者,是乞比丘尼、从事乞食之比丘尼、著割截衣比丘尼、名字比丘尼、自称比丘尼、善来比丘尼、三归依受具比丘尼、贤善比丘尼、真实比丘尼、有学比丘尼、无学比丘尼(阿罗汉比丘尼)、依白四羯磨二部和合僧授比丘尼。其中,依白四羯磨二部和合僧授者是比丘尼义。”(10) 在上座部国家,从比丘尼僧团茁壮到消灭的期间,二部僧授戒被视为必要的。我们偶而看到律藏里提到“一部僧授(ekato-upasampannA)”,而错以为此意涵乃指:某些比丘尼继续单独由比丘僧团授戒。“一部僧授”指:已经从比丘尼僧团受戒,而尚未从比丘僧团受戒;也就是说,乞戒者处在二部僧授的中间阶段。巴利律藏谨慎地一致将“比丘尼”一字,限制使用在完成二部僧授者。在律藏《经分别》里,任何解释“比丘尼”字义的地方,一定是如此叙述:“比丘尼是在二部僧授戒者。” (III)结语:没有重建比丘尼僧团的可能性 根据巴利律藏《附篇》,持守律藏者争论:当规定二部僧授戒,且以此定义比丘尼的合法性时,若以一部僧进行授戒是不如法的;即便是羯磨也不如法,因为如法的受戒,需要二部僧各自完成其一白三羯磨。根据这些论述,由于上座部比丘尼僧团不再存在,持守戒律者必然下此结论:没有重建比丘尼僧团的可能性。如此,历经整个释迦牟尼佛的教法时期,比丘尼戒法的传授仍然遥不可及。 II . 赞成恢复比丘尼戒法传授的证据 前面已经略述,保守律藏专家所提出,反对恢复上座部比丘尼受戒在戒律上的论点。在此,我想以一些圣典和道德的理由,作为支持恢复的依据。这些理由可分为两个:一个,我称之为“先人的授意”;另一个,是当代环境的驱使。 (I)先人的授意 1. 佛陀创建比丘尼僧团 “先人的授意”主要意指:佛陀自己决定,在相对于比丘僧团之外,创立比丘尼僧团。我们发现,当大爱道剃除须发,身著赭色衣袍,带领五百位妇女来到佛陀面前,她们并没有要求佛陀建立比丘尼僧团;只是单纯地请求佛陀:“允许妇女在如来宣扬的教法下出家”(11)。依据圣典记载,佛陀虽然一开始拒绝她们的请求,但最后仍然答应了。结果佛陀并非允许女众以附属角色(如十戒尼)出家,而是同意她们受具足戒,成为相对于比丘的比丘尼。甚至,他让出家妇女组成一个有自己戒律与制度的独立僧团。虽然由于某些运作问题,佛陀教比丘尼僧团依附于比丘僧团,但佛陀仍然让比丘尼僧团有很大的自主性。 圣典记载佛陀说了一个令人担忧的预言,他说:允许妇女出家受戒,将影响正法的久住,它会使正法从原来的千年减少为五百年(12)。“佛陀的预言”,成了保守上座部论者,提出反对重建比丘尼僧团的主要绊脚石之一。这段预言的真实与否,不是本文探讨的目的,不管故事的真伪问题,我们应该注意到巴利藏版本(我相信它也存于化地部以外其他现存律藏版本),所呈现的一个重要事实—佛陀的预言,是出现在他同意妇女出家之后。假如佛陀真的想阻止女众出家,一开始,阿难代表释迦族妇女请求时,佛陀就应该预言此事。如此,阿难可能会放弃他的恳求,比丘尼僧团也无法顺利成立。 鲜少证据显示:“允许妇女出家”,对正法久住的影响;且文中所提的时间,也无法与我们可以确认的佛教真实历史相一致。我们认为,佛陀迟疑的理由是:考虑比丘与比丘尼密切的接触,二者会因此产生亲密的感情,以致很多人还俗,或出现结婚的僧侣,就如日本佛教的传教士。然而历史记载,并没有显示佛教在印度期间有此现象发生—当然不是在可怕的年代(大约西元一世纪)。其他经典提到正法衰颓,有不同的原因,这些因素似乎比“为妇女授戒而致使教法衰落”,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例如,《增支尼柯耶》提到,正法衰颓是因为四众弟子不恭敬佛、法、僧、戒、定与不放逸(13)。