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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学研究:佛教的命脉——戒律(可正) |
 
戒律学研究:佛教的命脉——戒律(可正) 佛教的命脉——戒律 可正 内容提要:在佛教戒、定、慧、无漏三学中,戒居首位,是“三藏”之一,可见戒律在佛教中的重要性,可以说僧团可以没有领导,但不能没有戒律,一旦没有戒律,便没有佛教可言。但在目前的佛教界内僧人对戒律不加以重视,因此产生种种不如法的事时常出现,其主要原因对戒律方面的知识缺乏,无学持及弘传的阶段,从而导致戒律的没落衰微。然当前在佛教界内有一些复兴律学的律师与法师,但远远不足弟子们的需求。严持戒律。不仅有助于个人解脱生死之大事,而且又是建立僧宝,绍隆佛种,续佛慧命之工具。同时,它还可以防止被人讥嫌。是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必先条件。故而略述此文,大致分四个部份:一、何谓戒律;二、戒律的产生及其精神;三、戒律在中国的流传;四、戒律的重要性。以下学人对四个方面进行论述说明。 关键词:佛教、戒律、精神、命脉、弘扬 一、 何谓戒律 戒梵语Sila,巴利语Sila。音译尸罗。意指行为、习惯、性格、道德、虔敬。广义而言,凡善恶习惯皆可称之为戒,如好习惯称善戒(又作善律仪),坏习惯称恶戒,(又作恶律仪),然而一般指净戒(具有清净意义之戒),善戒,特指为出家或在家信徒必须守的戒规,有防非止恶之功能。据《菩提资量论》卷一所载,尸罗共有习近、本性、清凉、安稳、安静、寂灭、端严、净洁、头首、赞叹等十义。戒为实践佛道之基础,故与定学、慧学共称三学。据《大乘义章》:尸罗者,此名清凉,亦名戒。三业之非,焚烧行人,事等如热,戒能防息,故名。清凉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为戒,(清凉,就效果而言;戒就行护而论)。据《大智度论》:尸罗,秦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罗。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罗。(此就善习性言) 律,梵语Viuaya。音译毗奈耶、毗那耶、鼻奈耶。又作毗尼、比尼。含有调伏、灭、离行、善治等义。乃制伏灭除诸多过恶之意。此乃佛陀所制定,而为比丘、比丘尼所须遵守的有关生活规范之禁戒。既于修道生活中,针对实际、具体上之需要而定之规范,此谓随犯随制(随缘制戒)。佛弟子如犯恶性,佛陀则必教诫:今后同样之行为不可再犯,如再犯,则处罚。后乃成为僧伽之规定,故律必附有处罚之规定。律乃为应出家众而制定的,是被动者,故与戒应有不同,然后世常将其混同使用。律为三藏之一,称为律藏,或调伏藏、毗尼藏,系记录教团规定之典籍。据《四分戒疏》中:律者,法也,从教为名;断割轻重、开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就教而论,律为佛所禁制之法,乃僧伽共行之准则(生活、行为规范)与判定轻重、分别犯不犯的教法(律文),就“教”为名。就“行”而论,依次行而能灭除过非,离诸恶行(防非止恶),调伏烦恼而达到善治身心,以得清净的功能。 又律之梵文,原为Uparaksa,音译为优婆罗叉,正指佛所禁制之律法,然今多以毗尼代之,因律教重在防非止恶,而达到调伏烦恼的效果,以功能的义涵为重,故以毗尼(调伏)之名而取代之。当分正翻为(调伏)、(灭),转借为律。 二、戒律的产生及其精神 释迦牟尼自三十岁成道,即展开了长达半个世纪的转*轮(宏法传教)活动。开始,他只有五位弟子,都是洁行之士,自然没有设定形式规范(制戒)的必要。随着传教的活动持久与扩大,门人逐渐增多,佛经中常说的“千二百五十人俱,皆是大罗汉”,1如此之庞大的教团,在传道四年间便形成了。