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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律宗(一):相部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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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律宗(一):相部宗

  王建光

  第一节 法砺及其相部宗的确立

  一、法砺的生平与律学活动

  释法砺(569—635),隋唐之际律师,赞宁列其为隋代僧人。(《宋高僧传》卷十四《昙一传》)俗姓李,原籍为冀州赵郡(今河北赵县),因祖上为官而迁于相州(即邺都,今河北临漳)。法砺十五岁时从灵裕法师出家,受具以后敦慎戒科,从静洪律师咨学《四分律》,后又从恒州洪渊律师听集律部大义,刚满两年,即能做到对经律统略支叶的穷讨根源,并能博引所闻,开讲律要。两年后又往江南游览《十诵律》,隋代末年北归,因逢乱世而隐居不出,研钻律部奥义。后移住相州日光寺,大弘教化。入唐之后,应临漳令之请,布展法席,四方学者云集。唐代武德年中,又于冀州临漳宣讲《四分律》,律学南山宗之开山祖师道宣也尝列其讲席,咨决疑滞。赞宁称法砺为“一方名器、五律宗师”,“迷方皆俟其指南,得路咸推其乡导”。(《宋僧传》卷十四《怀素传》)

  法砺前后讲《四分律》四十余遍。但他认为,律苑浩繁,不论是律门初入者,还是研律经年者,学律若不凭于文记,则通心无路、难解真义,因此他乃开拓素业、更委异闻、旁讯经论、折衷诸说,撰《四分律疏》十卷,并制《羯磨疏》三卷、《舍忏仪轻重叙》一卷等,其著作都见重于当时。法砺于贞观九年(635)十月示寂于临漳日光寺,世寿六十七。

  由于法砺久居相州,其所开创的律宗遂被称为“相部律宗”,或称“相部宗”或“相部律”。相部宗也是律宗唐代三家之最早立宗者,开中国律宗之先河。

  遗憾的是,如此著名的律师,道宣在其《续高僧传》卷二十二中仅是寥寥数语,而赞宁的《宋高僧传》则根本没有为其单独立传,仅在相关僧传中提到他。

  二、法砺的律学思想

  法砺以其《四分律疏》十卷(或为本末二十卷)而奠定了自己相部宗的祖师地位。本疏撰于武德元年至九年(618—626),乃法砺解释《四分律》之著作。在律学史上,世人常将本疏与慧光、智首的两部《四分律疏》一起被称为《四分律》三要疏,由于本疏上承慧光、下接智首,故又称为“中疏”。书成后,唐代又有怀素律师撰《四分律开宗记》十卷驳斥本疏而倡新说,故相对于怀素的《开宗记》而言,法砺的《四分律疏》又称为“旧疏”。法砺的《四分律疏》乃唐代《四分律》相部宗之根本要典,现见于《卍续藏经》。

  法砺解律根于《成实论》思想,这是由于认为《成实论》是昙无德部的著作,所以他引证《成实论》以解释同部的《四分律》。

  《成实论》为诃梨跋摩作于公元4世纪,由鸠摩罗什于弘始年间译就。该论主要说明宇宙间万法皆为无实体的假象,其本质为空,明白这一点即为“成四谛之实”。从佛教思想的发展史上看,《成实论》反映的是从小乘空宗向大乘空宗过渡阶段的思想。由于中国人在对《大智度论》的理解上出现了困难,于是罗什便又回头译就《成实论》,以从逻辑上补上印度佛教这一由小乘向大乘发展阶段的进程。“成实”思想表达的是小乘与大乘过渡之处,其前通小乘,后接大乘。

  法砺的《四分律疏》卷一本末为玄谈,解释的是《四分律》的要旨,说明的是律宗纲要以及戒体的色心属性,回顾律学发展以及制戒因缘等,并说明了其判《四分律》的理由和方法。卷二以下则是随文解释诸条戒相和犍度等。卷二本是自正宗分至比丘四波罗夷法,释第十持犯的对治,卷二末释四波罗夷法,别解淫盗二戒;卷三本自四波罗夷法中杀戒至十三僧残法第八戒缘,卷三末释十三僧残法之余至二不定法;卷四本释三十尼萨耆法的初戒至第四戒,卷四末释三十尼萨耆法第五戒至其余;卷五本自九十单波逸提法之初戒至第二十六戒,卷五末自九十单波逸提法第二十七戒至第五十八戒;卷六本自九十单波逸提法之余至第二分律比丘尼十七僧残法第七戒,卷六末自比丘尼十七僧残法第八至一百七十八单波逸提法;卷七本末释受戒犍度第一和受戒犍度第二;卷八本释自安居犍度第三至第三分律衣犍度第六,卷八末释自药犍度第七至瞻波犍度第十;卷九本释自呵喷犍度第十一至遮犍度第十四,卷九末释自破僧犍度第十五至灭诤犍度第十六;卷十本自尼犍度第十七至第四分律毗尼增一,卷第十末释自毗尼增一至其余。

  法砺的《四分律疏》中,诸部广律均有所引,同时又引用了《心论》、《婆沙论》、《地持论》、《萨婆多论》、《成实论》等,但其思想主要是以《成实论》为指导。

  法砺的《四分律疏》是现存最早的最完备的一种《四分律》疏,它也影响到其后的几种形式的《四分律疏》和众多的《行事钞疏》的写法和体例。其写法是先玄谈再细说,先总述再分述,纲目清晰,内容完整,其后律家著述大都以之为规程。