我们应该注意到预言中,当正法衰颓且消灭时,比丘尼仍然存在,这证明经典的观点:佛陀并不预期比丘尼僧团,在比丘僧团消失前灭绝。 另一种诠释佛陀对女众出家迟疑的态度,可视它为:特别重视“必须谨慎比丘与比丘尼间关系”的考虑。看看一个类似的故事:佛陀证悟后不久,曾思考是否要为世人宣说教法?根据经文,佛陀首先是决定要沉默、安住,而不考虑说法(14);而后,梵天出现劝请佛陀能住世说法。我们会相信:慈悲的佛陀,真的决定安静地安住于丛林里度过余生,而不教导众生吗?这相较于其他经典所说,佛陀注定要肩负身为世界导师的使命,似乎令人难以置信。(15)这戏剧性情节是要强调说明:“佛陀难以决定是否说法”;也告诉我们:必须尊重,且视教法为珍贵的宝藏。同理,佛陀因为担心影响正法的住世,而犹豫是否让妇女加入僧团,此讯息也告诉我们:比丘和比丘尼必须谨慎相处,且不要沉溺于轻浮的社交活动。佛陀的踌躇,也可能因为他预见:比丘尼僧团的成立,将加重比丘对比丘尼的教育和保护责任,而影响了他们自己修行的进度。 2. 支持比丘尼的经典依据 我们可以从经藏里,收集到有关支持比丘尼存在的正面资料。我简要地提出三点: (1) 比丘尼是教法的栋梁之一 在《大涅槃经》里(DN 16),有一段著名的记载:佛陀证悟不久,恶魔催促佛陀直接入灭,不要教导他人。佛陀回答说: “恶魔!除非我的比丘尼弟子有担当、具足良好训练、有信心、有知识、拥护佛法、依法而修、依法而行;她们学习佛陀教法后,能解释、宣说、描述、揭露、分析、阐释所学;且能依理驳斥外道,教导妙法。否则,我不会般涅槃的。”(16) 根据此经文,佛陀视“经过良好训练的比丘尼弟子”,为教法的栋梁之一。 (2) 比丘尼亦可修证阿罗汉 另一段鲜为人知的经典是在《婆蹉衢多大经》(MN 73)。经典里记载,游方者婆蹉种请问佛陀:是否佛陀自己或是他的弟子们,已经证得解脱?婆蹉种也依序请问佛陀,有关比丘、比丘尼、在家男女居士修梵行者、以及未受持梵行在家男女居士的修行境界。佛陀肯定的回答:“我不仅有五百,甚至更多的弟子已证得究竟解脱。”谈话结束后,婆蹉种说了一段连佛陀自己也认同的话:“如果佛陀已经成功证悟佛法,且比丘也是如此,但没有成功证悟佛法的比丘尼,那么就此而言,修行生活将是不圆满的。但是,因为不仅瞿昙,连比丘、比丘尼弟子都已经成功证悟,就此而言,修行生活是圆满的。”(17)对比丘、比丘尼而言,修行最高成就同样都是阿罗汉境界。 (3) 比丘尼堪为世人福田 僧团以“世人的福田”著称,当这句话运用到优越的“圣僧团”,它也扩大到僧伽僧团—圣僧团在世间具体可见的代表。在《施分别经》(MN 142)里,佛陀讨论可以供养僧团的七种礼物,比丘尼也是其中大部分的受供养者。a. 供养以佛陀为首的二部僧。b. 供养佛陀涅槃后的二部僧。c. 特别供养比丘僧。d. 特别供养比丘尼僧。e. 供养指定的比丘、比丘尼。f. 供养指定的比丘。g. 供养指定的比丘尼。其中只有两种供养(c, f),不包括比丘尼。但是今日在上座部国家,因为没有一个可见的比丘尼僧团,所以也只有两种供养僧团的礼物是可能的。 除了这些经文外,在《增支尼柯耶》〈一集〉(ekanipAta)里,一系列的经典,记载佛陀肯定很多在不同领域修行成就的优越比丘尼。例如:大智慧比丘尼差摩(KhemA)、具神通的莲华色比丘尼(UppalavaNNA)、得大神通者巴达卡恰那(BhaddakaccAnA)比丘尼(18)。巴利圣典的编辑者,也结集长老比丘尼的偈颂,成《长老尼偈》一书,提供我们洞见更多佛教早期出家女众的奋斗和成就。 3. 