由是,教团内不免庞杂起来,哪么规定一些僧团的规范就有日益迫切的需要了。所以,戒律不是预先订定的,而是随犯随制--有一个犯了一件什么事,才制定一条戒条(学处)。 佛教的戒律是由事实的需要而制定的,如比丘、比丘尼戒的完成,也不是一天的事。在最初的僧团中,根本没有成文的戒律条文,所有的出家弟子,都有深厚的根器,往往都在佛陀三言两语的开示之下,便能悟证圣位,低则得法眼净,见道证初果,高则直证四果阿罗汉。所谓初果耕地,虫离四寸。这是由于圣位的道力而致的道共戒。僧团之中,既多是位阶圣果的弟子,所以在道共戒的道力下,自然合乎戒的要求而不犯罪,既不犯罪,所以也没有制戒的必要。 如律中记载,舍利弗先请佛制戒,佛陀则说无犯不制。佛在《五分律》卷一中说:“舍利弗,我此众净,未有未曾有法;我此众中,最小者得须陀恒果。诸佛如来,不以未有漏法而为弟子结戒。”2如《四分律藏》中说:“佛告舍利弗,诸比丘未有犯有漏法,未得利养故,未生有漏法,以未有名称为人所识多闻多才业故,故不为弟子结戒。”3 第一次佛陀制戒,是佛传道五年后,因一位弟子须提那子与其在家妻子行不净行事而起。此事载于各部《广律》及多种经中。兹节录《五分律》所载:4有一年逢饥荒,诸比丘进城乞食,都无所获,须提那知自己老家,地方无灾,就将诸比丘带往老家地方,须提那父母知道了就到须提那处叫他还家,在他父母的再三要求下,须提那与原来的妻子行了YIN欲。 佛知道了就召集众比丘。佛问须提那:汝实尔否?答言:实尔,世尊。佛说:“汝是愚蠢之人!所作不善,非清净行、非沙门法,不随顺道。……汝今初开漏门,为此大恶。波旬5常伺诸比丘的短。汝今便为开魔径路,摧折法幢、建立魔麾。对须提那!宁以身分内大火坑,若毒蛇口,不应以此触女人身。汝行法恶,永沦生死,终不能够长养善法。种种呵责已,告诸比丘以十利6,故为诸比丘结戒。”7 从今是戒应如是说:“若比丘行YIN犯,得波罗夷,不共住。”8由上引须提那犯罪的行为引发释尊首次制戒的经过。也就是说戒律的产生,是根据事实的需要而制定的。佛陀虽然知道必须要制戒,但是他绝不预先制定,这主要是出于民主和尊重弟子们的人格。如果不犯便制定,弟子们当然会接受,但是那不是出于弟子们的意愿,而是出于佛陀的强制了。犯了罪才制定戒,这是出于僧团大众的一致要求。在律中可以看到,佛陀从未主动地制过一条戒,都是由于有人犯了过失,遭受到了外人的诽谤讥嫌,才由弟子们禀告佛陀,而由佛陀制戒的。上面所引用的须提那最初犯YIN戒,这是佛陀成道以后的第五年时,才有比丘由于俗家父母亲的逼迫与其原来的妻子犯了YIN戒。从而佛陀制戒的开始及它的产生。如果佛陀预先制戒,便表示看不起他的弟子们,并看准了弟子们必将有过失出现。这对僧团大众几乎多了一层忧虑,甚至有尚未犯罪之先,就被戴上了枷锁的感触。这样的做法,无疑是侮辱了弟子们的人格;犯了过失再制戒,那是出于犯戒的原因而制戒,不是佛陀强制的。 佛陀制戒的根本精神共有十个方面:1、摄取于僧,就是使僧团成为传播佛教,吸收僧人的团体;2、令僧欢喜,即让新入僧团的僧人对自己为生命的新生而高兴,对僧团来说为增加一份力量而高兴;3、令僧安住,即使每一个僧人在僧团中安心修道;4、令未信者信,即让缺乏信心以及不信仰者产生信仰;5、已信者增长,即让对佛教已产生信仰的人巩固和增加信心;6、难调者调顺,即有制度作为衡量僧人的遵则;7、惭愧得安乐,即让有自知之明者安住修道;8、断现在有漏,即按戒律行事,可消除现行烦恼;9、断未来有漏,即按戒律行事,可永消断烦恼;10、正法久住,即僧人只要依律行事,佛教将可长住世间。这就是佛陀制戒的精神,从表面上看,是佛陀的意思,从实际上看,乃是僧团大众的意思,佛陀仅是个制戒过程中的主持人或证明人,所为戒律的制定,不是佛陀对弟子们的一种束缚,实是佛子的解脱道,也是僧团的防腐剂。若佛子无戒律作为生活轨范的依准,了生脱死是不容易的;僧团如无戒律作为统摄教化的纲领,佛教的状态,不唯是一盘散沙,也将出现乌烟瘴气。因此,佛在临将入灭涅槃之时,遗嘱后世的佛弟子,应当以戒为师。