  (一)以“受随”为律学的宗旨

  在本疏中,法砺首先对戒律进行了总体定位,从《菩萨地持经》之说法,以“受随”为宗。他说,戒宗有二,一日受戒,二日随戒。“受”即是“摄受无量净戒”,“要期创发,纳法在心”;“随”即是“据持心次起,义顺于初”。“受”即是因创发故,对法要期以成;“随”为次起,对缘防护以立。显然,受是为行,行必有受,“若无其受,则行无所起;以有受故,众行得生;若无随行,便有戒赢等失;以有随故,令受光洁”。从二者的时间上看,纳戒之时,始从归礼,讫至在前而去,是其“受门”。纳戒之后,终尽一形尽于所有二持,是其“随门”。若从二者之成因上看,第三羯磨一刹那前,判之为受;在前而去已,故竟于一形,则为随门。从其体上看,说相等事义通受随,然就受中,作及无作是其受体。(《四分律疏》卷一)

  既然判“四分律学”以受随为宗,法砺也就因之把其分为两门:“受戒法门”和“随戒法门”。他说:

  言受戒者,创发要期,断恶修善,建志成就,纳法在心,目之为受。言随戒者,受兴于前,持心后起,义顺受体,说之为随。(《四分律疏》卷一)

  对于受随二门,他又各开为两个。“受戒法门”二者,一为受缘,一为受体。因为虽然受同一圣法,但由于受缘圣凡不同、男女有殊,其戒法所彰,也必基于其缘。戒法有为,但不能孤起,起必藉缘,然后方发。受缘其实又有“能缘”和“所缘”的内容,既有其缘,必有所本,此又为所发戒体。“受体”也有两者,一者作戒,二无作戒。“言作戒者,方便身口,造趣营为,称之为作”。“无作者,一发续现,四心三性,始末恒有,不藉缘辨,号日无作”。

  “随戒法门”所说的即是个体受戒后的相状,或持戒的结果。此也有两种,第一是专精不犯,第二犯已能悔。专精不犯,是说上行之流,一往顺教,一旦得戒则能恶离为善,持戒不失。他进而指出,“持”也有两种,一是止持,一是作持。“止”即是以戒护防身口,不造诸恶;‘‘止”而无违圣戒,顺受光洁,是为“止持”。“作”是奉顺圣教,作法作事,对事作法。“作”而顺受,即是作持。犯而能悔者,不谨之人,放纵身口,违禁起过,污本所受,此即是“犯”。“犯”也有两种,一者是“作犯”,违教而行,造诸恶业;一者“止犯”,不依教起善,止而有违,故名止犯。但若能惭愧追谢,虽非一往善成,然亦毁而还,令复其本,行善抑恶,亦名为持。简单地说,止持,即是停止身口意一切恶业主造作,随顺所受戒体,保其光洁。实为诸恶不作,本属规范身口不为而达止恶。反之,如若停止修持善法,违却本受戒体,当作不作,即为止犯。

  作持,即是如法而行,策动身口意,积极造作,以达完善戒体,众善奉行,威仪外彰。如若妄动三业,策动身口,违体犯禁,不持善业,是为作犯。

  纳戒之后,人之所行,未必全合圣法,所以人之所行,本有两种:或持或犯。虽业本心成,但行由体显。佛教所说的三业之行即指身、口、意,故而戒行也就有着三种成就方式。

  显然,这种对止持作犯的理解基本上是对“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进一步阐释。

  (二)依《成实论》而判戒体“非色非心”

  1.戒体理论的提出

  据学者研究,佛陀并没有提出过“戒体”概念,与其相类的说法多是“无作”或“无表”。在《四分律》以及法藏部的主要经典《长阿含经》中也都没有“戒体”的说法。日人环庵护信考证说在佛教经论里没有本体论意义上的“戒体”一词。①但在《释氏要览》卷上里则说:“戒体,又名苾刍性,梵语三跋罗。”

  佛教思想家相信,戒体在通过作礼乞戒的仪式发得后即无需再假造作,能够恒常相续,因而旧译(如罗什译《中论》)为“无作”;又因它外不显著,无以相得,又被新译(如玄奘)成“无表”;《萨婆多论》等也称其“(有)教”与“无教”。通常把“戒体”分为“作戒体”和“无作戒体”,有时也称为“作”与“无作”。在律家著述中,“戒体”往往是指“无作戒体”。

  具有本体和“业力”意义的“戒体”概念,最早可能出现在成书于贵霜王朝迦腻色迦王时(100—150)的《阿毗达摩大毗婆沙论》中,文中有:“问:何故戒体唯色?答:遮恶色起故,又是身语业性故,身、语二业,色为体故。”(《阿毗达摩大毗婆沙论》卷一百四十)

  “色”(梵语rfipa),其词根原意有二,一为“有形状”,一为“变坏”或“变化”。通常所说的“色”,即是表明“存在”的物质性或其可表示性。“心”(梵语citta),相对于色法而言,其意主要是指五蕴之中受想行识。在唯识学中,“心”还具有“积聚”之意,是为诸法之源或本体,内涵为阿梨耶识集聚种子所起之现行。