教法精神的依据 完全不从这些特定的经典来看,一个以古老先例为基础的更强力论点是:诉诸于教法精神本身。就其性质而言,它希望对所有众生揭露离苦的解脱之道。当佛陀答应教导时,他说:“为众生开启涅槃之门,让有耳者舍离其他信。”(19)佛陀的邀请,很明显地不只是针对男众,而是对所有愿意听闻他离苦教法的众生。佛陀将他的教法譬喻为马车:“无论是女或是男,凡拥有如此一部车者,依于此车到达于涅槃。”(20)比丘诗人婆耆奢(VangIsa),证实佛陀的证悟,是希望利益比丘和比丘尼的。他说:“圣者证得正觉,的确是为了利益很多人,为了已入正性的比丘和比丘尼们。”(21) 在经典里,佛陀常常将比丘尼算入他教法的纳受者。佛陀将自己譬喻为:耕耘各种田地的农夫;而将比丘、比丘尼一起比喻为:他教法里最殊胜的良田。(22)在古城的譬喻里,佛陀在他修八正道,洞悉十二缘起后,为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宣说此教法,致使修道生活圆满、丰富、增广、广受欢迎、流传,天人间赞扬称颂。(23)当舍利弗想出:解释所有佛陀圆满正觉所行之道的方法;佛陀力促他对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阐述此教法。(24) (II)当代环境的趋势 虽然不是所有人,都能足够稳重地踏著成佛之道,直到终点。但原则上,也不应该只因为性别的理由,而无法追求佛道。然而,妇女受具足戒受阻的情况,却是如此。现行制度反对重建的拥护者认为:过著某种替代出家的生活,妇女和成为比丘尼一样,也能在修行上有所进展。简单的事实是:这些次要的出家角色,无法满足她们的抱负;也不能让她们接受佛陀为她们制定的完整训练。佛陀未曾考虑:让出家妇女成为像十戒女、“替拉信”或“美姞”的附属角色;这些人严格来说仍属于优婆夷。佛陀的本意:是要出家女众可以成为受具足戒的比丘尼,如果出家妇女深信佛陀,我们应该给她们,佛陀准备给她们的角色。再者,在亚洲佛教社会,尼师处于那种替代形式的地位,经常无法得到比丘尼身分可以得到的信众尊敬。如此,她们很少扮演领导的角色,或是带动宗教活动和社会服务;处在边缘茍延残喘,只会让她们产生胆小和害羞。 这样的思路,直接导致对当代环境的反省;这样的省思,是支持恢复比丘尼戒法传授的依据。我将提及两种情况: 1. 其他律藏传统的看法 约二十世纪中期,上座部论者了解到:他们不是唯一保有“依律为本”之僧团制度的部派。通讯的改善,缩短了各地佛教国家间的距离,更多有见识的上座部佛教徒(尤其在斯里兰卡),已经知道东亚—台湾、中国、韩国和越南,但非日本—的比丘和比丘尼,虽然他们遵循大乘的教义与修持,但所受持的法藏部与巴利律有大部分的相同;而藏传佛教的僧伽制度,则是依据另一个早期的部派,即根本说一切有部的律藏。近年来,卓越的西藏喇嘛,常鼓励一些尼师,到东亚国家受比丘尼戒;目前,他们即将在藏传佛教,正式建立比丘尼僧团。当东亚佛教传统和西藏有(即将有)官方认定的比丘尼;南亚上座部佛教,缺乏被认可的比丘尼僧团,将会引人注目,呈现显著的差距。全世界知识分子,甚至受过教育的上座部男女在家居士,将发现:对于上座部僧团,拒绝准予妇女受具足戒难以同情;相较于其他传统的佛教,上座部的作法是不相宜的。 2. 平等平权的社会意识进展 这种排拒的态度,将会受到大众强烈的反对。因为现今社会和文化的观点,和西元前五世纪佛陀生存的印度,有很大的差距。我们的年代,已受欧洲启蒙运动观念的塑造。这个运动,确认了基本人权,唤醒民主意识,引进了普世人权和参与权的概念;以及产生对政治平等和法律下公平正义的需求。