正像一个国家,元首可以死,死了一个元首,再选第二第三乃至一百一千个元首。只要国家的宪法存在大家依法而行,这一国家的政制政体,也将不动不摇,并且达于永久。佛教只要戒律存在,佛教的弟子们及其僧团的本质,也就必能够与世长存了。这就是戒律产生的原因及其它精神本质所在。也体现出戒律的重要性所在。 三、戒律在中国的流传 所谓“忠言逆耳,良药苦口”。因此,当佛灭度之后,佛弟子中有一个愚痴的比丘跋难陀,感到非常高兴。他说:“我等于彼摩诃罗边得解脱,彼数教我们是应作、是不应作,是当作、是不当作,我等今者便得自任欲作便作,不作便不作。”9这话传到迦叶尊者的耳中,感到非常悲痛。他想:如果真的如此,佛教的精神及其救世的工作,岂不因了佛陀的入灭而随著结束了吗?同时,佛在入灭之际的最后说法,一开头就说:“汝等比丘,于我灭后,当尊重珍敬波罗提木叉,汝暗遇明,贫人得宝;当知此则是汝等大师。”10于是召集当时的大弟子们,编辑律藏。 戒律的传承从异世五师:指佛陀入灭后弘法传化,即摩诃迦耶、阿难、末田地、舍那婆斯、优婆鞠多。到同世五师:指佛陀入灭后百年,异世第五师优婆鞠多之五弟子,即昙无德、萨婆多、弥沙塞、迦叶遗、婆粗富罗,再到昙无德到迦罗传入中国。中国之有戒律,始于三国时代,曹魏嘉平二年(公元250年),由中天竺昙摩迦罗在洛阳白马寺译出《僧祗戒心》及昙谛译出的《四分羯磨》二本为始。11其余律部译出,向有“四律五论”12之说。 一、《十诵律》--姚秦弘始六年至八年(公元404-406),由鸠摩罗什法师译出,共五十七卷,又由卑摩罗叉改为六十一卷。 二、《四分律》--姚秦弘始十二年到十五年(公元410-413),由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译出,此书共有六十卷。 三、《僧祗律》--东晋义熙十二年至十四年(公元416-418),由佛陀跋陀罗共法显译出律典,共四十卷。 四、《五分律》--刘宋景平元年(公元423),由佛陀什共智胜译出,竺道生与慧严也参与其事。今本为三十卷。 从昙柯迦罗以后,中国便有了出家受戒的制度。他首创授戒度僧制度对中国佛教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被奉为律宗初祖。 以上其译出的地点及盛行的时间上说,《十诵律》虽是姚秦时在关中译出,到六朝时则盛行于长江下游的地区;《四分律》的译出地点也在关中(陕西)它的译出时间比《十诵律》只迟了七年,但到隋朝才有人弘扬,到了唐初才由道宣律师承智首律师之法统大力弘扬四分律,而成为中国律宗的唯一法脉;《僧祗律》的译出时间,比《四分律》晚五年,它是在建康(南京)的道场寺译成,六朝时在北方稍有弘扬;《五分律》比《僧祗律》又晚出五年,它在建业(也是南京)龙光寺译出之后,则殊少有人弘扬;还有一本《解脱戒本经》比《五分律》晚出了一百多年,它的内容与《十诵律本》相同,故也无可为说;《有部律》的译出,比《五分律》迟了将近三百年,正好是南山道宣律师(隋开皇十六年至唐高宗乾封二年--公元596-667年)以后的四五十年之间,当时是《四分》的鼎盛时期,并有法砺、怀素两人,亦盛弘四分,与南山道宣律师并称律部三家。所以义净三藏,虽然遍精《有部律》,奈何单独一人真是孤掌难鸣呀!依元照律师而言,《有部律》内容为最多,也最非富,可惜直到现在,还不曾有人继承起为之弘扬过。 四、戒律的重要性 (一)中国祖师对戒律的弘扬 在佛教戒、定、慧无漏三学中,戒居首位,是“三藏”之一,六波罗密之一;十波罗密之一;可见戒律在佛教中的重要性。可以说,僧团可以没有领导,但不能没有戒律,一旦没戒律,便没有佛教可言。如华严经《贤首品》:“戒是无上菩提本,应当具足持净戒。若能具足持净戒,一切如来所赞叹。十善业绩悉清净,劝化众生持净戒,开发众生求佛道,因是得成清凉光。”13梵罔经说:“是诸佛之本源,行菩萨道之根本,是大众诸佛子之根本。”14《遗教经》:“戒为正顺解脱之本”。15《舍利弗问经》:“诸善之本,以戒为根,众善得生,故言胜义。”