  传统上,关于戒体的争论焦点主要是要探明戒体是属“色法”、“心法”或是为“双非”(“非色非心”)。有关的佛典对此说法并不一致。

  《涅盘经》中即已注意到戒体的“色”、“心”属性问题。只是本经对“戒体”这一概念多言为“戒”或“无作”。如说,戒者,虽无戒(形)色,而可护持;虽非触对,善修方便,可得具足。(《大般涅盘经》卷十八)无形色,即非色也;非触对,即为非心。显然,正是对“无作戒”(戒体)的色心双遣才造成了后世见仁见智的理论纷争。《十住毗婆沙论》也云:“戒善律仪、不善律仪有二种:有作、有无作。作是色,无作非色。无作非色,佛以不共力故现前能知。余人以比智知。”(《十住毗婆沙论》卷十一,《大正藏》第二十七册)

  实法宗(有部)以及《俱舍论》认为,我人等法,假名是空,阴界入等并是实有。因其同归于“色”,“能造”与“所造”是为一“色”,故《俱舍论》力主戒体依据四大而成,“作”与“无作”同归色聚,皆以实色为体,又称“作色”、“无作色”。虽其为色,被摄融于色蕴之中,但又因属“无对”而不可见,才称为“无表业”或“无表色”。《俱舍论》即这样说:“毗婆沙师说有实物,名无表色,是我所宗。”(《俱舍论》卷十三,《大正藏》第二十九册)

  经部、唯识学主张戒体为心法,是受戒时意念之动,为“心所”之种子相续相生的产物。虽然戒体的形成有赖于受戒时的表、色之作,但其本质实是属心法,只是假名其为“色”。换言之,“表即实无,无表宁真,然依思愿善恶分限,假立无表,理亦无违。谓此或依发胜身语善恶思种增长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语恶行思立,故名假有”。(《成唯识论》卷一,《大正藏》第三十一册)其意为就别解脱戒而言是“无表”,以思心所种子之功能为体;若就道共戒与定共戒而言,则以现行之思为体。

  以《成实论》为代表的假名宗(空宗)以大乘空义照达万法,主张诸法缘生故空,假以其名而为我知;色是本教,心是过分;分心成色,色为依报。心是正因,故力主作戒为色心所造。由作初起,必假色心,无作后发,异于前缘,但以“五义”求之不得,故强目之非色非心,因此假名宗主“无作戒体”为非色非心:戒体无形质,所以它属非色;又因为它也无缘虑,所以也属非心。“若人在不善、无记心;若无心,亦名持戒。……无作法非心,今为是色。为是色不相应……色是恼坏相,是无作中恼坏相不可得,非色性”。(《成实论》卷七)由于假名宗主“无作戒”以非色非心为体,所以该宗说体但云“作”、“无作”,而不云“色”。道宣认为其虽属小乘而乖小义,虽通大乘又非全大教,故优于有宗而劣于圆教。

  对于戒体,《俱舍论》、《明了论》等论也译为“护”,即是“无表思”。“思”即是第六识相应善思,又名“无表色”,有止恶防非功能,故又云“护”。《金刚钞》况出戒体有三,一是“克性出体”,即无表思一法,此通种子现行;二是“相应出体”,即同时二十二法,皆有防恶发善功能;①第三为“眷属出体”,即身口意三善业。(《释氏要览》卷上)

  中国在陈隋之前即存在关于戒体有无及其本体属性的争论。智颉(538—597)和吉藏(549—623)都对此有所关注。

  智颉说:“初戒体者……经论互说争论有无。一云都无,无作,色心假合共成,众生善恶本由心起,不应别有,顽善顽恶,皆是指心。……或言教为戒体,或云真谛为戒体,或言愿为戒体,无别无作。二云大小乘经论尽有无作,皆是实法……然此二释旧所争论,言无于理极会在文难惬,言有于理难安在文极便。”智颉承认戒体的存在,并认为其“不起而已,起即性,无作假色”。(《菩萨戒义疏》卷上,《大正藏》第四十册)但他们所说的戒体主要是指菩萨戒体,还不是律家从小乘律本的角度所说的“戒体”。

  2.法砺的戒体思想

  尽管法砺之前,中国佛教学界已经有了戒体的理论研究,但从智颉所作的《菩萨戒义疏》中看,这种“戒体”还主要是指菩萨戒体,而不是法砺所说的“戒体”。由于法砺之前的其他几本《四分律疏》均已不存,所以法砺关于“戒体”的观点是很有开创意义的,也可以说他的戒体理论直接影响了道宣的思想。

  第一,分戒律仪善根为“作”与“无作”两种。

  法砺律学思想属慧光一系,其判《四分律》的方法宗于《成实论》。关于戒体,法砺是依《十住毗婆沙》、《心论》、《多论》和《成实论》的思想而展开的,但以成实思想为主线。他主张律仪善根为二种,一者为“作”,二者为“无作”,“作”则是“色”,“无作”则“非色非心”。

  法砺也将戒体分为“作戒体”和“无作戒体”两种:

  受体者,据要而论,不止二种,一者作戒,二无作戒。言作戒者,

  方便身口、造趣营为,称之为“作”;二“无作”者,一发续现,四心、三

  性,始末恒有,不夭缘辨,号日无作。斯之二种,口口悬防,同称为

  戒。若也作戒,以色为体。 言无作者,非口口心。 (《四分律疏》

  卷一)见,才称为“无表业”或“无表色”。《俱舍论》即这样说:“毗婆沙师说有实物,名无表色,是我所宗。”(《俱舍论》卷十三,《大正藏》第二十九册)

  经部、唯识学主张戒体为心法,是受戒时意念之动,为“心所”之种子相续相生的产物。虽然戒体的形成有赖于受戒时的表、色之作,但其本质实是属心法,只是假名其为“色”。换言之,“表即实无,无表宁真,然依思愿善恶分限,假立无表,理亦无违。谓此或依发胜身语善恶思种增长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语恶行思立,故名假有”。(《成唯识论》卷一,《大正藏》第三十一册)其意为就别解脱戒而言是“无表”,以思心所种子之功能为体;若就道共戒与定共戒而言,则以现行之思为体。

  以《成实论》为代表的假名宗(空宗)以大乘空义照达万法,主张诸法缘生故空,假以其名而为我知;色是本教,心是过分;分心成色,色为依报。心是正因,故力主作戒为色心所造。由作初起,必假色心,无作后发,异于前缘,但以“五义”求之不得,故强目之非色非心,因此假名宗主“无作戒体”为非色非心:戒体无形质,所以它属非色;又因为它也无缘虑,所以也属非心。“若人在不善、无记心;若无心,亦名持戒。……无作法非心,今为是色。为是色不相应……色是恼坏相,是无作中恼坏相不可得,非色性”。(《成实论》卷七)由于假名宗主“无作戒”以非色非心为体,所以该宗说体但云“作”、“无作”,而不云“色”。道宣认为其虽属小乘而乖小义,虽通大乘又非全大教,故优于有宗而劣于圆教。

  对于戒体,《俱舍论》、《明了论》等论也译为“护”,即是“无表思”。“思”即是第六识相应善思,又名“无表色”,有止恶防非功能,故又云“护”。《金刚钞》况出戒体有三,一是“克性出体”,即无表思一法,此通种子现行;二是“相应出体”,即同时二十二法,皆有防恶发善功能;第三为“眷属出体”,即身口意三善业。(《释氏要览》卷上)

  中国在陈隋之前即存在关于戒体有无及其本体属性的争论。智颉(538——597)禾口吉藏(549——623)都对此有所关注。

  智颉说:“初戒体者……经论互说争论有无。一云都无,无作,色心假合共成,众生善恶本由心起,不应别有,顽善顽恶,皆是指心。……或言教为戒体,或云真谛为戒体,或言愿为戒体,无别无作。二云大小乘经论尽有无作,皆是实法……然此二释旧所争论,言无于理极会在文难惬,言有于理难安在文极便。”智颉承认戒体的存在,并认为其“不起而已,起即性,无作假色”。(《菩萨戒义疏》卷上,《大正藏》第四十册)但他们所说的戒体主要是指菩萨戒体,还不是律家从小乘律本的角度所说的“戒体”。

  2.法砺的戒体思想

  尽管法砺之前,中国佛教学界已经有了戒体的理论研究,但从智颉所作的《菩萨戒义疏》中看,这种“戒体”还主要是指菩萨戒体,而不是法砺所说的“戒体”。由于法砺之前的其他几本《四分律疏》均已不存,所以法砺关于“戒体”的观点是很有开创意义的,也可以说他的戒体理论直接影响了道宣的思想。

  第一,分戒律仪善根为“作”与“无作”两种。

  法砺律学思想属慧光一系,其判《四分律》的方法宗于《成实论》。关于戒体,法砺是依《十住毗婆沙》,《心论》、《多论》和《成实论》的思想而展开的,但以成实思想为主线。他主张律仪善根为二种,一者为“作”,二者为“无作”,“作”则是“色”,“无作”则“非色非心”。

  法砺也将戒体分为“作戒体”和“无作戒体”两种:

  受体者,据要而论,不止二种,一者作戒,二无作戒。言作戒者,

  方便身口、造趣营为,称之为“作”;二“无作”者,一发续现,四心、三

  性,始末恒有,不夭缘辨,号日无作。斯之二种,口口悬防,同称为

  戒。若也作戒,以色为体。 言无作者,非口口心。 (《四分律疏》

  卷一)

  他还说:

  言作者,谓方便身口、起动造趣,称之为作。故《心论》言:作者,

  身动身方便。言无作者,身动灭已,与余识俱,彼法随生,名为无作。

  (《四分律疏》卷一)

  为什么要区分“作”与“无作”呢?法砺解释说:“若无其作,无作无所从生。若无无作,不可一形防非,故须两戒。……如上法得戒,以道力故,得无作戒。”

  法砺还依其判教中的“受随二门”,而分“戒体”为“受戒体”和“随戒体”:

  所成二持,作、无作,正是随体。第二若据犯已能悔,亦有众别,

  能生作行,谓永断相继,还受持清净对治护者,是其因缘。僧则忏境

  及众法等,是增是缘,还成二戒,是随戒体。(《四分律疏净卷一)