现今世界,所有基于种族、宗教和族群的歧视,皆被认为是不公平与不合理的;因为人性,所有众生都享有—那个,我们想当然耳的相同权利,包括有权利完成他们最高的宗教理想。当代世界最大的工程,可以说是消灭特权—没有充分的理由,支持某些人拥有特殊的权利,而其他人没有。 (1) 女性地位的改变 性别是将人们区别为:“特权者和贫苦穷困者”、“优越者和附属者”,最基本的依据之一。十九世纪中期以来,性别歧视已被视为一种独断与不公平。在社会安定,必须仰赖体力和军事力量的时代,男性所扮演的权威角色,让性别歧视,成为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制度。妇女因此争取从事专业的工作、争取投票、争取平等薪资、争取服兵役、争取拥有国家最高职位……等等权利。远在一八六九年,约翰.弥尔(John Stuart Mill)在他的短文(女性的压迫On the Subjection of Women)开头写著:“早在我开始对社会政治事务建立自己的看法时,我便主张:以一性别合理地附属于另一性别下,作为管理现有两性社会关系的原则,是错误的;它也成为人类进步的主要障碍。这应该被完全平等的原则所取代,不容许一性拥有权利或特权;也不容许另一性没有资格。”(25)自从弥尔写下这些话后,一百三十年来,大家有目共睹:进步的西方国家,在各种公私生活领域,坚持不懈地,将此信念付诸实践。 (2) 宗教面临时代的挑战 当今,性别歧视,已经在世俗界受到普遍的质疑,也该是严肃检讨它在宗教生活里角色的时候了。不幸地,宗教依然是坚持性别歧视的大本营之一,佛教也不例外。律藏里确实记载比丘尼要依附比丘,比丘尼僧团要附属在比丘僧团之下,但我们必须知道佛陀是处在西元前五世纪的印度,他必须顺应当时的社会期待。在它们没有涉及到基本戒律的范围里,某些关于礼仪的实务作法,可能需要依据不同的社会与文化条件来评估。但我不在本文探讨“戒律对比丘与比丘尼间的规定”,单只讨论“受戒”的问题。当我们问:“面对此议题该怎么做?”才是合宜时,我们不该问:“二千五百年前,佛陀做了什么?”而是:“今天他会希望我们怎么做?”假如人们认为:上座部佛教是一个包括男性出家者,而排除女性出家者,或者只允许女性透过非正式受戒的宗教,他们将会质疑它根本上的偏颇;且质疑这种诉诸于晦涩戒律的防卫性论点。这些很快就会造成不信任。这就像我们常在律藏里所看到的一种行为模式,如:“那些没有信心者,将无法建立信心;而处于信心者中的人,有些会变得摇摆不定。”(26) 另一方面,藉由恢复比丘尼僧团,显示:上座部长老们,有勇气使妇女获得完整宗教生活的权利,如同佛陀当初所建立的;长老们,将能够坚定且骄傲地,使佛教走向世界;同时,维护著一条不受时间和变化莫测的潮流影响之路。如此做,并非有如一些人所担心的—会混乱了教法和律典,它只是符合人们世俗的期待;教法的真理、圣道的准则、律藏的指导方针,依旧是完整无损的。而这些,将显现出我们知道:如何以一种适应时空的方式,来受持佛法和戒律?而且,这也是一种慈悲、包容,而不是僵化和拒绝。(下期待续) 【编按】本文翻译自菩提长老,因应2007年七月,在德国汉堡所举行的“第一届全球佛教会议”(会议主题为佛教女性在僧团的角色:关于比丘尼戒及其授戒传承),所写的论文的全版。文中部分标题,为编者所加。 (1)这些比丘包括:刚过世的长老Talalle DhammAloka AnunAyaka(Amarapura派)、前斯里兰卡佛教巴利大学副校长,Kumburugamuve 教授长老(Vajira派)、以及具有影响力的Rangiri Dambulla寺僧王Inamaluwe SrI Sumangala长老。