16昙无德尊者于《四分律序》中说:“世间王为最,众流海为最,众星月为最,众圣佛为最,一切众律中,戒经为最上,如来立禁戒,半月半月诵。”17引此经典上的法语足可说明戒律的重要性。 一讲起戒律这个话题,大家往往马上就会想到对律学方面成就贡献卓越的奠基人--道宣律师(及其所创具有自己特色的律宗)师的生平就不加详说,主要是律祖弘扬戒法的过程。他所弘扬的律宗,是中国佛教中以研习及传持戒律为主的一个宗派。它所依据的是五部律中的《四分律》,所以又称四分律宗。 道宣律师在佛教上的主要成就,即在于他对《四分律》的开宗弘化,以及综括诸部会通小大的创见。他对于律学的整理,如他所撰《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和《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两书就可以顾名思义。所谓“补阙”就是以其他部的文补充《四分》的阙义;所谓“随机”即是以《四分律》顺中土大乘的机缘。如他在《行事钞》卷一上中说:所以随其乐欲,成立己宗。竞采大众之文,用集一家之典。故轻重异势,持犯分涂,有无递出,废兴互显,今立《四分》为本,若行事之时必须用诸部者不可不用。又将佛陀一切教授教诫分判为化行二教,如《行事钞》卷一说:“一谓化教,此则通于道俗,但泛明因果,识达邪正,科其行业,沈密而难知,显其来报,明了而易述。二谓行教,唯局于内众,定其取舍,立其纲致,显于持犯,决于疑滞。······谓内心违顺,托理为宗,则准化教;外用施为,必获身口,便依行教。”18即以属于教理一方面的大小乘经论称为化教,以属于行持方面的戒律典籍称为行教。基于以此理解,因而主张《四分》圆融三学,并以大乘三聚净戒为律学的归宿(见《删补随机羯磨疏》卷三。)这正合乎中土学人对大乘佛教的爱乐和机运,因而使他所倡导的南山律学从那时以来即盛行流传至今。道宣律师被称为“南山律宗初祖。” 宣祖生平的著述也很多。据汤用彤统计有十八部。19见《隋唐及五代佛教史》。但其中有三种才是最主要的称为“南山三大部”:《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及《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此三书简称为“行事钞”、“戒疏”、“业疏”。这是弘扬《四分律》的最卓越的著作。唐朝智升律师称他:“外博九流,内精三学。戒香芬洁,定水澄奇,存护法城,著述无辍”20这是非常允当的。师生平衣不离身,每日唯食菜菽,行则策杖,坐不倚床。精持戒律的盛名远传至西域。乾封二年(667)十月三日示寂,时年七十二岁,僧腊五十二,于坛谷石室建塔三所。弟子千馀人,塔名净光。唐高宗赐号澄照律师,令天下寺院绘像供养,朝野崇奉,因而南山一宗风行更广,至今出家僧众都以《四分律》为修持楷模。 因此南山律宗,成为我国独创。到元解之后,即入宋代;到元照律师之际,已经过四百多年后的北宋时期了。元照律师,针对道宣律师的“南山三大部”,又写了三部篇幅更大、更详尽的著作加以解释,即:《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四分律羯磨济缘记》及《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简称为“资持记”、“济缘记”、“行宗记”,大弘律法。照师因而成了后世公认的南山最重要的传人。元照律师之后虽传了几代,成就并无超越的。在此中间出现衰微相,“直到明末清初时,南京古心律师,到五台山得见文殊菩萨于云端,为之授戒,自此即自觉大小乘律义像从胸膛里流出似的,乃专心在江南各大寺传戒及开授戒法,重兴律宗。”21如馨古心律师的门人很多,他有一位弟子叫寂光(三昧)受命毕生弘律,在南京宝华山筑坛传戒,远近闻名。在寂光律师以下著名的弟子有香雪和见月(读体)二人,师在将寂灭时传给弟子读体(1601--1679)。香雪即到常州天宁寺,都是在大弘律宗。 