  第二,两种“作”的成就时间。

  至于两种戒的先后,法砺说,若依《心论》,似一时得,即第三羯磨竟时,一念作及无作同时成就。但是根据《萨婆多论》,初念戒为“教”及“无教”,后次等生戒,但只为“无教”,而不是“教”,故知非一时得。

  他把“无作”所成分为三个时间,一者“同时无作”,但是作俱,非今戒体;二是“果时无作”,无作为二,一是作俱,二是形俱,形俱一种,方是戒体;三谓果后,唯局形俱,此是戒体,以其果时为形俱故,明一时得。若依此宗,似先后故。他引《成实论》说:“问日:云何名为无作?答:第二念须名为无作,以作戒为初念,故名无作为第二念。唯羯磨竟,所为无作,是兹戒体,前二时中位是作俱所摄。”他也引用《善生经》的说法,“作时心异,众缘和合,得名为作;以作因缘,发生无作;作已过去,唯为无作”。(《四分律疏》卷一)而且,

  身业依色,然青黄等为眼所得故,即青黄长短等业亦为意所得,

  即是身作业体。 口业依声,声虽无记,而是方便不可当为,故不为耳

  得。 以无即业之声故。 此口业非意所得。 虽可第三竟时身业为眼

  意所得,而口业不为耳意所得,俱以远从要期生故,并有二业之体,

  亦可身能互造口业,或口作得身业等。(《四分律疏》卷一)

  第三,戒体的“色”“心”属性。

  法砺主张“作戒体”为色法、“无作戒体”以非色非心。但是由于声闻者力劣,难究其详,所以只好有时假说二者俱色。正如法砺说:

  作、无作,并色法为体。心及四相不相应法是其戒因。故论云:

  作及无作假色,是分别色阴。又《涅盘经》云:以是无作色因缘故,故

  知唯色。所以然者,良由声闻力劣,但防身口,故发戒之时,还从身

  口。获无作色,以防七支。故作、无作,并局是色。(《四分律疏》

  卷一)

  在他看来,所谓“戒(体)”为色聚,实有三种,一者,可见有对色,即色入;二者,不可见有对色,谓五根四尘;三者,不见无对色,若法入中,无作。作戒为前二色所摄,无作戒为第三色摄。如《伽心论》所说:身作可见为对,口作不可见为对,身口无作,俱不可见为无对。法砺认为,一切“法”如果不是属这种“三对”,即是“无对”。而无作戒法入法界中摄,恰不是此种三对,当为无对。身作者,为色入所摄;口作者,乃为声入摄;无作,为法入所摄,因此身口二作俱是色阴。

  同样,因为身口依止四大,当为色性,身业当以四大之动为业,四大也即为业之体。四大相动,以音声所表、彰为字句,此即为口业,口业乃以声为体。法性入摄色性,业体以四大成就,即用其所依为之体。其所依为色,故而身口二表皆以色为体。尽管身口二业不能离心而成,但是法砺说,即使如此,也不能说以心为体,因为色无善恶性。那么如何理解“以色为体”的身口作戒的善恶性呢?法砺说:

  作戒所依,色灭尽已,然始续生。若(无作)以色为体,则定是

  色。若是色者,则是无记。 故不以色为体。作戒与所依色,同时而

  生,体用相依,不既(即)不离,故用无别体。 故言作戒,以色为体。

  (《四分律疏》卷二)

  法砺主张“无作”以非色非心为体。因为心不相应、行阴所摄故;以色等五法均为无记,但是无作却非无记,所以无作非色;又因为色等有恼坏性,而无作却无此性故,故而也知无作非色。法砺说,因为口业者非只声音,要以心力助成,所以可以推知,身业亦应由心力所助。不仅离心无思,离心也无体,故知二种色业皆用心为体。

  既然色为作之业体,那么何故有论还说“口业者非直音声,要力以心助成”呢?法砺解释说:“此以声为业体,以心助名成字句,用此名字句,以为口业。心是助业之因,非是业体。”既然“心为思体,身口业亦不离心,亦应用心为身口业体”,那么又如何理解“离心无思、无身口业呢”?他说,这是为了针对有的人认为“思”与“心”是同时而成的别体,所以才说心即是思,但是,心不必思,思必是心,故说离心无身口业。

  第五,“作”之体的善恶性。

  如果“色”等是无记,“无作”是善恶性,是故不用色为体。那么,“作戒”亦是善恶性,怎么能用色为体呢?法砺说,“作戒”所依,色灭尽已,然始续生。以色为体,则定是色,若是色者,则是无记,故不以色为体。作戒与所依色,同时而生,体用相依,不即不离,故用无别体,故言作戒用色为体。他进而指出,善体所成,始从请师之时,终至羯磨未竟,要心未熟,善而非戒。第三羯磨一刹那顷,要期心满,思愿成就,善而是戒。

  第二节 相部宗的后学传承

  一、相部宗的师传延续

  相部后学授业与传承较为复杂,不仅本部内多是不拘辈分互相参学,许多律师更兼习南山律学,因此谱系纷繁。

  如,律师文纲,先从学道宣,后又就学于法砺的学生道成。相部宗法慎的传人释义宣曾讲道宣的《行事钞》,请业于道宣的学生周律师之庭。法慎律师先学道成,后又从道成的学生怀素学习东塔部律。