重建比丘尼僧团戒会,首次在印度由摩诃菩提协会的Dodangoda Revata长老和已故的Mapalagama VipulasAra长老主持。 (2)Vin II 255. (3)《大史》(MahAvamsa, XV.18-23. Wilhelm Geiger: The MahAvamsa or The Great Chronicle of Ceylon (London: Pali Text Society 1912), p. 98)。我稍微修改Geiger的古式英文语法,且翻译一些他未翻的巴利语。 (4)比丘尼波逸提63, Vin IV 318-20. (5)比丘尼波逸提64, Vin IV 320-21. (6)此段文详述于善见毗婆沙 (Sp VII 1395-1402)和律藏概略(VinayasaGgaha)。律藏概略是选自善见毗婆沙的主题文集,于十二世纪斯里兰卡比丘舍利弗所编 (chap. 33, VRI ed. pp. 363-84)。 (7)Vin II 255: Dve vassAni chasu dhammesu sikkhitasikkhAya sikkhamAnAya ubhatosaGghe upasampadA pariyesitabbA. (8)Vin II 272-74. (9)Vin IV 255: AnujAnAmi, bhikkhave, bhikkhUhi bhikkhuniyo upasampAdetuM. [译注1]“白八羯磨”是南传律藏里用来指“二部僧授”的意思。就是:在比丘尼僧团经过一白三羯磨(白四羯磨),然后再到比丘僧团一白三羯磨,总共有四次,所以称白八羯磨。 (10)Vin IV 214. (11)Vin II 253; AN IV 274: SAdhu, bhante, labheyya mAtugAmo tathAgatappavedite dhammavinaye agArasmA anagAriyaM pabbajjaM. (12)Vin II 256; AN IV 278. (13)AN III 340. (14)MN I 167-69; SN I 135-37; Vin I 4-7. (15)例如,《增支部》提到菩萨在证悟前有五大梦的呈现,其中预言佛陀是很多出家、在家弟子的伟大老师。AN 5:196 (III 240-42) (16)DN II 105. (17)MN I 492. (18)AN I 25. (19)MN I 169, SN I 138, Vin I 7. (20)SN I 33. (21)SN I 196.相似的偈颂在《长老偈》(TheragAthA 1256-57)且将此扩大到优婆塞和优婆夷。 (22)SN IV 315. (23)SN II 107. (24)SN V 161. (25)John Stuart Mill, On the Subjection of Women. (1869; Online version: The University of Adelaide Library Electronic Texts Collection). (26)Ibid.: AppassAnaJceva appasAdAya pasannAnaJca ekaccAnaM aJJathatt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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