到清朝灭之后,一直到现在戒律之学更加衰微。后来为人所知的,有弘一律师(1880-1942),发大誓愿,以毕生精力,研究戒法,护持南山律宗,乃遍考中外律丛,在二十年当中,几乎没有几日不在律藏中,研讨探究,发扬深显,使南山之律,大放厥光,所以弘一律师,便成为近世对律教很有贡献的人物。被佛门尊为“重兴南山律宗第十一代祖师”。弘一律师居常以戒检自重,颇思挽正。如太虚大师在法师赠评弘一法师称:“圣教照心,佛律严身;内外清净,菩提之因。”22他毕生弘律著作颇多,有《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行事钞资持记表解》、《行事钞资持记扶桑集释》、《比丘尼钞集解》、《含注戒本随讲别录》、《删补随机羯磨随讲别录》、《删定僧戒本略解》、《羯磨略仪》、《教诫新学比丘行护律仪集解》、《南山律在家备览及略本》、《南山律宗傅承史》、《南山律宗书目提要》、《南山律苑文集》等。23并有慈舟法师(1876--1958),此二人除了个人“毗尼严净”坚守戒行之外,并有戒律学著作行世。 从以上这些足可以说明祖师大德对戒法重视并以毕生的精力去弘扬。以此来策励我们后学,应该学习祖师大德们为法忘躯的学戒、持戒弘扬戒法的精神及遗愿,以此激励后学大力提倡弘扬及发展律学。 (二)僧众不持戒法将会出现怎样状况 引用七佛来说明没有戒法所出现的后果。佛告舍利弗说:“毗婆尸佛、尸弃佛、拘留孙佛、迦叶佛、此诸佛修梵行法得久住。毗舍罗佛、拘那含牟尼佛,法不久住”。舍利弗白佛言:“以何因缘,毗婆尸佛、尸弃佛、拘留孙佛、迦叶佛,修梵行法得久住。以何应缘,毗舍罗佛、拘那含牟尼佛,修梵行法不得久住。佛告舍利弗,因为拘那含牟尼佛、毗舍罗佛,不广为诸弟子说法,结戒亦不说戒,是故诸弟子疲厌,是以法不久住。24佛告舍利弗,毗婆尸佛、尸弃佛、拘留孙佛、迦叶佛,广为弟子说法亦结戒亦说戒,是以法久住”。25 这就说明了没有戒法的存在,哪里会使佛法久住于世呢?换句话说一个僧团当中没有戒法存在,就会使之一盘散沙,滥迹出现种种不如法的事及没有佛教存在可言。出现种种必端,就拿历代政府对佛教的归范—“三武一宗”之法难来说明没有戒律存在的后果。 “三武一宗”之法难,大家应该都知道的。“三武”指北魏世祖太武帝(拓跋涛)。据《魏书·世祖本纪》载,太平真君七(公元446)年春三月,下诏一律“坑杀”,凡佛图形像及“胡经”统统烧毁。 北周武帝(宇文邑)。据《周书· 高祖本纪》载,建德三年夏五月,下诏初断佛道二教。下诏之前集合僧道辩论,武帝说,佛教是外来的教派,不礼拜父母不合中国礼法;还说佛寺中的图像均属“无情之物”,无益与民生。但时的高僧慧远则以孔子作例子说他是鲁国人,为何秦国和晋国也这么崇敬?国家还立七庙岂不是也属无情等理由,对抗辩解。反复辩了十多次,武帝不屈服。乃令道士张宝同佛教法师知元辩论,结果道士辩不胜。于是武帝大怒,下诏废佛道二教。 唐武帝(李炎)宠信道士刘元靖、赵归真等,当时宰臣李德裕也不信佛教,最后竟演成对佛教的大迫害。这次“会昌法难”,是佛教“三武之祸”的第三次,也是最严重的一次。据《唐会要》载,是年八月诏书即向中外宣布其结果者:26“一宗”指后周世宗(柴荣),亦有指宋徽宗者,显德二年(公元955年),据《佛祖统纪》载,是时中国乏钱之故,乃诏废天下佛寺佛图像等,铜器收以铸钱。 从总体来说,这“三武一宗”之法难,有一个共同点哪就是戒律。是因为我们教内僧人本身出现对戒法的松散、缺乏不加以重视,从而导致内部滥迹,不持威仪故,出现种种不如法的事,也就是这些必端而深埋下的导火线,再加上社会动荡的原因,最终才导致出现“三武一宗”之法难。如藕益大师指出:“正法灭坏,全由律学不明”27所倒致的。当然,除僧人本身不守戒律外,还有文化、信仰、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因素,导致最后演成灭佛事件。但主要的方面来看是我们教内僧人对戒法不加重视、不加以学、持、弘等,才是最主要的。要引起我们后学高度的认识及继承与弘扬。 (三)怎样使戒法得到更好的弘扬 如何才能更好的使戒法得到弘扬呢?这个问题是当前佛教界,及学术界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如果能更好的把戒法得到弘扬,应该确实的落实到僧团及个人当中去,才能得到弘扬戒法;从而可达到我们佛教徒了脱生死的目的。怎样才能确实到个人及僧团当中去呢?这又延伸出另一个问题来,如何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僧才?这应该从沙弥的教育开始,一直落实到僧团。虽然说这是一段非常苦的过程,但是有一句俗语说好“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从而也就慢慢地形成了个人素质的提高,对佛法正知正见,才能真真实实的落实到僧团当中去。沙弥教育是非常广泛的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僧伽教育或人才培养,才能落实到弘扬戒法的这个目标。 人天师表,这是出家人应当达到的目标。为了绍隆佛种,使之如来大法能源远流长,必须提高僧伽的素质着手,信仰佛教,懂教理,重实修,使如来的教法,代代相传下去,不致淹没。合格的僧才,这是当前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因为佛陀一代创立的教法,须赖僧人应有的条件,没有正知正见,怎样去教导他人及弘扬戒法呢?例如牛饮水成乳,蛇饮水成毒。如果师父不善传法,弟子不具慧眼,所谓“己之昏昏,使人昭昭”,这是绝不可能的事。 我们必须从自身做起,在广学多闻中打好知识基础,在修持中应该坚持做信、解、行、证才能使之发扬佛教的优良传统、住持和弘扬正法,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需要大批合格的僧才。中国古代思想家管子说:“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28佛教更是这样所以不断提高僧伽素质,尽快培养一批具有懂教理,重实修的堪当弘道重任的僧才,是我门佛教界面临的要务之一。如太虚大师提倡人间佛教一样,也是须人才来弘扬,深入人间,净化人间。六祖大师讲:“佛法在世间,不离世间觉”。应该在短短的一生中对佛教事业有所贡献,并应在净化自生的基础上净化别人和社会。如“万丈高楼平地起”,我们要以不怕苦,不怕累,和坚韧的毅力去努力学习,增强信心,时时刻刻警惕自己,使自己的知识逐日增长,树立起正知正觉。太虚大师讲:“人成即佛成”。如果每一位僧伽都抱有这种理想,哪落实到僧团也就成功了,从而达到正法久住的目标。 综上所述,希望能够唤醒诸位大德们对戒律的高度重视起来。戒律的发展与弘扬,在我来看,弘传佛学,弘扬正法,首位在僧伽,责无旁贷。在今天来讲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戒律的弘扬与否与佛法的久住有着密切的关系。戒律的失弘,这是僧人对戒律缺乏所出现的。为什么说缺乏呢?大家不敢学习它,对戒律有一种畏惧感,总认为它是一样约束的枷锁。如果僧伽对戒律学习并护持,明白了是怎样一回事,从而会感到非常轻安的。戒律在中国经过祖师们的整理及发扬,由其是经过南山律师根据中土国情所作出的整理,内容适合现代的僧人;因此,我们后学有责任也必须去继承、学习弘扬戒法,使佛法能己久住世间,使一切众生都能得到解脱的快乐。 参考书目: 1、《大藏经》 2、《四分律藏》 3、《佛教戒律学》 4《四分比丘戒本》 5、《戒律学纲要》 6、《中国佛教简史》 7、《中国佛教》 8、《续高僧传》 9、《得戒教育》 10、《佛法概要》 11、《佛光大辞典》 12、《现代佛教学术丛刊》 13、《法音》 14、《正法眼》 注释: 1、圣严《世界佛教通史》上册,三十五页。