  (一)相部后学

  法砺的受业者较多,主要有明导、昙光、道成、满意、慧休等。

  明导、昙光二人又另受学于卫州道烁,深通律藏。道成之门下有怀素、满意等著名律师。除去怀素学律既成另立新义而成东塔宗之外,满意、定宾及其弟子则继续弘阐相部宗义。

  释昙光,姓张,汴州人,从法砺和卫州道烁听受成教,立年则开肆盛明律藏。法砺曾叹日:“使吾道流河右,诚此人乎!”后又往玉法师所听法华、地论,以及往嵩岳相禅师学修止观。因昙光素德高名,遂被敕召住天宫寺,四方律学莫不咨询,其房宇门人肩联踵接。道宣对其也有高度的评价。(《续高僧传》卷二十二《昙光传》)

  京兆恒济寺释道成,身世不详,唐显庆年中(656—660)于都城弘演律乘,敷《四分律》,译讲皆妙,一时龙象盈门,成为著名律僧,位首方坛。文纲律师先从道宣,后就道成,怀素也曾学于其门。垂拱年中,作为名德,应武则天之诏参与日照三藏翻译《显识》等经,道成与明恂、嘉尚同预证义。(《宋高僧传》卷十四《道成传》)

  满意,生平不详,僧传仅寥寥数语,受具足戒后专究律学,旁通经论。唐高祖武德末年,投法砺学相部律,后又受学于京兆(长安)恒济寺道成。满意讲说弘律达三十年,因住于长安崇福寺西塔,世称西塔律师,与居于同寺东塔的怀素律师齐名。赞宇在《玄俨传》中又称他为“名匠一方,南山上足”。满意门下法嗣有大亮、定宾、玄俨、法藏、闻惠、义威、远智、全修、惠荣等十六人。法藏后成为华严宗三祖,号“香象大师”。虽然满意没有著作留下,其学不详,但其后学,实为光耀律门。观音寺大亮律师随满意学律,后传越州昙一,赞宁说:“盛化之间,出龙象之资,无过意之门矣。”(《宋高僧传》卷十四《满意传》)

  慧休(548一?),瀛州(今河北河间)人,俗姓乐,十六岁依勖律师出家,并就学于邺都,遍访灵裕等师,又往渤海从明彦听《成实论》,从志念学《小论》,入关从昙迁、道尼习学《摄大乘论》等经论,听师一遍,即能入神。慧休学初,因为认为“以戒禁随事,可用缘求”,所以唯重大小诸藏,惟有律部未遑精阅。晚年,曾因披律一卷却对持犯之理茫然,方乃悔悟,随即从洪律师听受《四分律》三十余遍。但仍感到“游律部逾增逾暗”,并由此悟出“理可虚求,事难通会”,因而更加敬慎三业,后从法砺等律师受《四分律》。由于隋唐战乱之后,“(佛教)律法不行,并用铜盂,身御俗服,同诸流俗”。慧休恐佛法随时而灭,躬自经营,立样造坏,依法施熏,遍送受持,为时大用,此是慧休对律学的一大贡献。因此,其学贯融诸宗,“驰名冀都,击响河渭”。贞观九年(635),太宗多次召其入京师,慧休都以疾固辞,太宗也曾因辽东主事闲亲幸其室。贞观十九年(645),慧休九十八岁时住相州慈润寺,后不知其所终。慧休的弟子昙元、志灵等也都学有所成。(《续高僧传》卷十五《慧休传》)

  大亮律师,事迹不详,赞宁作《宋高僧传》中仅在卷十四《满意传》和《昙一传》中提到“观音寺大亮”。鉴真大师曾遍参诸学,其学相部律即是师从大亮、义威等相部门人而得。另外,大亮后传有越州昙一律师。

  (二)相部传到江东一带

  释法慎(66l一748),姓郭,江都人,曾入长安从道成律师受具戒,又从怀素体解律文,绝其所疑,后东还扬都。法慎律学思想复杂,兼采儒流,与人子言依于孝,与人臣言依于忠,与人上言依于仁,与人下言依于礼,佛教儒行合而为一。赞宁说其“研精律部”,在《宋高僧传》卷十五的《灵一传》中,说释灵一(727—762)出家后“叩维扬法慎师,学相部律”。在卷十五的《义宣传》中有道:“初扬州法慎传于旧章,淮甸之间推为硕匠。”法慎弟子有会稽昙一①、闽僧怀一、维扬灵佑、灵一等。(《宋高僧传》卷十四《法慎传》)

  法慎的传人释义宣也曾讲习道宣的《行事钞》,并请业于道宣的学生周律师之庭,考核尤精,法慎叹赏“可畏乎”!他因嫌融济等人的注疏有所瑕谬,故而作《折中记》六卷以解之。(《宋高僧传》卷十五《义宣传》)

  法慎是相部宗历史上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人物,可以说,正是他把相部律学从关内之地带到了江东一带,并培养了众多的相部律师。释昙一是其中之一。