又据《佛说十二游经》,在最初传道十二年已为十四国的各色人等说法,仅在十二年为故乡说法就渡了释迦族人八万四亲千人。见《大正藏》,四册,第一百四十七页。 2、见《大正藏》,二二、二上。 3、见《四分律藏》,第十四页。 4、如见原文在《大正藏》二十二册,第二页。下面所简单的略述须提那犯戒的因缘。 5、波旬,又作波旬逾,波掾等,梵语Papiyas,魔王名,意为”沙者”,常欲断人慧命。见丁福保编《佛学大辞典》是条释。 6、十利见后文所提,或见丁福保编《佛学大辞典》,第四百三十五页。 7、见《五分律》文,载于《佛教戒律学》,第三十六页。劳政武编著。 8、引《五分律》卷一文,简略的重复说明部分。 9、见《四分律藏》文,二八三五页。又据《长阿含游行经》文,载于《大正藏》,一、二八下。 10、参话《律宗纲要》文,载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与发展》,第十三页。张曼涛主编,大乘文化出版社。又据《佛法概要》书,明阳法师敬述,第二百九二页。 11、见演音弘一《律学要略》文,载于《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又据苇航《中国戒律宏传概论》文,载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与发展》,第三百十六页。张曼涛主编,大乘文化出版社。 12、律部“五论”指:《毗尼母论》、《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善见论》、《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及《律二十二明了论》。见续明《比丘律仪与比丘尼律仪》文,载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与发展》书,第二百七十六页。又见《佛光大辞典》,第一七三零页。 13、藕益智旭《法海观澜》文,载于《法音》,第一页。 14、芝峰《律学大纲导言》文,载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与发展》,第二百二十三页。张曼涛主编,大乘文化出版社。 15、法藏法师编著,《得戒教育》文,第三十三页。 16、法藏法师编著,《得戒教育》文,第三十三页。 17、见《四分比丘戒本》序,第二页。 18、见《行事钞》卷一文,载于《中国佛教》,第二辑,第一百一十九页。中国佛教协会编,东方出版社中心。 19、见《中国佛教》,第二辑,第一一七页。中国佛教协会编,东方出版社中心。 20、引自《开元释教录》卷八,载于《中国佛教》,第二辑,第一百二十页。中国佛教协会编,东方出版中心。 21、续明《比丘律仪与比丘尼律仪》文,载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与发展》书,第二百八十三页。 22、见太虚《赠弘一法师》文,载于《太虚大师全书》,第六十四册,香港佛学书局本,第二百六十八页。 23、续明《比丘律仪与比丘尼律仪》文,载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与发展》,第二百八十四页。张曼涛主编,大乘文化出版社。 24、见《四分律藏》文,十三页,十一下。 25、见《四分律藏》文,第十四页,十三至十四上。 26、在文中不作详加说明,如要详见,于《佛教戒律学》载,第一百零三页。劳证武著,宗教文化出版社,一九九九年九月出版。 27、弘一《南山律苑文集问答十章》文,载于《弘一法师集》,第三册,第一千四百五十六页。 28、见《福建佛教》,第一九九九年四月,第三页。XC法师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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