  释昙一(692—771),俗姓张,十六岁时因听云门寺茂亮法师讲经而决意出家,至中宗景龙年中其事得成,从丹阳玄昶律师受具戒,又从当阳昙胜律师学《行事钞》。开元五年至长安,向观音寺大亮律师学毗尼藏,从安国寺印度沙门受菩萨戒。昙一学业囊括六籍,内学外典均有涉猎,问《周易》于左常侍褚无量,学《史记》于国子司业马贞。昙一在京师广受公卿敬慕,并为师友,往来交游者有丞相、尚书,其中还有秘书监贺知章等人。

  昙一也随长安崇福寺满意律师传习法砺《四分律疏》,并与道宣的《四分律行事钞》三卷详略同异,而作《发正义记》十卷斥破南山,以“明两宗之踌驳、发五部之钤键”。开元二十五年(?37),昙一东归故里。翌年诏置会稽开元寺,昙一入居。

  昙一前后讲《四分律》三十五遍,讲道宣《行事钞》二十余遍,度人十万计。昙一之时,国家正步入多事之秋,也出现了缁徒慢法之事。但由于昙一被请为僧统,僧传中说他使吴越之地僧纪井然。

  昙一弟子众多,号称“三干弟子”、“八万门人”。其有名如吴郡包山神皓、润州招隐寺朗然、台州国清寺湛然、越州妙喜寺常照、建法寺清源、湖州龙兴寺神玩、宣州隐静寺道昂、杭州龙兴寺义宾、苏州开元寺辩秀、润州栖霞寺昭亮、常州龙兴寺法俊等。(《宋高僧传》卷十四《昙一传》)另外,清凉澄观等人亦曾参学于昙一门下。释神皓,从昙一学《行事钞》,后十讲律钞、五升坛场。(《宋高僧传》卷十五《神皓传》)润州(今江苏镇江)招隐寺朗然(724—777),俗姓魏,唐开元年中从业于丹阳开元寺齐大师,天宝初受具于杭州华严寺光律师,后又从灵隐寺依远律师学《四分律钞》,后禀昙一精研律部。唐肃宗上元年中(760—761)刺史韦儇又请其为招隐统领大德。朗然以讲授之暇,“观其先列古人之义,有所不安则判断之”,故号“决”,则成《古今决》十卷以解释《四分律钞》。《古今决》数十万言,繁杂义例条贯甚明,大行于世。在其《古今决》之自序中说,他初依天竺威律师学习,复从远一二师也。朗然一生开坛二十六次,皆为坛席之主,讲律钞共二十八卷,高行弟子有清浩、择言等。世人归心奉信者有御史中丞洪府、观察使韦儇、吏部员外李华、润州刺史韩贲、湖州刺史韦损、御史大夫刘暹、润州刺史樊冕等。(《宋高僧传》卷十五《朗然传》)

  咸通中(860—873),越州开元寺昙休于大善寺弘扬相部律疏,并使《四分律》相部宗“蔚成渊府”。(《宋高僧传》卷二十七《昙休传》)

  越州法华山寺玄俨(675—742),俗姓徐,十二岁辞亲出家,弱冠从南山后学光州道岸律师受具戒,又从学于崇福寺满意律师和融济律师,名动京师,安国授记并充大德,后还江左偏行《四分律》。玄俨著《辅篇记》十卷、《羯磨述章》三篇,在赞宇时僧徒仍然远近传写。(《宋高僧传》卷十四《玄俨传》)玄俨弟子有大义。释大义(691—779),字符贞,俗姓徐,会稽萧山人,十二岁请师于山阴灵隐寺,中宗时出家入昭玄寺,开元初从吴郡圆律师受具,从玄俨律师学律。大义一生共开戒坛二十七次,受戒弟子三万余人。(《宋高僧传》卷十五《大义传》)

  另外,相部律师还有会稽开元寺允文、越州开元寺丹甫、杭州龙兴寺释灵一等。唐吴郡东虎丘寺齐翰(?07—775),不明师传,专门弘宣相部义疏,多次主持苏湖戒坛。(《宋高僧传》卷十四《齐翰传》)

  释允文(805—882),字执经,姓朱氏,秀州人。二十三岁出家,即西至中京攻相部律宗,尤见精微。大中初(847),允文东返吴越,寓开元寺,宣讲律乘,敷传经律。他常说:“夫苾刍行非家法,具足别解脱律仪、众同分,是其自性,于其形色精进故,怖畏故,防守故。如是方疾得道果矣。不然,则弟子既堕,师道徒施。”允文一生共讲相部律疏二十七座。(《宋高僧传》卷十六《允文传》)所以当时是“允文匠手,相部风行”。(《宋高僧传》卷十六《丹甫传》)

  释丹甫,生平不详,初从业于身躬律师的门人亘文,丹甫唱导相部,从之者众。赞宁说,越地自昙一、玄俨之后,罕能追蹑者,是丹甫使相部律“萆从风偃”。(《宋高僧传》卷十六《允文传》、《丹甫传》)

  另外,还有唐池州南泉院普愿(748—832),诣嵩山会善寺嵩律师受具,习相部旧章,究毗尼篇聚之学。(《末高僧传》卷十一《释普愿传》)

  尽管南山一宗经过诸多律师的弘传,且经过道岸的努力并借助唐中宗的力量,南山律宗盛于江南,河洛和荆楚之地也流行南山宗,甚至“天下言行事者,以南山为司南矣”。(《宋高僧传》卷十六《论律》)但在中唐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相部律学仍然很受僧众重视,相部宗思想仍然得到广泛传播。即使在江浙一带,仍然有众多律师弘扬相部律,“会稽风土,律范渊府”。(《宋高僧传》卷十六《丹甫传》)以至赞宁说在唐大中、咸通年间(847—860)的越州地区,仍然是“相部风行”,而这已经是与道宣去世(667)、道岸(645—718)相去久远了。

  一直到赞宁的时代,相部律在吴越一带仍然繁荣,法嗣仍存。因为赞宁曾经见过允文的法孙可翔,此时的可翔在修头陀行。(《宋高僧传》卷十六《允文传》)咸通末年,丹甫的门人智章继承其传讲,法嗣亦存。赞宁曾闻其著有《手记》,但寻而未获。(《宋高僧传》卷十六《丹甫传》)

  二、定宾的律学

  定宾为满意的后学,也是相部宗的重要传人。

  定宾,生卒年月、籍贯均不详,赞宁仅在《宋高僧传》卷十四的《怀素传》中附出几句话。根据僧传中的相关内容和《唐大和上东征传》、《东域传灯目录》等文献,可大致知道,定宾出家受具足戒后,就长安崇福寺满意律师学律,尽得相部宗之所传。定宾与大亮、法藏等十五人,并称满意门下上足,因此定宾既是相部宗的捍卫者,又是其后期的主要代表。开元二十一年(733),有日本沙门荣睿、普照等入唐求学戒律,曾奉敕在东都大福先寺(太原寺)依定宾律师学律,并得定宾为其授具足戒。显然,相部律学传于日本僧人,比普照就学于鉴真还要早。开元二十三年(735)十一月七日,善无畏三藏入灭时,定宾律师作为威仪僧监护善无畏的葬礼。(李华:《玄宗朝翻经三藏善无畏赠鸿胪卿行状》,《大正藏》第五十册)

  怀素新疏撰成后,开元年中(713—741),定宾曾作《破迷执记》一卷,以破斥东塔怀素之《四分律开宗记》,并开演法砺之十六大义。定宾并作《四分律疏饰宗义记》十卷,详解法砺的《四分律疏》。本记现见于《卍续藏经》中,开为二十卷,但欠第一卷本、末和第九卷本、末四者,实为十六卷。另外定宾还著有《四分比丘戒本疏》二卷,现也见于《卍续藏经》中。定宾还撰有《四分律戒本疏》二卷、《因明正理门论疏》六卷等,但现已不存。

  作为相部宗的重要传人,定宾对于《四分律》之名“四分”作出了说明。传统上说,是因为律主四度升座诵出律文,故而名之,如法砺即是如此。但义净则认为是因为梵本以四夹成部得名。定宾同意义净的观点,认为“四诵便成一部”难以置信。同时,他还主张,《十诵律》、《五分律》也都由其梵夹数而立名,只是夹有大小不同而已。(《四分律疏饰宗义记》卷二本)

  定宾的《四分律饰宗义记》是为了反驳怀素对法砺的批判而作的。定宾虽然也从戒的受成持犯上分,但是他认为.《四分律》学,要有两门,若以宗求,其唯戒学:第一为受戒法门,第二为随戒行相。他指出,建其“四分律宗”者有五意:破古、显今、引教证、释名义、辩相须、明教行。因为戒不孤起,起必籍缘,然后方发,所以注律者先明受戒之法。既有能发的之缘,必有所发体状,所以第二即说戒体。受戒得体,必须正念护本,所以三明戒行。上品持戒,一往善成,中下之人,持心难定,所以第四要说的即是持犯。这前四门即是缘体相须,合为受门;持犯后起,合为随门。(《四分律疏饰宗义记》卷二本)

  对于法砺依“受随二门”而分的“受戒体”和“随戒体”,定宾曾这样说,本受戒时,誓愿离恶,受止持体;亦誓修善,受作持体。(《四分律疏饰宗义记》卷三末)显然,前者,体以发止;后者,体以所作。

  既然“戒体”分为止持体和作持体两种,或者由此两部分构成,那么这两种“体”是如何得来的呢?定宾捍卫其师说:

  《疏》中意说,本受戒时,誓愿离恶,受止持体;亦誓修善,受作持体。今在随中,前三止中,得成止持,顺本离恶,不成止犯,违本修善也。(《四分律疏饰宗义记》卷三末)

  定宾说,所谓“作”,取当时色心为体,因为其为心,所以不说有作体;因为“无作”非心,得籍方便而说有。所以,

  若言作戒,以色为体,色唯无记,身语口业损者,是作色者。谓色本性,是其无记。要善恶心,令身发动及起口业,方成损益,始是作色。(定宾《四分律饰宗义记》卷二末)

  而且定宾还认为,“无作体”只通善恶二性,而“作体”通善、恶、无记三性。(定宾《四分律饰宗义记》卷三末)

  整体上说,相部律虽然也流传了相当长的时间,间有习者,但定宾之后,已无中流砥柱之作问世,其学也慢慢地融于南山律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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